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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徐汇区龙华街道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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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发布 45页 文档编号:202502260001603373 需下载券:10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徐汇区龙华街道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

项目招标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   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管理,协助街道对群众信访较多、确需街道委托管理的非市政道路进行   日常停车秩序管理。

二、管理依据

1、《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 85 号令)及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 号)。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及其他文件。

3、委托单位依法签订的采购协议、与机动车管理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文件等。  

三、项目具体要求

(一)服务范围及管理要求

1、具体服务地点及岗位分布如下表所示:

区域

岗位人数

管理时间

1

机场西路停车区域

路长 300 米,路宽 7 米,车位 28 个。

2

 

全年 365 天

07:00 - 22:00

(根据季节变化或街道要 求,做适当调整和延长,延迟时段的服务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2

狄更路停车区域

路长 150 米,路宽 5 米,车位 15 个。

2

3

龙吴路 410 弄(龙耀路-黄石路)停车区域

路长 70 米,路宽 11 米,车位 19 个。

2

4

丰谷路 220 弄停车区域

路长 492 米,路宽 11 米,车位 139 个。

4

5

喜泰路 233 弄停车区域

路长 187 米,路宽 7 米,车位 36 个。

2

6

龙华西路 31 弄停车区域

路长 234 米,路宽 6 米,车位 24 个。

 

2

 

合 计

14

 

2、管理内容及要求:

(1)规范停车。机动车停放实行秩序管理,要求车辆全部停放在划线区域。

(2)排堵保畅。配合排堵保畅的管理,推行“三导”,即“劝导”——宣传交通法规,倡导文明停车,规范停车;“疏导”——配合排堵保畅;“引导”——引导有序停车,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管理秩序,劝阻无证经营、乱停车辆、违法占道等违反市容环境的行为。

(3)环境整洁。管理区域杜绝乱堆物、乱晾晒、乱停车、乱张贴等影响市容市貌现象。

(4)督促检查。加强现场管理,促进规范服务,树立窗口形象。接受上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规范服务。

(5)上缴停车费用。根据区财政最新要求,停车管理项目必须采用收支两条线模式,对停车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全额、及时上缴。

(二)服务机构及人员要求

1、服务机构要求

(1)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管理项目经验。

(2)本项目共需管理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14人,服务机构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人员岗位设置。如项目管理服务人员总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以上岗位均应确保全年365天有人值守,不发生脱岗情况。

(4)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派出人员务工手续、薪金发放、保险缴纳及工作时间安排等事宜,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及地方法规的规定。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发生的任何劳动纠纷,均由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处置,街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服务机构在日常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如:春夏秋冬制服、电瓶车、对讲机等必要的通讯设备由服务机构自行提供,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里面。

(6)在合同期内,服务机构不得将本项目合同转让。

2、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素质要求:a)男性:25至60周岁/女性:25至55周岁;b)党员、退伍军人优先;c)身体健康;d)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e)患有精神疾病等不宜从事停车管理工作疾病的不得录用。

(2)服务人员要依法文明、廉洁自律,不得与管理对象发生争吵、斗殴等现象,不得接受管理对象宴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服务机构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工作,如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法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街道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服务机构不当行为导致街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服务机构应当对街道的追偿做出赔偿。

(3)街道如发现派出人员工作存在问题向服务机构提出更换要求,服务机构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街道要求进行更换。对于街道提出的关于人员岗位调整、人员分布、职能转变等合理要求,服务机构需无条件服从。

(4)服务机构要将服务人员名册(包括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上报街道。未经街道同意,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如确需更换服务人员,须报街道并更新服务人员花名册。

(5)服务机构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培训重点围绕上岗形象、岗位职责等,对于街道提出的其他各项合法的服务要求和措施,服务机构需无条件服从。

(三)考核要求

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考核费,按照考核打分的百分制模式实施每月考核,每3个月发放一次。考核评分表另行制定,考核管理内容如下:

1、街道管理办将结合上级各类检查测评情况进行考核。如在服务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街道管理办将依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一是发生市民巡访团投诉;二是上级检查发现存在停车管理问题;三是发生媒体曝光事件影响街道形象。

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纪律涣散等情况,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街道管理办将相应给予处罚。

3、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经街道管理办指出后,服务机构仍不予纠正和整改并反复出现,街道管理办将相应给予处罚。

4、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人数的服务人员,则给予一定整改期限,并给予处罚。

5、考核结果运用

建立两级约谈机制。对第一次月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由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提醒谈话;对第二次月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由街道分管领导约谈;对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应解决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两次被街道分管领导约谈的及12345、信访反映强烈的由考核小组责令退出。

(四)服务费用支付

1、基本服务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作为基本服务费。街道根据对服务机构的考核情况,如无特殊情况,每3个月支付一次,乙方按照天数折算服务费金额后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服务费。涉及关账等因素无法提前支付基本服务费的,于下一年度开账后支付。

2、考核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考核费。由街道管理办根据服务机构日常工作表现和12345投诉情况进行考核。每3个月支付一次考核金额,实际支付额由街道根据每月考核得分结果发放。95分以上为优秀,全额发放当月绩效考核资金;80-94分为良好,每扣1分扣除1000元;60-79分为较差,每扣1分扣除2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取消发放当月绩效考核费。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服务费。涉及关账等因素无法提前支付考核费的,于下一年度开账后支付。

四、投标要求

1、投标报价要求: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投标报价为一年费用,服务期限内每年合同价保持不变(如街道要求增加或减少派出人员,可相应调整服务费用),不满一年的按天计算。投标报价应包括为提供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人工(含工资、加班工资、工作餐、社会统筹保险金等)、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所发生的一切工作用品、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管理、税金及酬金等。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内容结合自己的管理经验、

水平和市场风险测算确定管理服务细目报价并进行汇总。在本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先签订第一年管理服务合同,年底通过考核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完成服务承诺且双方合作良好,再签次年管理服务合同,以此类推。

2、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方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投标文件具有可操作性。

3、投标方应去采购方现场查看,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内容、范围。如有疑问,现场提出答疑,放弃查看或询问不清的,视为确认现场环境、范围、内容所有条件,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方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方一律不予考虑。

4、中标方为此项目所聘用的全部人员生、老、病、死或事故原因、劳资纠纷,刑、民事案件等均与采购方无关。

5、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针对性方案等各项相关保障服务方案。

6、中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安全防范、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年底对服务机构当年的服务质量作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核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

8、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招标人不会因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再追加管理服务费用。

9、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10、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管理和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中标单位有义务参加并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验收书要求见附件。

11、如中标单位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徐汇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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