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488万元(第一年度244万元,第二年度244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三)服务区域: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辖区
(四)服务期限:2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项目年度末期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予以续签)。
(五)项目经费一览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运营经费 (万元) |
服务奖补(万元) |
服务资助经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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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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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0 |
30 |
30 |
99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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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
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 |
运营满12个月且经上级服务评估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服务奖励资金,经费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 |
据实结算,若在服务期内相关补贴有所调整,按照相关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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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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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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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设施点每年5万元,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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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的资助经费已纳入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对应服务项目的统计范围。 |
注:响应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本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采购包1(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2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项目年度末期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予以续签)。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辖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一、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一)运营经费:按年度分期分批累计拨付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经费80万元,其中第一年度支付运营经费40万元,第二年度支付运营经费40万元。最终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 1.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上级专项经费后30天内支付当年度第一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0万元); 2.项目运营满3个月且收到上级专项经费后30天内支付当年度第二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0万元); 3.项目运营满9个月且中期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后支付当年度第三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0万元)。如评估不合格,由市、区、镇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由市、区、镇民政部门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查,经复查为合格的仅补发当期经费的90%,经查仍不合格的,当期经费不予拨付,并由市民政部门在全市公示。 4.项目末期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后支付当年度第四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0万元)。如评估不合格,由市、区、镇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由市、区、镇民政部门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查,经复查为合格的仅补发当期经费的90%,经查仍不合格的,当期经费不予拨付,并由市民政部门在全市公示。 (二)服务奖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规定,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满12个月且经上级考核评估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每年最高奖补30万元,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服务奖励资金,经费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 (三)服务资助经费 1.居家上门服务(含散居特困照料护理服务):服务对象属《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的,资助费用根据实际开展服务的情况,每月据实结算,每年约26万元。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按较高标准享受补贴或者资助。 2.助餐配餐:按相关标准享受财政补贴(含运营补贴1.5元/人次、送餐补贴2-4元/人次),每年约60万元,每月按符合条件的实际就餐人次据实结算。 3.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属《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4号)规定的服务资助对象的,根据实际开展服务的情况,给予建床资助和运营资助,每年约13万元。具体资助流程、标准按《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所列服务资助经费均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记录为依据。 二、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运营经费:按年度分期分批累计拨付15个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150万元,按15个设施点,每个5万元/年计算,其中第一年度75万元,第二年度75万元(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且按实际运营站点个数和服务月份计算)。如项目期内有新增或撤销的设施点,则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标供应商须对新增的设施点一并开展运营管理服务,如上级有运营经费拨付的,将另外拨付给运营机构。 1.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上级专项经费后30天内支付当年度第一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8.75万元,最终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且按实际运营站点个数和服务月份计算); 2.设施点运营满3个月且收到上级专项经费后30天内支付当年度第二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8.75万元,最终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且按实际运营站点个数和服务月份计算); 3.设施点运营满9个月支付当年度第三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8.75万元,最终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且按实际运营站点个数和服务月份计算); 4.设施点末期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后支付当年度第四期运营经费(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25%,即18.75万元,最终以上级实际拨付为准,且按实际运营站点个数和服务月份计算)。对末期评估不合格的设施点,由市、区、镇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由市、区、镇民政部门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查,经复查为合格的仅补发该设施点当期经费的90%,经查仍不合格的,该设施点当期经费不予拨付,并由市民政部门在全市公示。 (二)服务资助经费:相关服务的资助经费已纳入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对应服务项目的统计范围。根据实际开展服务的情况,每月据实结算。 上述经费的拨付,具体以合同双方约定为准,经费使用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如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申请付款手续后即视为已按期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地接受、配合各级民政和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服务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如评估不合格,由市、区、镇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由市、区、镇民政部门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查,经复查为合格的仅补发当期经费的90%,经查仍不合格的,当期经费不予拨付,并由市民政部门在全市公示。评估详见(参考):“附件1.广州市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评分表(试行)、附件2.广州市街道(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评分表(试行)”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其他要求 |
★一、本项目为固定报价:响应供应商需按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880,000.00元)进行报价,但凡与预算金额不一致,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二、关于特色服务要求实施的黄阁镇无障碍出行服务,需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后运营前需配备“无障碍巴士”不少于1辆,核载人数不少于6人,可容纳轮椅位置不少于1人,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路线及时间提供响应服务;若未按要求配备,采购人将有权上报监管部门处理并申请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有权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重新签订合同进行服务或重新组织招标,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项目 |
年 |
2.00 |
2,440,000.00 |
