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下列采购需求中: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预付款保函且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0%;(2)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蜀山经开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后,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30%;(3)蜀山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通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后,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延迟支付剩余款项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
2 |
服务地点 |
蜀山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1095日历天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2024年度蜀山经开区创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及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咨询服务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实现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
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创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及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咨询服务》工作,发挥蜀山经开区区位和产业优势,明确协同目标、路径、机制和模式,突出技术创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空间布局、生态治理等层面实现更高水平的绿色转型,打造产业新质化、能源清洁化、空间集约化、排放减量化、领域精细化的协同创新模式,以“减污降碳”为导向、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重要抓手,促进蜀山经开区形成企业内和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关系,优化园区层面强化落实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蜀山实践”。
三、服务需求
本次采购内容为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及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咨询服务工作。(一)编制《蜀山经开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分析、面临问题和挑战分析,基础和优势分析,思路和目标分析。对园区重点行业及企业减污降碳诊断与评估分析,识别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掌握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构成情况,重点排放工段和排放水平,结合污染物和碳排放特征提出问题,形成减污降碳现状及问题分析诊断。(二)编制《蜀山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包括:建设意义和有利条件、总体设计、行业生态工业发展方案、主要污染物控制方案、关键项目及其投资与效益、园区建设的保障体系等总体框架。在工业园区内开展生态产业链网搭建,促进蜀山经开区内形成企业内和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进行提标改善;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及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进行持续跟踪评估,编制《蜀山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年度工作报告》(截止至2027年)、《蜀山经开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报告》、蜀山经开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及生态工业园区数据集、蜀山经开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演示文稿及蜀山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所需宣传片的脚本等内容。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管理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税金、利润、劳动保险费、合同工期内的风险费用等为完成本次采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要求
协助蜀山经开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总结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成果。在蜀山经开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申报、创建和验收工作中,结合上级单位的核查评估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完善和提高,最终通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组织的评审验收,如果由于生态环境部管理要求原因未按时组织验收,则服务期限以生态环境部组织验收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