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激活和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乡镇、村(社区)为平台,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为县内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年满80周岁老年人提供服务,有效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2、总体目标: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做好养老上门服务、社区养老集中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等服务。
3、服务对象范围与数量:各乡镇、村(社区)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年满80周岁老年人。
4、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年满80周岁老年人。(2)身体状况评定为完全失能。(3)常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对象可每月享受1次价值40 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 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承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按照《将乐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附件1),结合实际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超出的额外服务由老人家庭自费购买。
2.社区养老集中服务。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 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年满80周岁老年人。(2)身体状况能够生活自理。(3)常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对象可根据个人意愿,每月在 特定服务时间段内自行到指定场所(包括党群服务中心、日间照 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享受1次 价值20元的社区养老集中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等。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由承接 机构与各乡镇、村(社区)商议,根据人数差异,各乡镇集中服 务场次有所不同,服务人数较多的乡镇每月相应的增加集中服务 场次,并分布在不同服务点位上,以满足符合条件对象需求,具 体服务时间与地点确定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3.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2)身体状况评定为完全失能。(3)常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对象可申请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 化改造,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等老年用品。 家庭适老化改造原则上不超过36户,经县民政局验收合格后,每户改造补助1000元,超出部分由老人家庭自费购买。已在2020 年和2022年适老化改造过或在将乐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
承接机构一并运营管理古镛镇三华社区(原东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古镛镇百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古镛镇龙池社区日间 照料中心、水南镇银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古镛镇东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5个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站点安排专人管理,承接机 构要主动对接社区,组织老人适时开展教育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社区老年群体精神文化生活。每个站点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 (含水电费等费用)。
(三)服务承接机构(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由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承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信息。服务承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应 服务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或养老企业。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2)在本县内能够具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3)具有居家社区或机构养老服务经验,具备相应的评估、 设计、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 理和服务团队,具有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
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承接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 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同时需持有养老护理 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4)有与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相适应 的信息化平台,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具 有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平台应能实现服务对象档案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回访记录、派单全流程功能、数据分析、短信问候等功能,对接民政监管后台等,满足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全部环节进行质量监控管理需求。
★(5)具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 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
★(6)承接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7)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8)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经过岗前培训。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5.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四)、服务要求
服务承接机构按照服务项目开展服务,建立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将个人档案、服务记录、回访记录等录入自带的服务信息平台,确保服务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应注意保护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组织开展老年人活动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1.建档服务
应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档案,包括户籍老年人和常住老年人。
档案应分类明确,可识别出不同类型的基本服务对象。
档案信息可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服务需求信息等,可采取入户采集、电话采集或集中登记的方式。
档案应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常住老年人建档率达到98%,档案内容完整率和准确率达到90%以上。
2.服务质量控制与改进
2.1应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箱、投诉簿等,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投诉。
2.2应定期听取老年人或家属/监护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建议和意见,采取设置意见箱、网上收集等方式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有针对性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3、成交供应商应派驻专职人员管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工作日正常上班,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与居家养老相关的日常工作,同时建立、完善、搜集老年人信息。
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应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文化健康娱乐活动。康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艺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益智活动、节日慰问、生日庆生等。宜举办老年人康乐兴趣小组,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并以适宜的方式展示老年人的活动成果。群众性康乐活动应每月不少于1次,社区老年人全年参与率应达到40%以上。康乐活动中应特别关注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本项目要求驻地化服务:成交供应商承诺一旦成交,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长期经营场和工作设备,外地企业成交须入驻本县。
(五)、监督与考核标准
(1)采购方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方保持良好互动,并根据其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品质。对于日常发现的成交供应商服务问题,可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整改。书面通知整改的,成交供应商须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提请采购方核查。成交供应商如存在服务缺陷需立即整改的,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否则,采购方有权聘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承担更正费用的,不免除因此造成采购方或服务对象损失的赔偿责任。
(2)成交供应商在年终后的15日内提供服务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核算金额等服务情况与各乡镇、村(社区)服务人员分配情况报送采购方。
(3)确因采购方工作检查或实现合同目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方完成一些突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成交方人员临时加班整理档案、接受检查、系统调试或更新等辅助性或辅导性工作等。该项工作在本合同付费服务范围内,采购方无需另行付费。
(4)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推诿。
(5)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本合同项下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协议、相关服务台账或其他任何服务资料。
(6)对成交供应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报告、课件、手册等所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采购方可无偿使用,若服务期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整理成册,移交给采购方。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验收合格后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验收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均为验收依据。 2、期次2,说明:采购人根据验收依据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乡镇村(社区)集中服务,按季度支付,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各乡镇、村(社区)的服务情况及服务人数】,采购人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按实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2、按季度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3、按季度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4、按季度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