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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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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270001603488 发布时间:2025-02-27 文档页数:83页 所需下载券:10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

采购书

受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之委托,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JSZC-320591-SZWK-G2025-0070号

二、采购内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

三、预算总金额: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柒万元整(¥26970000.00)

其中:

第一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

第二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元整(¥1880000.00)

第三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

第四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00)

第五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00)

第六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元整(¥1410000.00)

第七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整(¥1360000.00)

第八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元整(¥1260000.00)

第九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元整(¥1170000.00)

第十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元整(¥1070000.00)

第十一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

第十二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零壹万元整(¥1010000.00)

第十三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

第十四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玖拾柒万元整(¥970000.00)

第十五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00)

第十六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柒拾玖万元整(¥790000.00)

第十七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

第十八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770000.00)

第十九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760000.00)

第二十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710000.00)

第二十一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第二十二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690000.00)

第二十三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

第二十四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

第二十五标段采购预算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

最高限价:无

四、采购要求:

(一)招标内容: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要求,采购人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支出。为加强评审工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采购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要求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预算编制及审核、竣工结算审核。

每个标段拟确定一位中标单位。具体协审项目详见标段项目清单。

注:(1)项目预算编制单位或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与结算评审单位原则上不能为同一家单位,如遇到以上需回避的项目,投标人不得参与包含该项目评(协)审内容的标段。

(2)因政策原因取消或临时调整项目,采购人有权在评(协)审委托合同中调整,评(协)审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评(协)审服务工作。

(二)确定造价评(协)审单位后的其他要求:

1.造价评(协)审工作的开展

造价评(协)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区评审中心印发的《苏州工业园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业务费支付

(1)完成评(协)审服务的项目,按照附表《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的计费标准,并结合项目评(协)审业务质量考核情况和项目评(协)审质量复核监督情况,由采购人统一安排向评(协)审单位支付评(协)审业务费。

(2)具体完成项目的评(协)审费用,根据委托项目的评审金额、评(协)审内容、评(协)审考核得分等情况综合计算对应的评(协)审费用。具体为:根据本招标文件付费标准、委托项目的评审内容及金额,计算标准费用,并以该项目考核的扣分情况作为依据,按照《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付费标准下浮计取。(具体详见附表)

(3)受委托的造价评(协)审单位不得擅自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评(协)审单位存在擅自收取费用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委托评(协)审的责任

评(协)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协)审单位对评(协)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协)审单位应保证评(协)审工作质量,服从采购人效率管理,评(协)审报告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于评(协)审工作产生重大质量误差、评(协)审效率严重拖延、评(协)审工作要求违反各级造价行业规定及采购人相关规范,或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协)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协)审报告的,采购人将按照评(协)审单位违约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如发现评(协)审单位或评(协)审人员在评(协)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甲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和《造价咨询业务考核办法》解除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相关人员纳入“评(协)审人员不良记录”,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评(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于在本次委托评(协)审服务期内,如有两家及以上中标单位发生合并情况的,以合并后的新单位作为评(协)审单位;如有中标单位与其他造价咨询机构发生合并事宜的,则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继承原有中标单位承接业务能力的单位作为新的中标单位;如有中标单位发生分立的,则在行业相关规定范围内,由分立双方协议认可继承评(协)审服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分立后的一方作为新的中标单位;如中标单位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中标单位自动失去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资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审计服务资格。中标单位发生以上变更后,应按以上原则提供相应资料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后续单位方可继承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资格。同时,继承单位应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及其原有投标承诺。

4.评(协)审工作的考核

采购人对本次采购的所有标段项目的服务单位从响应承诺实施情况、评(协)审工作要求、评(协)审质量、评(协)审效率、评(协)审工作态度、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相应考核规定扣分。评(协)审单位的工作必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并接受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的奖惩。如评(协)审单位出具评(协)审报告后,经抽查复核、其他主管部门检查或工程实践等情况中被发现存在工作效率、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工作要求等方面存在具体问题的,采购人有权对相应评(协)审单位追加考核处罚直至解除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对不同意参加考核的评(协)审单位,视为违反采购服务合同约定,按照严重违约条件进行惩处,可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当评(协)审单位的累计扣分达到30分时,采购人有权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取消该单位未委托的评(协)审项目资格,被取消评(协)审的评(协)审项目,评(协)审费用不予计取,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已开始评(协)审的项目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协)审工作,如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采购人有权取消终止该评(协)审项目,评(协)审项目另行安排,评(协)审费用不予计取。

