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范围、内容
(一)维护范围
1. 维护范围为广州市花都区市政道路范围内的389台开关箱,及以配电箱为基准单元的全链条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含208台专变和40242基灯杆、56541盏灯等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专项维护工作。
2.合同执行期间,维护范围根据市区分工要求和市场化工作推进情况实时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维护范围进行维护。最终清单经供应商核查,并经采购人核实确认后的清单为准。
(二)日常维护内容主要指范围内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含照明光源、灯杆、线缆(含线缆管道、检修井)、专用变压器、照明配电控制箱、防雷装置、接地装置、标识牌(含报障二维码)、智能监控设备(三遥设备)、用电安全监控及保护设备(漏电监测及漏电保护设备)、监控系统硬件平台及花都区路灯普查软件平台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日常维护:对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损坏更换,对突发故障和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应急抢修。
2.日常巡查:对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证正常运行。
3.清洗保洁:对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清洗保洁。
4.安全工作:通过巡查、检查、检测和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同时保障投入的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等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
5.安全保障:保障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率,做好用电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6.信访投诉:设立7*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7*24小时接受市民报障及投诉案件,并做好案件处理以及舆情处置的相关工作。
7.档案资料:做好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管理。
8监控系统:负责搭建“三遥”、漏电监测、漏电保护、资产管理(地理信息)、二维码报障等监控系统,做好各监控系统软硬件(含花都区路灯普查软件平台)和相应配套终端设备、网络通讯、信息安全、接口管理等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并确保各项监控系统及监控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适时按要求接入采购人指定的控制平台。
9.资产管理:核查、盘点所维护照明设施的资产,确保照明资产账实相符。
(三)专项维护内容指在范围内开展维护专项维护,主要包含中修(专项修复)、照明黑点整治零星加灯、安全隐患改造、灯杆刷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中修(专项修复)内容
更换运行时间长久的,整体出现残旧老化的,影响使用功能的照明设备及对能耗较大的钠灯等高耗能灯具实施节能改造。
(2)照明黑点整治零星加灯。在缺失照明设备,安全出行环境欠佳的区域加装照明设备。
(3)安全隐患改造
①按照市政要求对需要改造的水泥杆进行改造;
②对运行时间较长,杆体内部锈蚀,有一定隐患的高杆灯整体连基础进行更换;
③对处于低洼位置,水浸风险较高的专用变压器或开关箱基础进行提升;
④对路灯运行方式改变致使负荷增加的变压器进行增容改造;
⑤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需要迁移的变压器进行迁移;
⑥路灯三遥及配电箱更换:对未配置三遥及漏电一体化装置的新接收开关箱加装三遥终端及漏电一体化装置;对运行时间较长且与后台系统不适应的三遥终端进行批量升级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箱体或出于品质提升项目需要做整体更换处理。
(4)灯杆刷漆。对灯杆、支架、控制箱等材质的设备进行翻新刷漆。
根据本项内容实施要求和内容,采购人向供应商发起工作任务单,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工作任务单方能实施。采购人有权与对供应商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最终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项内容承包范围及内容。
四个专项维护每一项工作任务完成后,与维护类项目无缝衔接,自动转入路灯设施维护工作流程。
二、项目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指标和要求》、《城维计划-城市路灯专项维护项目管理指标和要求》、《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做好日常维护和专项维护工作,确保维护范围内路段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1)亮灯率、完好率:快速路、主干道和重点区域路灯亮灯率、完好率达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完好率达到96%;城中村道路(乡镇道路)、内街内巷等其他道路路灯亮灯率、完好率达90%。
(2)维修时限: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供应商应满足以下养护维修时限要求:一般故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处理完毕;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外,应当于5日内处理完毕,高压线路或专用变压器故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涉及灯具或配套装置脱落下垂、因照明设施损坏而阻碍交通或行人通行、线缆下垂影响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或重大群体活动场所的照明故障、危及行人行车或环境安全的事件等重大安全运行事故或突发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在接报最短时间内赶至现场组织处理。其中一般故障包括不限于接触不良、光源损坏、灯具老化、配电箱内元器件故障、灯杆或支架损坏等易于检修的故障,严重故障包括不限于短路及断路等线路故障、配电故障、控制设备故障、控制系统故障、高压线路故障、专用变压器故障、涉及高空作业或道路开挖的故障等较难处理的故障。
(3)巡查覆盖率:快速路、主干道(含重点区域)路灯每天巡查覆盖率达100%;路灯迁改路段路灯每天巡查覆盖率达100%;次干道、支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路灯每周巡查覆盖率达100%;内街内巷等其他路灯每月巡查覆盖率达100%。路灯专变、配电箱每月检查覆盖率达100%。在我市重要保障活动、重要工作任务期间,需增加巡查频次和范围,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满意度调查: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处理市民回访满意率达到95%以上,同时在采购人的监督指导下,供应商在自评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民意调查活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接受市民评议,市民评议满意度达95%以上。
(5)安全生产零事故。
(6)供应商需定期更新资产台账,编制成册,每季度报送一次给采购人,台账应真实、完整、全过程记录本季度的照明设施接收、迁改、拆除、损毁情况,确保帐实相符,更新完善后的台账应及时录入智慧照明总控平台系统。
2.供应商应按照《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建立相应维护基地,配备合理的作业人员和机械,维修更换材料设备标准应与原材料保持一致,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按要求做好维护现场管理、信访投诉处理、台账资料管理、应急管理、智能监控管理、基础信息更新、资产管理、交通保障等方面工作,并确保所有工作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条件。
▲(1)供应商必须健全本维护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要求派出不少于52人组成本项目专职实施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机电负责人2人、安全员(含安全负责人)2人、资料员(兼仓管员)2人、后勤人员(兼司机)2人、低压设施维护人员34人,高压设施维护人员8人。(具体人员要求详见供应商投入人员一览表)。以上人员均需专职为本项目服务,并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组织架构报采购人备案。
