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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2025—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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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210001602166 发布时间:2025-02-21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2025—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与提交投标电子标书内容一致且每页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投标文件2套及电子文件1套。

一、采购范围

确定1家中标人,为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的机动车辆提供2025-2027年的保险服务。

项目名称

服务期

类别

项目预算金额

备注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2025-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

24个月

服务

101

万元

公共交通分局现有机动车176辆,车辆数量随实际增购、报废等情况或有变动,具体以采购人委托通知为准。

投保服务期: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或当合同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时投保服务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理赔服务期:本项目第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开始至最后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后1年有效期止。

本项目采购预算101万元,其中:2025年预算约8.4万元,2026年预算约50.5万元,2027年预算约42.1万元。

车辆类型及数量分别为(只作参考):

  汽车:约176台,其中,中巴2辆、小轿车46辆、越野车32辆、中型客车25辆、其他类型车辆71辆及2025-2027年度可能会新购置的车辆。使用年限5年及以下的车辆大约有44辆,5年至10年之间的车辆大约有26辆,在10年以上的车辆大约有106辆。

三、报价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报价无效。

(二)投标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最新版本为准)对项目中非警牌机动车代扣代缴车船税。

  (三)各类险种报价要求:

1、投标人对项目中所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按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最新版本为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方案统一规定执行;

2.投标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最新版本为准)对项目中非警牌机动车代扣代缴车船税。

3.投标人对项目中汽车、特种车、新能源汽车的商业保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以最新版本为准)的规定执行,车辆保险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自主定价系数。采购人现有的特种车包括现场处警车、囚车、警犬运输车等专用车。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在线服务-查询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查询为准。

2)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NCD分级

-4

-3

-2

-1

0

1

2

3

4

5

NCD系数

0.5

0.6

0.7

0.8

0

1.2

1.4

1.6

1.8

2

注:NCD级数=出险次数-连续投保年限;NCD系数根据全国联网的中保信平台反馈数据为准。

4.汽车自主定价系数:

保险公司名称

自主定价系数报价(%)

 

 

自主定价系数必须为固定报价,不能为区间值(如:80%~90%),报价范围:50%≤自主定价系数<150%,凡超过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均视为无效投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40.12%。

(四)汽车商业保险价格允许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不一致,投标人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客户车辆出险等情况确定自主定价系数。

(五)合同总价为项目预算金额101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总价内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

(六)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经验等。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其他服务或合理化建议。

四、采购项目内容

(一)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所有机动车辆。

2.服务期

(1)投保服务期: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或当合同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时投保服务终止,以先到者为。

(2)理赔服务期:本项目第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开始至最后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后1年有效期止。

(3)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变更保险期限。

(4)在合同有效期内,采购人已办理保险费用支付手续,如中标人在合同终止后才收到相应费用的,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供车辆承保服务。

3.保险险种和范围: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采购人投保时必须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辆(汽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必须包括以下险种:

1)车辆损失险:意外碰撞、自然灾害、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指定维修厂等,具体以中国银保监局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为准。

2)第三者责任险(300万);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5万);

(3)中标人具体承保时,所承保的险种不得超过以上的险种,如因采购人要求需要增加险种的,中标人必须及时通知采购人(通知单须加盖中标人公章),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以中标人违约进行处理。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购买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12)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4.采购人投保车辆损失险时,保险金额按投保车辆的财务净值确定。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对于采购人10年或以上的车辆,不会出现险种限制或被拒保,采购人所有车辆同等按照本需求保险险种和范围进行投保(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中标人根据采购人选择投保的险种,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条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在采购期结束后至保单到期前,中标人必须正常履行其责任义务,属于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延缓采购人获得经济补偿。

(三)保费缴付方式

1、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101万元,合同总价即为项目总预算金额。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按实结算,累计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选择的险种,确定投保需求后,为采购人所指定车辆进行投保。保险费(含汽车车船税)按采购批次进行结算(约每月采购一批,采购人每月结算一次),在确定采购人所需购买车辆保险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将该批次车辆保险报价清单(含车船税)、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每辆车的商业车险/交强险费率基准和无赔款优待系数的佐证资料等相关资料交给采购人。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次车辆保险费用(含汽车车船税)的支付手续。在收到采购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后,中标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批次的车辆保险单及相应的发票提交给采购人。因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采购人逾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能因此而拒绝提供相应服务。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中标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中标人拒绝提供服务或延期服务的理由。但采购人有义务配合相关拨付部门完成付款。

