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求及质量标准
(一)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服务要求:
标的名称:尖扎县林权登记成果整合移交和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采购项目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二、服务内容
一、资料清理移交
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2号文件要求,完成尖扎县林权登记成果资料整合移交,并建立移交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
二、林地确权工作
完成尖扎县6.55万亩林地确权发证工作。
1、准备阶段
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其中,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通过前期对收集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从而以最新的尖扎县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再按照林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最后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2、调查阶段
包括内业调查、关联信息、调查核实、实地补充调查及调查成果上图。其中,内业调查包括林地自然资源自然状况调查、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及公共管制调查;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等内容;然后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最后针对调查核实成果中,仍存在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争议的部分,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3、数据入库审核阶段
包括数据入库及数据审核。将林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等调查成果数据录入自然资源登记库,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公共管制等信息;数据审核包括数据质量审核和登记成果审核。
4、登记成果应用阶段
包括公告、登簿、发证、成果应用等。通过公告、登簿、发证后的成果,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一个簿”、产权“一张图”、信息“一张网”,支撑自然资源监管和保护。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登记不规范问题
原林权登记档案图件清晰,调查成果齐全,有完整矢量数据且能确定空间位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直接将林权登记成果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完成落宗并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权利人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再按要求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2.林地与建设用地、耕地界线重叠或重复发证的问题
同一宗地范围内,向不同权利主体颁发了多个林权证;既颁发了林权证,又颁发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既颁发了国有林权证,又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一地多证”问题,按照“申请一宗、处理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涉及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形成处理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政府处理意见对涉及证书进行更正登记。
3.原分散登记产生地类冲突的问题
分散登记时期,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对地类认定不一致,林权证发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草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及优化调整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及补划调整工作,对存在冲突地类进行认定。
4.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造成新的林地承包人无法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对于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乡镇组织调查核实后,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五、规范及标准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5、《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06)
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2012)
1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1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2002)
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1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六、相关文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21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函〔2023〕52号)
5、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和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林权登记成果资料整合移交和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2020〕335号)
6、黄南州自然资源局和黄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黄南州林权登记成果资料整合移交和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黄自然资〔2020〕220号)4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七、供应商需承担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责任、服务内容、质保期、服务方式,并在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调整要求下,修改和完善工作方案、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