4,88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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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需求 (一)负责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的运营、管理、服务、场地布置、因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及维护等,统筹各类为老资源,将服务及配套等延伸到各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4号)等文件要求,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长期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服务项目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调研访谈、满意度调查等,梳理总结居家养老服务经验和不足;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探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亮点。 (二)负责辖内15个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13个颐康服务站、1个星光老年人之家、1个老年人活动站点)的运营、管理、服务、场地布置、因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及维护等,以及作为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的延伸点,按照《关于优化调整南沙区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提供养老服务向导、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康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全托、临托等服务。如项目期内有新增或撤销的设施点,则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标供应商须对新增的设施点一并开展运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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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对象 居住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8—59周岁重度残疾人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服务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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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服务指标 参考当前《广州市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评分表(试行)》《广州市街道(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评分表》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拟定服务指标,详见下表。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文件执行。 表1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指标表
注:关于特色服务要求实施的黄阁镇无障碍出行服务,需中标供应商配备“无障碍巴士”不少于1辆,核载人数不少于6人,可容纳轮椅位置不少于1人,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路线及时间提供响应服务。 表2 单个(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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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服务设施 运营本镇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以及15个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颐康中心场地工作日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场地工作日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文件执行。 表3 服务设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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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中标供应商要求 1.中标供应商统一纳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供应商库,具有“养老服务”资质(于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内容截图),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2.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具有家庭养老床位信息系统,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3.按照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约定提供服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中标供应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4.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5.运营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若非相关定点则需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6.能有效管理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7.根据广州市南沙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镇街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将分别在相应专项资金渠道中独立支付,需分别制定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测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服务项目相关经费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成账。每月及时向采购人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8.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9.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内部服务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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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人员要求(具体以实际采购人确认为准) (一)人员数量 根据有关居家社区养老文件规定,结合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各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情况,中标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1名全职工作人员及若干名兼职人员,其中: 1.项目负责人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1名,养老护理员2人,康复治疗师1名,宣传专员1人,助餐配餐专员1人,社会工作师(含初级)不少于2名,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2.为每个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3.聘请不少于1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须持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以及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内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消防知识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4.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居家社区养老项目负责人。 5.宣传专员须熟悉公文写作、新媒体编辑和宣传视频编导、制作工作,有相关作品佐证。 (二)人员资质 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社工等人员。其中: 1.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类服务的,应当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2.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100%持有有效健康证; 3.养老服务向导应当经民政部门培训后上岗; 4.养老护理员持证率100%; 5.由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6.新员工上岗前需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7.中标供应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机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等,尊重服务对象,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服务。 8.所有人员均须熟悉和掌握关于国家、省、市、区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规定,并能为本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专业指导与咨询答疑。 (三)其他 1.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当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专职人员100%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100%签订兼职劳务合同。 2.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 3.按规定为专职人员购买“五险一金”,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应配备具有财务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管理财务。 5.中标供应商须根据本项目需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内保证投入的专业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项目期间专职人员每年度变动不能超过3人次,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的,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每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如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不能胜任该项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更换。若项目开展期间专职人员每年度流动超过3人次、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每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或项目开展一个月后仍未配齐具有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供应商相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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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服务要求 1.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2.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4号)、《关于优化调整南沙区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展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在协议期内始终保持达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3.定期对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的机构、床位、服务对象、服务记录等信息进行维护,出现无法及时维护的特殊情况,及时告知采购人以及所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予以变更。 4.应当自行开展或接受采购人及民政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评估以及满意度调查抽检,并根据结果及时改进服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运营服务经费。 5.