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二)项目说明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为3,200,000元。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报价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响应,只对本项目部分内容进行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响应的计划服务总指标(服务工时量)低过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总指标 (最低指标) 的也将视为无效响应。
(三)报价说明
本项目采用固定报价方式(按预算金额3,200,000.00元报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不设置价格分,但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进行报价。
(四)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司发〔2015〕17 号)要求,按照《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穗司发〔2015〕92 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天河区司法局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司法社会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天河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专业规范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平台,为辖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过渡性帮扶救助。通过建立特殊人群矫治与帮扶司法社工项目,进一步加强对“两类”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实现教育矫正方法创新,促进矫治效果提高。
目前,天河区年度协助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约1000人,服务刑满释放人员1100人左右。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差异化教育矫正、心理矫正需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负面情绪的困扰,在行为、社交、心理等方面有较多的辅导需求;部分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存在就业安置、心理辅导、过渡性救助等需求。为克服工作力量不足、教育矫正专业性不足、教育矫正形式内容单一等问题,天河区司法社工项目旨在需要通过引入社会工作方法、配齐配强基层专业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天河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五)服务清单
包号 |
包组内容 |
服务期限 |
最低服务工时量 |
最高服务工时量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1 |
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50112小时/年 |
66816小时/年 |
320万元(含税) |
附件:服务工时量一览表
“服务工时量一览表”中填报的“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不得低于本项目规定的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量,也不得高于本项目规定的年度最高服务总工时量,否则服务工时量评审项不得分,低于最低服务工时量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服务工时量一览表
采购包号 |
服务项目 |
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 (单位:小时/年) |
服务期限 |
1 |
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 |
小时/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采购包1(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广州市)。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本项目首期经费按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拨付,签约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协议复印件向采购人申请拨款。 2期:支付比例55%,第二期经费按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元(¥1,760,000元)拨付,在2025年2月份,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向采购人申请拨付。 3期:支付比例35%,第三期经费按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1,120,000元)拨付,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达合格以上(含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向采购人申请拨付。 4期:支付比例5%,第四期经费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拨付,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达合格以上(含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项目终期评估报告、项目终期自评报告向采购人申请拨付。具体经费支付规定以协议为准。 说明: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天河区司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根据广州市关于购买社工服务的相关文件,成交供应商在按照协议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时,应完成对当年度全部服务经费的使用。服务期限届满后,承接项目时的移交资产,以及剩余资金,成交供应商应全数移交采购人,由采购人用于司法社工服务。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成交供应商不得因费用拨付滞后而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和工作质量。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在项目中期,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中期自评报告和下半年服务计划,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 2期:在项目实施末期,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年度服务自评报告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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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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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经费预算说明 |
本项目经费为额定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经费、人员经费、活动经费、督导培训经费、办公费、行政及交通经费等,以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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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价说明 |
本项目统一采用固定价(3,200,000.00元)进行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不按照固定价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不设置价格分,但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进行报价。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社会工作服务 |
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
项 |
1.00 |
3,200,000.00 |
3,2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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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项目采取驻点工作的方式,在天河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将社会工作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域,协助天河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与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矫正、社会适应辅导等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及高危人群提供有力的政府监管、有效的社区矫正和预防犯罪服务,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具有天河特色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项目具体内容及基本要求如下: 1.项目服务方式 本项目面向天河区行政区域划分东、中、西三片分别向不同的司法所配备专业社工,运用“中心+驻点”的方式,既让全区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以社矫中心为固定平台的社工服务,又能够根据不同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司法所中提供“家门口”服务,使社区矫正服务更为人性化,更具系统性。 1.1 社矫中心服务 成交供应商面向全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包括个别化的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统一组织的教育学习、公益服务等,让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教育过程中降低心理紧张感,并能够在第一时间在固定平台寻求专业服务。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东、中、西三片的不同的司法所配备专业社工,运用“中心+驻点”的方式,按照服务需要直接为天河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制定服务计划,提供各种合适的服务;同时链接机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服务经验资源,及时给予社工培训与督导,形成坚强的后盾。 1.2 介入手法 (1)个案工作 个案辅导的核心要素是:回应天河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需求、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在个案服务中全程参与和互动。 ①个人服务。在矫正初期,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档案,在建立专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矫正;在矫正期间,因应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结合其他工作手法开展相应的矫正辅导服务;在矫正结束期,主要根据重新犯罪率与社会功能改善两大指标进行服务成效评估。工作人员运用个案工作的流程和技巧,并做好有关资料的记录。 ②家庭服务。开展家庭层面的个案矫正辅导,在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开展服务的同时,开展家庭服务,内容应包括着力改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关系、协调其家庭关系、为其构建家庭支持网络,通过对其家庭功能的有效调节,丰富和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与社会适应能力。 (2)小组工作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阶段的差别需求、个性化需求,可制定更有效的教育学习小组、职业技能培训小组等,并创造性地开展多元化辅导主题的治疗性、补救性小组,以及其他系列辅导小组服务。 (3)社区工作 在天河区司法局以及下属司法所的指导下,加强多部门合作,动员社区各类资源(包括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居民、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干警协动形成的帮教网络等),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和教育学习的基地;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2.