(四)履约保证金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且首次办理付款手续前,中标人需向甲方提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可以以注册所在地在中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或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的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有效期至至合同服务期满之日起30天后自动失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采购人有权没收银行履约保函中的履约保证金:

(1)有证据证明中标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2)中标人有过错致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3)中标人无合法理由单方面(中)终止执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

(4)中标人出现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性行为;

(5)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采购人单位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

(6)因中标人泄露采购人单位内部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中标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采购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证明文件的,每逾期1天应向采购人偿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能提供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监管单位。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办理合同首付款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服务费总额5%。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视为不能提供,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中标人违约或者造成采购人损失而使用银行履约保函中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中标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或者重新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四)服务要求

投标人对以下需求需逐条作出响应:

1、中标人应在广州市内设立专项办公机构,除本项目相关服务人员外,中标人独立配备联络员与承保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负责上门为采购人办理保险报价、签单、承保、单据管理等工作,以便于双方业务衔接与保费收付,并承诺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据等相关资料送抵采购人。为保证每份保单不过期,中标人服务人员承诺每月不少于 2 次主动联络采购人,以便统计车险到期情况,协助采购人完成报价与请款流程。

上门服务人员

岗位职称

保险行业服务

年限

联系电话

 

 

 

 

 

 

 

 

2、中标人根据《车辆月折旧系数表》计算车辆实际价值,并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承保,不虚高或降低车身价格。为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绿色快速通道”,为保险车辆建立专门的“VIP客户档案库”,进行专人理赔服务。每月定期对承保、理赔情况进行通报、回访,采购人采用面谈、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发送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及时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理赔质量、工作效率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若在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引起采购人对中标人相关安排存在疑问时,采购人可随时要求中标人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意见,并作出相应调整和改进,以便双方合作继续顺利进行,保证采购人获得全方位的贴身跟踪服务。

3、中标人提供车辆单方事故“双免”服务。“双免”即免交警、免现场查勘。采购人车辆发生单方保险事故(不涉及第三方的人员、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可自行手机拍照现场,无需现场查勘,可直接开往维修地点定损维修,不限制损失金额、不限次数;驾驶员拨打中标人客服电话报案并现场手机拍照取证后(路面情况与损失部位),即可将受损车辆转移至维修机构进行定损维修,后续事宜中标人将安排定损员联系修理厂处理,确保受损车辆尽快修复并重新投入使用。双方事故(涉及第三方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若事故各方及中标人均对责任认定无争议,均可免报警、免出具事故证明。采购人确定若干维修机构,作为定损维修的服务单位;赔款直接划拨到指定维修机构账户。

对于发生双方或多方保险事故时(涉及第三方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为维护采购人经济赔偿利益和法律责任利益,中标人应先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避免争议事件的发生。若事故中各方及中标人均对责任认定无争议,在现场拍照取证后,可免报警、免出具事故证明。中标人应提供客服电话便于采购人进行报案,所需的索赔资料可委托维修机构收集与后补;如发生人伤事故,采购人报案后,中标人随即安排理赔人员对伤者进行慰问和治疗回访。如需垫付治疗费用,中标人将参照垫付服务方案内容处理。

若发生争议事故,各方未能在责任认定达成一致意见,中标人可协助采购人进行庭外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工作,其中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所产生费用,责任范围内可在保单中申请索赔。

4、免现场勘察

(1)对于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勘查并出具事故处理书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免除现场查勘;

(2)玻璃单独破碎、自燃保险事故,中标人免现场查勘;

(3)由于暴雨、暴风、冰雹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免除现场查勘。

5、中标人同意赔款实时支付,理赔金额不限,出险次数不限。在采购人车辆主管部门确认事故事实及车辆维修方案,在责任范围内对警灯、警报器等警用标示实施赔付情况(比例及额度等)。采购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后,投保车辆所使用的警灯、警报器、射灯、摄像机等必要的警用装备,与投保车辆视为统一整体。在责任范围内,按零部件损失100%进行赔付,不限额度。

6、中标人对于涉及人伤的保险事故,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后可对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先行垫付。采购人可享受在人伤医疗费用方面中的医疗事宜协助、医疗费用的支付赔付优待,确保在发生人伤事故时可以获得最充分的保障。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医药费单据给予100%赔偿,不扣除任何自费药。保险车辆出险后,采购人短时间不能提供齐全的索赔单证,在事故责任及损失确定的情况下,可由采购人提出申请,中标人同意按损失金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100%预付赔款,在责任限额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交强险万元以内医疗先行垫付,满限额即时赔付结案。

