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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长岭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机关食堂米面油蛋蔬菜干调采购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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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200001601710 发布时间:2025-02-20 文档页数:64页 所需下载券:10
弓长岭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机关食堂米面油蛋蔬菜干调采购服务项目

服务需求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按月以实际发生量按实结算。

产品结算价格:以辽阳市弓长岭区旺角超市、每日多超市同种商品的平均价为成交价格。(特价商品除外)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验收程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采购人需求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所供产品质量为同类产品中一类以上产品,必须确保每日或每批次提供的食材经过相关检验检疫。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材导致食物安全事故发生,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供货价格为采购人指定目的地交货价。主要包含:产品成本、包装配送运输、仓储、保险、装卸、退换、雇员费用、质保期售后服务、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需要充分考虑在本项目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

供货食品、数量及供货时间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

中标单位除不可抗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单位。因中标单位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货物品种及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对不易购买、暂时短缺或产品厂家包装升级的品种,经采购人同意,可由中标人通过其它途径采购或使用指定替代品替换。

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中标单位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中标单位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并在 1 小时内更换好所有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后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中标单位不得将此项目进行分包、转包,如果发现此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单位必须由专人负责此项目。

3、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 95%以上。供应的禽蛋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中标单位在每次送货时,要将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3.1、乙方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超出保质期等现象。具体如下:

(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3)、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4)、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

(5)、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6)、豆制品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7)、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五个月。

(8)、食用油:非转基因大豆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乙方须按甲方上述要求,对其供应配送的主副食品和采购渠道及配送过程严把质量关,如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所配送的商品。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按甲方要求重新换货。

乙方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因乙方所供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4、数量、验收及货款结算办法

(1)、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所有食品足斤足两,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否则甲方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

(2)、乙方每天所供食品数量以甲方检斤为准。

(3)、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原料,必须经采购方食堂相关人员验收签单后才能视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

(4)、每个月供货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甲方食堂实际支出情况为准,甲方在每月底支付上个月所发生的费用,以乙方开具合格发票和由甲方签字的供货明细为准,甲方不得无故延长结算时间。

5、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达到甲方配送要求或不能保质保量提供配送食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2)、供货方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方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供应方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方,承担采购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因供货方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经供方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每次从当季度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5%金额作为供方向需方支付的赔偿金,三次取消供货合同,扣除全部履约金。

(4)、采购方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 供货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否则按第2条处理。

(5)、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供货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方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供货方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采购方立即停止供货方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暂扣当季度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供方的赔偿预付款。

(6)、凡供货商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三方确认,扣除当日全部食材费用,并按次从当月食材费用中按照履约保证金的10%标准进行罚款,超过三次的,取消合同,扣除全部履约金。

(7)、凡供应货物故意串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误差之短缺,一经查实,供货方需按当日釆购量的3倍误差值向采购方赔偿。

(8)、若因供应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法,导致采购方无法转账及引起其他经济损失的,一切均由供应方承担,同时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9)、如果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乙方可提前一星期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10)、乙方不得以金钱、财物、吃请等形式对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有贿买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乙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超过保质期限的。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6、交货期及交付地点:合同签订后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供货,原则上每天一次,交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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