优先为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孤寡独居空巢、高龄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6.开展全托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并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政策和规范开展服务。 7.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8.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市、区民政部门监督、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运营服务经费。 9.提供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服务终止情形和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10.在申请经费以及服务资助、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按照三防、消防、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的防控及安全管理,建立服务风险应对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安全有序。若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而引发的一切法律或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2.中标供应商组织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活动过程中,如发生人员意外事故、安全事故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使用场地和设施时,中标供应商负责在场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或任何与中标供应商有关联的第三方突发事件的处理、医疗救治等。 1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薪酬待遇保障以及有关意外安全责任,包括人员上下班途中和工作中的安全问题,采购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中标供应商员工被采购人安排参加防疫、救灾等有关应急工作,中标供应商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4.须提供安全设施给予工作人员以保障其工作安全,并须加强对员工的监管,若中标供应商员工有任何不当行为,引致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物质或名誉损失,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5.开展项目过程中不得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有关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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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服务收费 开展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与指导参考价(试行)》(穗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办〔2018〕6号)等要求执行,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符合普惠性养老服务要求,其中全托服务月收费标准(不含特需照护)不得高于广州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或整体收费价格不超过同等市场化价格的70%。中标供应商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设施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民政、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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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保密要求 1.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以及中标供应商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得的采购人及服务对象等的信息、资料,中标供应商均负有保密义务,仅限于中标供应商为本项目开展使用,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领域或对外披露。 2.对于上述保密信息,仅可由中标供应商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提供给特定的工作人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提供;同时,中标供应商在向工作人员提供保密信息前,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工作人员将要提供的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工作人员做出至少与本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中标供应商应当对该工作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本项目下全部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亦不得对外披露。 4.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永久持续有效,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而受影响。 5.项目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时,中标供应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对外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并将保密信息整理归档并移交采购人或按照采购人要求予以删除、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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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终止和退出机制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本项目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2.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终止项目的,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采购人,并做好协议期内服务对象的安置处理,以及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的信息维护工作;情况紧急需要提前终止项目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给予采购人适当的处理时间。 4.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中标供应商违背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负全责。 (2)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承办项目、提供服务,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要求整改两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3)服务评估不合格,经督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项目承办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5)无正当理由,运营本协议约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任一设施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无服务记录的; (6)开展项目过程中违反《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或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禁止性规定,且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两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7)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转包行为。 (8)经查证,伪造服务记录骗取政府资助且金额达到本项目经费总额的5%及以上,或挤占、挪用、滥用该协议款项行为的。 (9)在服务协议期限内同时承接同一区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项目、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项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巡查督导项目的。 (10)不具备继续履约能力的。 (1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2)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项目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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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项 1.项目开展期间如遇区划调整或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此要求执行。 2.项目运营期间因业务等需要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的,需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3.采购人、上级部门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服务产生的服务工单随时进行检查,中标供应商应每周开展自查。如发现有异常工单,中标供应商应立即整改并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违规问题严重,或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且不能短期完成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运营服务经费。 4.中标供应商因服务质量、物价问题收到各级部门、群众有效投诉或通报的,采购人有权停发当期运营经费,整改完成后仅补发当期95%的运营经费。每年度累计有效投诉或通报3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运营服务经费。 5.中标供应商在年度内的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成交人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中标供应商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应与接替的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6.中标供应商未按当年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安排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讨当年度协议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需补足。 7.中标供应商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禁止性事项并造成采购人的损失,中标供应商应当给予赔偿,赔偿应当包括采购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损失。 8.如中标供应商违反本项目约定的,除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项目经费,包括: (1)拒不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考核、检查,或伪造服务记录的,采购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扣除本项目总费用的3%,如该扣除部分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损失的,采购人有权继续索赔; (2)违反保密约定导致采购人、服务对象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同时采购人有权扣除本项目总费用的3%,如该扣除部分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损失的,采购人有权继续索赔; (3)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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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