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1.采购标的一:2024年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服务项目。
2.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2024年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服务项目。
2)除经采购人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
3)本项目由成交供应商承包及负责磋商文件对成交供应商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4)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项目方案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服务内容作适量增加或减少,如服务内容有增加或减少的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5)本次采购的服务期限为12个月,时间为(服务期间自2024年 11月1日至 2025年10月31日止)。年度最高限价:¥1910000.00元,响应报价不得高于年度最高限价。
6)合同签订事宜: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或接到采购人通知一天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2024年 11月1日需进场正常开展工作。
7)由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完成整体运作流程图、设置岗位工作说明书、工作流程、工作业务量。成交供应商需负责各岗位人员的招聘、上岗培训、日常管理、业务流程等全面性的工作。不得出现因岗位设置不齐全、岗位人数不符合而导致的工作效能问题,拖延采购人的案件流转速度。
8)工作人员数量:不多于31人,具体人数由采购人确定。
采购包1(2024年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限为12个月,时间为(服务期间自2024年 11月1日至 2025年10月31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支付比例100%,项目费用按每月进行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服务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规定进行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需达到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要求 2期:服务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期: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则提前一个月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最新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 4期:服务验收时间:合同期内最后一个月,验收通过后则支付最后一个的服务费用 5期: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全部要求。 6期:实现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全部功能。 7期:达到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全部指标。 9期: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成立项目测试组,对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测试,项目验收由专家组负责。 10期:验收项目包括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所标明的软件系统,及相关的技术维护文档、培训教材、使用说明书等。 11期:最终以通过项目终验为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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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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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期限为12个月,时间为(服务期间自2024年 11月1日至 2025年10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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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款进度和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项目费用按每月进行支付: ①每月司法辅助服务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在当月7日前根据当月服务情况据实向采购人提出请款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开具发票等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如当月实际提供的服务与结算金额不符,则在次月服务费中进行调整),司法辅助服务费用构成由员工工资、绩效、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残疾人保障金、管理服务费等构成; ②采购人如有人员调整,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服务费用的支出按实际工作人员人数进行核算,若服务费用金额超出原合同约定,按经双方核对后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由采购人支付至成交供应商账户。如因此导致合同采购的总金额超过原合同的,超出部分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③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可提前申请支付下个月的司法辅助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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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装运输: |
本项目不涉及包装运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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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售后服务: |
本项目不涉及售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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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 |
本项目不涉及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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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报价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910000.00元,服务期内由成交供应商按成交价总价包干,响应报价应包括:全年案件事务性工作处理、所有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医疗费用、管理费用、材料费、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发票)等的全部费用。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2024年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服务项目 |
项 |
1.00 |
1,910,000.00 |
1,91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年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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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项目内容: 工作人员数量:不多于31人,具体人数由采购人确定。 司法辅助人员工作内容 咨询引导:负责接待诉讼服务中心之来访者,根据其目的进行相应的引导和分流; (1)接听立案大厅咨询电话并答疑,通过电话给予立案指导; (2)对立案的当事人的材料进行整理,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如有缺少,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正的材料份数及内容; (3)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4)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标准的,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应的诉讼文书; (5)初步录入案件立案信息; (6)自助终端的指导使用; (7)对情绪激动来访者的进行安抚并劝离。 2.信访约见 负责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网上申诉、视频接待等形式表达诉求的辅助处理、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的维护; (1)对涉诉来信,信访辅助人员负责将信件扫描录入系统; (2)对来访,辅助人员应当将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主要诉求等录入涉诉信访管理系统; (3)对网上申诉,对审查人员有必要与当事人直接沟通的,由辅助人员做相应的约谈等;作出书面信访处理结果并送达信访人; (4)对所有信访件登记录入并经领导签批后,转相应部门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的日常上传材料、网上信访大数据录入; (6)登记诉前联调案件并联系相应联调部门,组织联调。 3.跟案、应诉、送达 (1)收到案件后初步整理,制作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2)对案件进行整理工作和查阅,区分电话送达和邮件送达,按送达要求进行邮件送达和公告送达,邮件送达的需要做好送达寄送单,包括判后送达的前期工作; (3)在审判执行系统中根据案件进展录入相应内容、报结案件; 4.