项目服务内容 2.1 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服务 (1)判前社会调查。在法院判决、裁定前,社工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过往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客观公正地反馈给司法机关,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2)初始评估。在天河区司法局及下属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工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综合分析制定矫正方案。 (3)教育学习。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每月协助天河区辖内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教育学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主题教育。教育学习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如集中教育、网上培训、实体参观等。 (4)公益活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及其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专业优势等情况,协助天河区辖内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公益服务因地制宜,要注意矫治效果和公益效果相统一。 (5)适应性帮扶服务。为天河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法规、政策资讯服务,通过个案管理的方式,协助有就业、就学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做好个人职业、学业规划,协助其了解相关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用工招聘等信息,提高其社会活动能力及社交技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急切生活需要和实际困难,为他们联系资源提供相应的住宿、食物、救助款项、疾病医治、就业援助、办理低保等救助服务。 (6)心理矫治服务。由专业人员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 (7)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针对有需求的天河区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或群体,运用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心理干预法、动机晤谈法、认知行为重建法等专业方法,提供多元化的矫治服务,激发其潜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减少消极因素,配合监管和教育矫正工作进行深度矫治。 (8)青少年社区矫正。运用专业方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时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及青年进行矫治和帮教,并配合司法所完成教育矫治和帮扶工作。 (9)日常监管服务。协助司法所为片区内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面谈、家访、档案记录等日常监管服务。 (10)特色服务。根据服务需求,抓亮点,出品牌,依据服务标准,制定服务指引,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 (11)其他辅助性服务。 2.2 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的服务 为天河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关法规、政策资讯服务,为重点人员提供深度跟进帮教服务协助司法所做好工作台账、档案及其他安置帮教工作。 上述具体项目内容按照《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穗司发〔2015〕92 号)执行。 3.项目服务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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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项目具体要求 1.供应商需承诺用于项目人员经费及福利支出比例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83%。 2.供应商应具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各种风险的能力。响应证明材料必须为供应商所属,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3.项目岗位需求。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组建一支至少由32名社工组成的工作团队,并配备相应的督导。配备的32名社工应至少达到下列基本条件中的一条: (1)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持有社工资格证书; (2)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教学经验; (3)有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有其他非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基层相关领域工作半年以上的; (5)有其他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基层相关领域工作1 年以上的。 (6)其他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 在天河区司法局类似项目或其他单位同类型项目中参与过司法矫正工作且具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优先。成交供应商应保证32名社工在岗,如出现因人员离职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的情况,则需按照采购人要求安排其他人员立即进行补充,且服务时长不低于成交供应商承诺时长。 4.项目负责人要求:中共党员,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5年(含)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并具备中级或以上社工师资格,通过广州市司法局主办的督导培训班考核或持有广州市社协颁发的督导证。 5.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选派社工到天河区司法局、司法所驻点开展有关工作,并为驻点社工配备好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方便驻点开展工作。驻点社工的调配、考核、管理等工作由采购人负责,成交供应商在不影响驻点社工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对驻点社工进行专业培训、督导等。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成交供应商还应保持社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已驻点的社工,如确需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 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要求本项目社工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纪守法、着装规范、文明礼貌,必须遵守采购人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服从采购人的调配。参与本项目的社工如有违反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权拒绝该违规社工继续参与本项目,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的要求重新选派社工到采购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开展工作。 7.成交供应商及本项目社工均需遵守保密协议,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本项目社工的廉洁自律监督和教育,不得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8.供应商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必须完整,组织机构总人数必须满足采购人需求。供应商应当在社会工作行业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公众评价较高。供应商响应时可同时提供相关荣誉证书和证明。供应商应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尤其与相关政府机构及高等院校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能调动和使用上述机构的培训资源,为本项目的社工提供专业社工知识和更新培训。供应商应具有与政府沟通合作的项目经验,能积极回应采购人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水准,形成服务标准,制定服务指引,提升服务质量。 9.成交供应商应安排一支由社工领域资深专业人士担任督导的团队,督导团队中至少持中级社工师资格证,督导团队应具备研究社区需求、开展服务规划与具体执行的培训与督导、拓展社区服务项目的能力。 10.成交供应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标准和要求,与该项目所有社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项目社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按项目社工与成交供应商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11.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或驻派社工等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限期整改,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的意见和要求按时进行整改;成交供应商经3次整改仍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项目总经费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2.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供应商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项目总经费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3.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4.本用户需求书等相关文件将作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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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项目评估考核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采购人对项目进行跟进和日常监督。 1.项目评估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在项目中期,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中期自评报告和下半年服务计划,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在项目实施末期,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年度服务自评报告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根据需要,成交供应商需接受并配合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2.效果评估为主,兼用过程评估 (1)以项目采购人定期、不定期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日常评分; (2)进行居民满意度问卷调查,从服务对象的问卷中看成效,以达到客观有效的评估; (3)服务过程中,需要保留文书、图片、音像、工作台账等材料以协助年度评估; (4)按照项目指标具体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使用专业问卷,对服务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改善效果进行前后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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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