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2025年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工作及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更新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调查数据库,保持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同时,开展实验区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工作,完成国家、省等各有关单位部署的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工作任务;完成实验区2025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实验区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二、技术要求
(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工作要求(评分项1-5)
1.平潭综合实验区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等相关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配合开展省级、国家级核查,全面掌握2024年度的地类、面积、权属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2.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工作,主要任务是: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5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数据等为指引,结合日常变更调查,开展地类变化监测图斑集中举证,制作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及时掌握各地类变化的面积、范围、分布等情况。梳理国家下发的各类调查监测图斑,将涉及耕地流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分类移送耕保、执法等部门复核及整改,将相关部门移交的整改结果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按照常态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要求进行建库,并提交省级检查。
3.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自然资源管理各业务部门推送的地类变化图斑数据、整改成果及举证资料开展日常变更调查,以及地方自主提取图斑开展外业核实举证工作,整合建库形成日常变更调查数据包,报送省级、国家级核查。
4.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外业调查核实、数据分析、举证技术服务工作;负责2025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负责2025年全区耕地进出平衡地块拍照、外业调查核实、举证上传平台等技术服务工作。
5.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主要任务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实验区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实验区开展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评分项6)
1.技术标准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5)《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6)《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8)《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
(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2012);
(11)《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1057-2020);
(1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TD/T 1058-2020);
(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
(15)《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29号);
(16)国家、省、实验区的最新标准规范文件。
2.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三)具体工作内容(评分项7)
1.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1)县级调查界线调整成果制作、整改及上报;
(2)变化信息提取和工作底图制作;
(3)梳理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各类调查监测图斑;
(4)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同步按要求完成举证工作;
(5)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6)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7)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8)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
(9)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0)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写、档案整理工作;
(11)完成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
(12)完成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工作任务所需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
2.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工作
(1)梳理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地类变化监测图斑;
(2)完成地类变化监测图斑和各部门反馈整改图斑实地举证;
(3)2025年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数据库更新;
(4)2025年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成果检查与核查;
(5)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写、档案整理工作;
(6)完成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工作任务所需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
3.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1)开展日常变更调查,整合建库形成日常变更数据包;
(2)日常变更调查成果检查与核查;
(3)完成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工作任务所需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
4.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工作
(1)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工作,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监测图斑,对耕地流入流出图斑进行外业调查核实、内业数据统计分析、影像图制作、配合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属地片区及企事业单位做好整改复耕工作、对流入流出图斑进行核实拍照举证上传平台等技术服务工作;
(2)完成2025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负责2025年全区耕地进出平衡地块拍照、外业调查核实、举证上传平台等技术服务工作;
(3)完成上级部门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工作任务所需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
5.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1)配合开展遥感影像及相关专题资料收集工作;
(2)完成监测要素细化采集、补充采集及变化情况提取等工作,按需求开展外业调查工作;
(3)完成与相邻市县监测成果接边;
(4)负责监测成果“两级检查”;
(5)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写、档案整理、成果汇交等工作;
(6)完成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工作任务所需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工作进度(评分项8)
各项工作的进度要求以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通知的时间节点为准。
(五)项目提交成果(评分项9)
1.供应商须按照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要求,规范整理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2025年度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并按照上述5个子项工作分别刻录光盘或硬盘3份提交采购人。
2.以上成果需满足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最终核查要求,在此期间需要整改的,供应商要无偿按时予以整改配合。
(六)保密要求(评分项10)
1.供应商须建立完善的业务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严格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过程数据及成果等涉密资料管理,确保调查监测业务成果(含过程数据)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 密 计 算机应按保密要求使用,严禁连接互联网,严防失泄密。
2.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增强全员保密安全意识,强化各类岗位人员保密安全责任。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供应商须销毁所有的项目成果(包括采购人移交的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过程成果及最终成果),不得备份、复制、擅自留存项目成果,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供应商负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安全生产文明作业要求(评分项11)
1.供应商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程严格落实内外业调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具体保障措施,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行政处罚,或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供应商应负全责。
2.供应商应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野外生存、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野外作业地区各类风险和防范措施,牢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供应商应加强关键环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外业调查工作期间,要根据气象条件、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等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防止在暴雨、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作业,作业中如遇到突发恶劣气候条件,应立即停止作业。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适用的通讯器材,禁止单人进行野外作业,工作人员必须每日向总部报送安全情况。要加强外业调查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用车管理,出行前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禁止“带病”上路勉强出车。要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避免夜间、极端天气、危险路段行车,严禁疲劳驾驶,严防出现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八)质量要求(评分项12)
供应商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成果质量不合格,供应商应负责无偿按时修改,以达到质量要求。
★(九)供应商具有的测绘资质和服务经验须达到如下最低要求:
1.测绘资质要求
供应商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且专业类别必须包含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按无效响应处理。
2.服务经验要求
近三个年度(即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三个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供应商需具有独立承接并完成一个年度以上(含一个年度)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项目生产经验。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含中标公告网页截图(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该业绩项目采购人(或省级有关单位)出具的成果已通过自然资源部最终核查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按无效响应处理。
(十)违约责任(评分项13)
1.合同签订后,如供应商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严禁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本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要求(评分项14)
1.该项目采购包含的工作内容为完成国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2025年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工作、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工作、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要求的所有内容。以上未尽事宜,以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和技术规范为准。
2.如发生某子项工作未开展的情况,供应商须配合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对项目总金额进行核减,核减金额以供应商在投标时对未开展的子项工作实际报价为准。
3.供应商须书面承诺,项目开展期间项目组成员须常驻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实地现状调查、方案制定、到场汇报、跟踪项目服务等工作,以及随时响应采购人工作需求。
4.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采购人保留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按照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8层 |
3 |
★ |
交货条件 |
通过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最终核查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通过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最终核查 |
6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7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2025年2月,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后,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采购人收到省厅下发的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后,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与2025年度变更监测图斑及进出平衡服务期满(即2025年12月31日)后,且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全部通过最终检查的成果后,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6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