庭审速录 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的调试、联线、开启庭审直播系统等工作; (1)负责排期开庭,并在系统中录入开庭信息; (2)庭审前制作好笔录头; (3)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4)负责庭审记录工作,核对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 (5)核对庭审笔录,交案件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送主审法官检查、签字确认; (6)庭审结束后,将庭审笔录送交跟案书记员登记、归档; (7)全面、准确、快速地将案件流转各阶段数据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或其它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检索、筛选、资料上传、打印等。 5.档案整理 5.1负责档案的排序、收案、录入系统、扫描、打印封面、装订打孔、拉线、打印箱面、折好、装好入档案室工作。 5.2协助完成法官交待的其他审判执行等辅助性工作。 5.3协助完成法院其他的后勤保障司法辅助业务工作。 6.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人员条件、办公设备要求 6.1按项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相关服务人员。具体人员要求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热爱法院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意识; (2)项目服务人员:大专以上法律或相关管理类学历,法律专业或相关司法辅助工作经验者优先;其他后勤保障服务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如因业务需要也可以适当放宽限制,放宽的具体条件由采购人进行确认;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能胜任相关司法辅助性岗位的工作;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执行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进取心,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保密意识; (5)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Word、Excel),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或在相关的后勤保障业务岗位上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上岗资质证书及法院认可的工作经验、业务技能等; (6)严格遵守采购人日常规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7)若根据工作需要采购方安排加班,各岗位人员要服从安排跟随加班,成交供应商要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加班补贴,具体加班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6.2下列工作人员之一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应聘的情形。 6.3办公设备要求 (1)由采购人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文件柜、储物柜等)和工作用品、耗材; (2)由采购人负责提供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等); (3)成交供应商应当正确使用所有办公设备,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要听从采购人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2)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有意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及带离开工作场所。如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司法辅助事务服务外包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员工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采购人。 (4)采购人有权监督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工作,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服务效果评估,成交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有效呈现服务效果。 (5)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未能在10日内配齐符合需求的工作人员,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8.职责范围 8.1采购人职责范围 (1)采购人负责协调各岗位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司法辅助综合事务咨询支持。 (2)采购人应配合成交供应商开展各项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 (3)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外包服务享有监督和检查权,并按约定时间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4)在服务期内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对怀孕或其他原因导致临时脱岗、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 (5)若有项目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调整项目工作安排的,采购人有义务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成交供应商,便于成交供应商进行妥善的人力和流程安排,并另行协商工作计划。 (6)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等需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配合的工作时,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8.2成交供应商职责范围 (1)应根据服务外包的项目选聘合格的外包人员承担服务工作,成交供应商保证使用在采购人外包项目上的员工是经过合法录用和考核管理的,确保服务事项顺利开展。 (2)成交供应商应了解采购人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并按约定保质保量向采购人提供服务,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项目要求。 (3)成交供应商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湛江市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在发放工资时需征求采购人意见,得到采购人同意后再发放。成交供应商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还应负责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等造成的责任。 (4)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采购人有关规章管理制度。成交供应商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必须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 (5)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采购人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赔偿采购人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6)成交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将项目服务人员送至医院救治;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告知对方,成交供应商办理工伤申报、伤残鉴定申请、待遇理赔等事宜。 (7)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配合采购人对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9.保密要求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约束工作人员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如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司法辅助事务服务外包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交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采购人的信息安全,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采购人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成交供应商员工泄露采购人工作秘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2)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返还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10.罚则 (1)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并中止合同。 11.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0.3‰向成交供应商偿付违约金。 (4)采购人该项目的费用是由财政部门负担,如采购人已做经费安排,但因财政部门的原因导致成交供应商未按时收到费用的不视为违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义务,且不能追究采购人责任。 (5)双方签署合同后,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部门要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磋商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并终止合同。 (8)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