供应商投入人员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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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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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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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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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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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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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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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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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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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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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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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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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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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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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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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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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机电工程或电力工程类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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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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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含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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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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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涉及高空、临边、临水作业的机电设施安装、维修工法;
2.其中一人兼任本项目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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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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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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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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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机电工程或电力工程类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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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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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
(兼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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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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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专以上学历;
2.熟练使用办公软件等;
3.负责设备材料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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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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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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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设施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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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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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日常维护、亮灯巡查、设施检查、防盗及被盗恢复等工作:1)日常维护:确保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及亮灯率;2)亮灯巡查:对维护范围内亮灯情况按要求进行巡查;3)设施检查:做好电线电缆、路灯杆、灯具、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翻新及清洁工作;4)做好零星加灯、中修、安全隐患改造、灯杆刷漆等专项维护工作;
2.要求20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spanstyle='font-size:10.5pt;'>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电工)<spanstyle='font-size:10.5pt;'>,其中至少12人需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准操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spanstyle='font-size:10.5pt;'>,按维护工作安排执行登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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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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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设施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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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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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本项目范围内各类型变压器、高压供电管沟等设施;
2.向供电部门办理停电、送电、抢修、更换、检测等涉及变压器作业的相关手续;
3.其中4人须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高压电工作业)<spanstyle='font-size:10.5pt;'>等电力、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求的高压执业资格;