7、中标人提供大宗保险事故赔款预支付。当采购人保险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时,可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后补)、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诊断书以及医疗事故收据向投标人申请赔款预支,中标人在保险责任内按照已确定的赔偿金额的100%预付赔款,无需扣除任何自费药。

8、中标人对发生被保险车辆有责的多方事故,经采购人确认授权,24小时内将第三方损失直接垫付给受害方,无需被保人垫付,采购人相关理赔手续可以在中标人垫付后补充。

9、中标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损险事故,采购人无责,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人损失垫付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先予垫付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采购人依法协助中标人开展追偿。

10、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投标人原则上不建议修复,应给予更换。经采购人要求并提供相关事故车辆资料后,理赔及结算费用应由投标人直接付给维修企业。

11、车辆单方事故或单位车辆自碰的理赔手续简便程度。采购人所属车辆之间发生碰撞事故时(无论停车场内或路面)。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100%赔付处理。

12、异地出险车辆,投标人应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13、中标人提供网上自助保单查询、到期提醒、出险报案、理赔批量查询、定损金额、和理赔进度查询、赔款支付及出险理赔统计等功能。

14、赔案时效:投标人在采购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备无误之日起,按以下时效承诺完成赔付:

(1)车损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损,定损后车辆可以维修,赔案即时赔付并结案,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

(2)车损金额在10,000(不含)—30,000元(含)以内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6个工作日办结;

(3)车损金额在30,000(不含)—50,000元(含)以内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8个工作日办结;

(4)车损金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上的案件,4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伤人的案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5)赔付款直接划账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15、保险车辆受损后,中标人同意在采购人指定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由投标人与维修企业直接办理理赔结算手续。

16、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预付率不超过预付赔款总额的100 %。

17、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及时报案后,中标人提供免费拖车施救服务。对于出险地在广州市区内的,拖车在45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对于出险地在广州市郊县地区或广州市以外地区的,拖车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投标人因故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施救服务的,对于采购人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拖车施救费用及二次拖车施救费用,中标人予以全额赔偿。施救费的赔偿金额在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于交警强制扣车造成的拖车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实赔付。对于特殊车型需到承保地以外的专业维修单位维修,拖车费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实行专业全程跟踪。

18、明确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时效,中标人承诺向采购人提供全天候、全时段、且覆盖全国各省区地市的现场查勘服务。如发生车险事故,均可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进行报案。

中标人接到采购人报案电话之时起,如事故发生在广州市区内(含天河区、越秀区、番禺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荔湾区),非高峰期20分钟内到达现场,高峰期3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事故发生在广州市其他地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南沙区),非高峰期45分钟到达现场,高峰期6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事故发生在省内其他市县的,60分钟内到达现场或委托当地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如事故发生在外省的,60分钟内到达现场或委托当地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采购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高峰期是指,早高峰7:30-9:00,晚高峰17:00-19:00的时间段

19、其他方面服务内容。如代办年审、代办高速拖车相关手续等。

20、由于采购人业务范围覆盖全广州市各行政区域,机动车辆使用较多、行驶范围较大,中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及勘测人员。中标人必须设立固定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承诺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0名服务人员,其中,勘测人员不少于7名,客服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

21、中标人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22.必须配合广州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公务车投保事宜,配合采购人做好机动车保险的日常管理,提供统计资料。

23.除经批准并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24.出险车辆需维修的,必须在广州市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将车辆修复,交被保险人使用。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原则上不建议修复,应给予更换。

25.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中标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中标人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中标人办理。

26.中标人为采购人甲方提供纠纷协调、仲裁及诉讼等法律服务。采购人因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可以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服务申请,中标人承诺将免费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提供围绕保险事故的全方位法律咨询。

(2)协助采购人开展第三方的纠纷调解。

(3)为采购人提供保险事故的仲裁、诉讼等法律行为指引,降低采购人在法律事务上的成本开支。

(五)增值服务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为采购人提供增值服务,如:采购人单位员工的人寿、财产类保险专属优惠、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上门服务、医疗救助等。

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2025—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或当合同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时投保服务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100%,详见采购需求。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 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5%,说明: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2025—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

1.00

1,010,000.00

1,010,000.00

100.0

金融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2025—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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