4.其他开展本项目维护作业所需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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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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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人员
(兼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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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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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驾驶车辆,拥有B2或以上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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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投入的全部人员须为本项目的专职人员(即为本项目专用)。
②上表人员均应为供应商的在职员工。
③供应商投标时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及设备超过采购需求要求的,超出部分的人员及设备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④供应商项目实施团队人员 (含维护人员的资格证书、驾驶证、社保、工资、公积金情况等)需报采购人备案,维护人员需持证上岗。如未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更换的按缺勤处理并按监管考核细则扣分扣款。如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更换的人员的职称资质等级不低于原人员。
允许人员变更的情况如下:
1、项目管理人员 (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工程师、安全员、资料员、仓管员等 ): 因离职、生病等不能长期从事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工作。
2、专职维修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 ): 离职、生病及其他合理原因导致不能长期从事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工作。
▲(1)该项目维护用基本车辆配备情况要求如下:专项作业车(高空作业车)10台,轻型货车(人货车)6台,专项作业车(发电车)1台,轻型货车(维护用车)4台,维护车辆用于考核检查、日常工作巡查等。投入的车辆须为本项目专用。
▲(2)供应商需配备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电缆测试仪、照度计、光谱照度计等检测设备,并且所有检测仪器仪表在使用前要送相关部门校对,保障能正常使用。同时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等先进应急保障设备,投入的设备须为本项目专用。
▲(3)供应商需按合同文件要求提供位于花都区作为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该仓库必须用于存放本项内容的设备、材料。
3.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对各种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机具、设施的安全,确保照明安全生产“零”伤亡事故。如发生漏电、灯杆倾倒、火灾及由供应商引起的纠纷或设施损毁等照明设施事故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关民事或法律责任。
4. 我区路灯电源实行“电箱管理人”负责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电箱管理人”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组织架构,将路灯电箱运行、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用电安全等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各级“电箱管理人”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以电箱为基准单元的全要素资产谱系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照明用电专线专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接用电。供应商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所维护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路灯电费电表信息的核查工作。
5. 供应商应搭建智慧照明总控平台的功能子平台,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功能子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三遥”、漏电监测、漏电安全保护、资产管理(含地理信息)、二维码报障等系统,供应商应配备相应服务器、防火墙、计算机终端、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应急电源等软硬件设施,并定期对软硬件设施进行运维和升级等工作。
供应商应配置计算机网络系统运维人员、软件开发人员和电气二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平台运行管理和7*24小时值班工作机制,全过程管控电箱运行状态和日常信息,实现开关灯自动控制、运行信息精准监测、设备故障自动反馈、漏电保护自动触发、电费异常自动通报等功能。
供应商应加强现场终端的巡查检修工作,确保终端设备在线率和监控数据准确性达到标准要求。
供应商搭建的功能子平台必须与采购人指定的智慧照明总控平台互联互通,将设施资产台账(开关箱、路灯、回路等),实时运行参数(亮灯状态、电流电压等)、实时故障报警信息、漏电保护运行告警信息等相关数据通过标准接口无条件提供给智慧照明总控平台,并配合做好标准接口以及数据传输网络搭建和维护工作,接受采购人的远程控制。标准接口在开通后不得任意关闭,不得随意变更,如两系统数据接口名称和数据字段名称不一致时,必须督促其系统服务商与上级总控平台服务商对接,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同或相符的名称和字段,直到满足业务需求为止。
供应商需委派至少2名智慧照明总控平台管理员到采购人指定地方工作,接收上级总控平台日常工作指令,解决系统对接和数据传输遇到各类问题,并重点核查功能子平台上传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实现路灯维护全过程业务数据可存储、可追溯、可查询,并根据不同频次、不同要素、不同程度生成日报、月报、年报,全面掌握照明设施运行情况。
平台搭建及运行产生一切费用包括备品备件、设备检修、软硬件升级以及通讯信息费用等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在本项目交接期内,如因供应商原因未能完成功能子平台的搭建和接入智慧照明总控平台的,属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合同期结束后,功能子平台软件系统及数据库内容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完成数据迁移,硬件系统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置。
供应商应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网络信息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须设立7*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建立报障及信访投诉工作机制按规定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投诉和故障报修工作。要求对受理的每件照明信访投诉,做到有登记,有交办,有落实,有反馈,有结案。案件登记信息应尽量详细,案件交办快速便捷,承办责任落实到人,处理程序规范,渠道畅通,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将结案意见填报归档,实现闭环管理。要实现报障及信访投诉工单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单办理效率。
7.台账信息摸查工作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基础资料台账表》,分门别类做好各类信息数据的核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8.除日常维护工作外,供应商还必须做好节假日亮灯保障、突击任务和迎检活动检查、发生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
(1)建立节假日值班保障及故障紧急抢修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每个节假日前,需进行详细的亮灯情况及设施巡查,保证节假日期间正常亮灯。因各种原因被损坏或被盗的,第一时间处理,原则上在24小时内修复。
(2)供应商应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照明设施定期安全自查,每月提交安全运行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逐一销项处理。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编制台风、雨季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台风、雨季期间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力物力布置,加强巡查,做好安全措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各项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3)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
如采购人统一部署的路灯设施巡查、安全检查、外接电用电检查、应急抢险、以及投诉处理等工作,供应商必须安排人员、车辆予以配合。
(4)重大活动亮灯保障工作
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安排的重大活动亮灯保障工作,保障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在合同期内,供应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城市建设发展、抢险救灾、舆情处置、重大活动应急保障等客观原因出现超出维护范围或需要调整管养范围,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供应商应主动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相关工作。
9.根据巡查覆盖率相关要求,供应商需编制完整的巡查及维护方案和手册,确保设施每月全面覆盖巡查一次,做到每个照明设施点都要有档案记录,并填写照明设施巡查及维护日志及时录入智慧照明系统,每月形成维护工作月报,根据采购人要求定期报送。同时,供应商需编制完整的照明设施维护作业规程,包括供配电系统、管线、灯具、控制系统等设施的维护作业细则,故障及维修工作需提供图片资料或电子视频文件和维护记录,该图片资料、电子视频文件及维护记录作为支付、存档依据。
10.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施工工人劳动保障。
三、维护标准及技术要求
(一)维护指标
供应商应按照《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指标和要求》、《城维计划-城市路灯专项维护项目管理指标和要求》、《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做好日常维护和专项维护工作,确保维护范围内路段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技术要求
维护范围内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专项维护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条件。
四、管理工作要求
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做好以下维护管理工作。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下所有工作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一)现场管理
1.路灯设施因施工、意外损坏的处理
供应商有义务随时对维护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进行巡查及保护,并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可能损坏到照明设施的行为。如该行为已发生,供应商需立即修复并自行向当事方索赔。
(1)供应商有义务随时巡查辖区,制止辖区内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可能损坏到路灯及设备的行为。
(2)如出现灯具、灯杆等照明设施受外力破坏的情况,供应商应尽到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并及时修复和上报采购人。
(3)采购人管辖范围内的路灯设施,因交通事故、施工或人为因素造成灯杆、灯具损坏的,供应商负责按照原样及时进行更换或迁移。完成后,向采购人报备,恢复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向肇事方追讨,必要时可请求采购人予以协助。
(4)因维护不及时或照度不足等照明设施原因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供应商维护范围内因第三方施工改造暂管的路灯设施,供应商仍需巡查亮灯情况和设施完好率,并及时通知施工方和采购人。
(6)如发生影响较大的照明设施运行故障情况,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故障原因、影响范围、修复时间等信息。
2.新接管路灯验收及维护
合同维护行政区域范围内,若采购人需接管新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完成验收接管任务,并在接收两周内完成标签更换工作。验收内容及标准参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新接管照明设施量维护费超出合同价款部分,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采购人不再支付费用给供应商。
3.影响照明效果绿树的处理
供应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影响照明效果的路树纳入巡查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按区域做好分类统计,并拍照留档,并定期报送采购人,由采购人报请区园林部门,园林部门在日常路树修剪工作中兼顾修剪影响照明效果路树,供应商须跟踪配合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对于通过修剪树枝仍无法改善照明效果的,根据采购人指示,如需加设腰灯或优化改造灯杆,供应商应予以全力支持配合,按实结算,具体按有关专项维护管理办法执行。
4.电源管理
我区路灯电源实行“电箱管理人”负责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电箱管理人”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组织架构,将路灯电源开关箱运行、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用电安全等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建立箱的专项台帐,包括回路情况、回路负荷设备的详细信息、漏电监测及漏电保护设备情况、三遥控制信息、电表信息、外接电源设备情况、运行故障信息等,各“电箱管理人”务必确保照明电路专线专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接用电。如发现私自外接电源的,供应商应查实接电设施情况及管理责任主体,并按《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及采购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书面上报采购人。
如经采购人同意,允许接驳用电的设施,供应商应认真配合做好用电协议签订、现场接电、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外接用电不另行支付费用。供应商也必须将外接用电设施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不因外接用电排除供应商相关安全事故责任。
5.照明设施迁改管理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承办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指引相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单位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道路照明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申请单位迁改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将该路段及其周边作为巡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如申请单位不按规定修复,必要时供应商有责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费用供应商可向申请人索赔,采购人将予以支持和配合,但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3)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原则上谁拆迁谁保管,如有特殊需要,采购人需与供应商协商,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负责临时仓储和保管。采购人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处置废旧物资。
(4)迁改完成后,供应商应配合做好相关验收,并重新纳入维护范围,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做好照明迁改设施的台帐管理,并及时追踪更新,更新后的台帐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采购人。
6.现场维护相关手续办理。
如涉及到占道作业的,供应商负责办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的临时通行证及施工许可证;并负责绿化、供电、燃气、破挖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涉及到楼宇、桥梁、构建物等的业主协调工作,均由供应商负责,进场押金、装修押金、安全保证金等由供应商垫付并按规定取回。采购人只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协调工作。
7.广告、道旗、宣传物悬挂管理
供应商应加强巡查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的行为。如发现以上行为,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报采购人备案,每月15日前汇总以书面形式递交采购人。
8.零配件更换要求
更换零配件宜采用与原件同型号规格的产品或采用性能更优的替代产品,并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整体效果和安全性能。当更换的各类零配件与原配件技术参数存在重大差别,应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9.照明设施标识管理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完善照明设施的维护标识(含报障二维码)、安全标识等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采购人推进灯杆二维码标识牌的应用。
10.防盗及被盗恢复
维护范围内的所有灯具、设备、电线、电缆等被盗应及时进行恢复,避免出现因被盗而造成的大面积不亮灯情况。供应商须考虑到灯具、设备、电线、电缆被盗恢复的费用,在维护期内,所有因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二)信访投诉工作管理。
供应商须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24小时接受市民报障及投诉案件。供应商应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各类群众电话、来信来访、政府12345热线以及照明相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信访投诉案件必须按规定如期处理完成。应设置投诉处理专职人员,对受理的每件照明信访投诉,做到有登记,有交办,有落实,有反馈,有结案。案件登记信息应尽量详细,案件交办快速便捷,承办责任落实到人,处理程序规范,渠道畅通,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将结案意见填报归档,形成闭环管理。对于信访投诉处置,要做到以下要求:
(1)重大信访投诉,密切关注信访投诉动态,24小时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实际行动并取得初步成果,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时完成工作整改。
(2)较大信访投诉,密切关注信访投诉动态,48小时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实际行动并取得初步成果,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时完成工作整改。
(3)一般信访投诉,关注信访投诉动态,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时完成工作整改。
(4)日常信访投诉,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时完成工作整改。
(三)台帐资料管理
维护期间,供应商有做好照明设施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档案管理责任。供应商要具备档案管理规范管理能力,要将花都区路灯普查系统等信息平台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到位,要建设专门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采购人有权随时调取相关档案资料。维护期满后,交还采购人,因保管不当导致缺失或破损,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做好照明设施更新管理。供应商对在维护期内路灯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设施迁改变动、设施移交增减、回路信息变化、新接入设施等)每月要进行统计,并更新对应数据库(包括基础信息台帐更新、智慧管理平台数据库更新、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库),每季度向采购人书面报送一次。在维护期满前一个月,将路灯设施量统计表、路灯低压回路漏电电流表等表格提交采购人,作为与下一合同年度供应商交接的依据。
(2)维护作业规程编制
供应商需编制完整的照明设施维护作业规程,包括供配电系统、管线、灯具、控制系统等设施的维护作业细则,并填写照明设施维护日志做到每个照明设施点都要有档案记录。故障及维修工作需提供图片资料或电子视频文件和维护记录,该图片资料、电子视频文件及维护记录作为支付、存档依据。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供应商需按实际变更情况,编制照明设施统计表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成电子光盘,提交采购人,向采购人说明合同期内的详细变动情况。移交时间在维护工程服务期限结束后3天内进行,核对有关资料后双方签署验收移交表格。如出现漏报、瞒报或统计不准的,按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四)应急管理
(1)供应商应设立节假日值班保障及故障紧急抢修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每个节假日前,需进行详细的亮灯情况及设施巡查,保证节假日期间正常亮灯。因各种原因被损坏或被盗的,第一时间处理,原则上在24小时内修复。
(2)供应商应编制台风、雨季等应急预案,并提前进行排查。台风、雨季期间加强巡查,做好安全措施,并有应急抢修人员随时做好抢修准备。
(3)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
如采购人统一部署的路灯设施巡查、安全检查、外接电用电检查、应急抢险、以及投诉处理等工作,供应商必须安排人员、车辆予以配合。
(4)节假日亮灯保障工作
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安排的重大活动保障工作,保障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在合同期内,如因城市建设发展或道路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导致需要调整供应商管养范围,或因抢险救灾、信访故障处理或重大活动应急保障等原因超出供应商管养范围,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开展相关工作。
(五)资产管理
按照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合同维护范围内照明设施当年度的实物盘点工作,并向采购人提交盘点情况表。
(六)智能监控管理
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做好“三遥”、漏电监测、漏电安全保护等监控系统硬件及花都区路灯普查软件运行维护相关工作,供应商管理的三遥系统、漏电监测系统、安全保护系统等各照明设施维护系统平台须与采购人指定平台各维护系统互联互通,同时,委派至少2名智慧照明总控平台管理员到采购人指定地方工作,配合完善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工作的推进。另平台搭建及运行产生一切费用包括备品备件、设备检修、软硬件升级以及通讯信息费用等均由供应商承担。
(七)配合智慧照明综合管控平台建设
采购人目前正在开展的“智慧照明大数据综合管控平台”建设,为了深入推进各类资产信息和运行数据等资源整合,尽快实现照明信息共享,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供应商应配合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智慧照明管理系统建设,配备软件开发人员和电气二次专业技术人员,协调和督促有关服务厂商开放各系统数据端口,因系统开发建设所需数据必须无条件配合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或阻挠。
(2)供应商为照明运行数据信息的生产者,所提供数据应采用标准化格式进行采集和记录,并采用电子化方式建档和报送,所报信息应及时、真实、可靠。
(3)为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可靠,供应商应建立相应记录、报送、更新工作机制和操作规程,经采购人批准后实施。
(4)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供信息进行检查评价,达不到标准要求,将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八)照明基础信息管理
照明基础信息是供应商方在维护期间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各项维护工作的基础,也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维护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和计量支付的依据,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基础信息的更新和管理工作。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五类:
(1)照明设施基础台账清单。
(2)为做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所配置配备的人员资格、工机具设备清单、材料清单、维护技术要求和作业操作规程等,以及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
(3)照明设施运行产生的各类数据和信息。主要包括:
A、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总结;
B、日常巡查、检修、清洁、防腐、检测等现场作业记录;
C、供电回路配置信息:以供电开关箱为统计口径记录的供配电路径、供电回路配置、设备开关状态、控制模式、计量方式、总容量、剩余容量、以及设施接地、绝缘情况等;
D、运行数据记录:以开关箱内监控终端采集到的运行数据为统计基础,包括开关箱编号、后台分配物理地址、通讯IP地址、开关灯时间设置、信号强度信息、开关灯状态、门禁状态、系统报警处理记录、回路运行电流、电压、功率、用电量等;
E、信访投诉和报障工单处理记录;
F、大中修、零星加灯、安全改造等专项维护相关资料;
G、其他记录。
(4)重要活动保障、应急抢险救灾、采购人交办其他事项完成情况记录。
(5)维护期内因迁改、外接用电、移交和维修需要等原因改变原照明设施运行、控制、计量、检测等现状时,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和相应调整总控平台参数设置。
(九)交通保障
为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供应商在养护维护服务期内须保证采购人项目人员的交通便利。
(十)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维护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行业技术特点等,从照明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角度出发,在合同期内每年提交一份维护技术工作报告及创新技术应用总结报告。
(十一)交接期管理
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为新、旧供应商工作交接期,最长90日。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及原供应商做好照明设施维护交接工作,按现状接收。合同期结束后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及新供应商做好设施维护移交工作,因供应商原因在交接期未完成移交的设施仍由供应商负责维护,直至移交工作完成,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在交接期后,采购人根据采购人与供应商签字确认的移交书,按实际工作量支付维护费用。在交接期仍未完成接收的设施扣除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实际接管之日当月期间的维护费用,并在接收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支付维护费用。
五、质量标准
城维计划-城市路灯日常维护项目(2025-2027年花都区市政道路路灯)项目维修养护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条件等执行,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供应商无条件进行整改。主要包括: 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3.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 ) 4.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307-2013) 5.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J/T15-242-2022) 6.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457-2014) 7.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CJ/T527-2018) 8.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2015) 9.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6-2019)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9-201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2014) 14.电气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热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2010)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17.电工流体 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GB2536-2011) 18.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7595-2017) 1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84-2014)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1) 25.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2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9) 2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程(GB50204-2015) 29.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有关规定
六、项目监管与考核
(一)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3.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 ) 4.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307-2013) 5.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J/T15-242-2022) 6.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457-2014) 7.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CJ/T 527-2018) 8.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2015) 9.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2156-2019)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88)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10)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2014) 18.电气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热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2010)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16) 20.电工流体 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GB 2536-2011) 21.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7595-2017)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6.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1 27.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2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9) 3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程(GB50204-2015) 31.《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3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有关规定 以上未尽之处或者相关条例、规范发生变化时,以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执行。
(二)考核办法
考核按照《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养综合考核支付管理办法(2023年8月23日修订)》以及《照明维护类项目合同违约责任和经济处罚(修订版)》执行。
七、维护费用说明
(一)维护费用说明
日常维护费用: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实计量的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且不限于服务期限内承担服务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工具机械费、场地费、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加班费、各项福利费、保险费、税费以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二)专项维护费用: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计算方式为:结算价=∑(专项维护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工作量);具体工作量以工单及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为准。专项实施内容包含中修(专项修复)、照明黑点整治零星加灯、安全隐患改造、灯杆或配电箱刷漆以及广东省标准《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专项检修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限内承担服务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工具机械费、场地费、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加班费、各项福利费、保险费、税费以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专项维护费用按照“额度总控、按实结算”的原则实施。
上述情形费用增加计取方式按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9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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