对于违反廉政规定的评(协)审人员,将不得从事后续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取消评(协)审资格,同时自取消评(协)审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作为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项目投入人员。对于违反廉政规定的评(协)审人员所在单位,采购人有权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取消该单位未委托的评(协)审项目资格,被取消评(协)审的评(协)审项目,评(协)审费用不予计取,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已开始评(协)审的项目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协)审工作,如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采购人有权取消终止该评(协)审项目,评(协)审项目另行安排,评(协)审费用不予计取。

5.评(协)审工作的进度管理

评(协)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符合要求的评(协)审初步报告,具体期限详见《造价咨询业务考核办法》。

6.评(协)审工作的响应

因概算、预算、结算、以及工程变更预审中需现场核实以及突发应急事件的现场评审需要,为保证政府投资评(协)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中标单位需提供《评(协)审响应服务承诺书》,保证评(协)审工作响应时间符合采购人要求,即经批准的评(协)审实施方案内的评(协)审人员从接到采购人工作指令起,到达现代大厦或评(协)审项目现场时间不超过承诺响应时间,并提供合理的人员组织、交通组织等响应保障方案。

如评(协)审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能在其《评(协)审响应服务承诺书》中承诺的地点设立办公场所或未能按《评(协)审人员备案考勤承诺书》中承诺的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数量配备齐全并完成投入人员的考勤备案登记的,则采购人有权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虚假投标的证据。

如评(协)审单位在服务期内,被发现未在承诺时间内响应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并计入综合考核扣分。

中标单位投标时承诺的拟投入项目评(协)审人员在项目服务期内应全部到位,接受采购人考勤考核。评(协)审人员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任何考勤考核措施办法,不接受考勤考核,视为违约。采购人保留不定期对评(协)审单位人员的到位情况做突击检查的权利,承诺投入人员80%以上在承诺地点办公的视为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扣5分并计入综合考核扣分。

7.评(协)审人员要求

中标单位须为本项目拟派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造价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确保甲方委托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招标文件所指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1〕334号)的规定,通过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或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造价从业人员。

其他造价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并注册的,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以及具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取得江苏省中级及以上造价员资格的造价从业人员。

本次招标各服务标段均按其项目要求需具备多类型造价专业要求。

中标单位项目拟派人员不得低于承诺的人员数量,且须统一向甲方报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证书注册信息、社保均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其他造价从业人员的社保均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拟派人员在整个服务期内应保持稳定,如因离职、退休等情况导致人员变动,评(协)审单位应按以上要求统一报备、及时变更,但实际投入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造价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承诺的人员数量。

如中标单位实际投入的评(协)审人员不满足承诺的数量、备案、考勤等要求,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8.评(协)审资料归档

评(协)审单位完成评(协)审任务后,应及时按照要求及造价行业规范做好已完项目的归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评(协)审成果文件、送审图纸和标底、招标文件等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采购人将不定期对评(协)审单位的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评(协)审资料保存有缺漏或不符合采购人相应要求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计入综合考核扣分。

9.违约责任

评(协)审单位应履行评(协)审工作责任并接受采购人的业务指导。评(协)审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满足委托单位的工作要求、评(协)审工作规范和评(协)审工作流程。评(协)审单位未履行评(协)审工作责任、违反本招标文件及评(协)审采购服务合同约定,或在工作要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上出现差错,采购人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处,情节严重者终止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评(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10.相关附表

附表一: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二:各标段评(协)审项目清单

11.其他要求:

11.1投标人应具备丰富得类似项目服务经验,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类似项目服务经验证明材料(包括类似工程预算编制业务及工程结算审核业务)

11.2投标人至少需为本项目配备10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10名其他造价从业人员;

11.3其中主要协审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与开展本项目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相关高级职称;

11.4拟投入协审服务人员中至少3名具有安装专业;

11.5拟投入协审服务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11.6拟投入协审服务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水利工程专业;

11.7拟投入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相关协审服务工作经验,包括采购清单中涉及的工程预算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除轨道交通外)项目咨询服务、智能化项目咨询服务

11.8各投标人需根据采购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协审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项目组织管理及人员岗位职责

②项目计划管理与进度保障措施

③项目协审工作要点

④项目实施程序和流程

⑤项目风险防范与控制

⑥企业服务优势

⑦质量控制制度

⑧保密制度

11.9各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响应便捷性方案,方案应包含提供协审服务的模式方法及便捷性说明等内容。

11.10各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应急响应预案,方案应包含常规评(协)审工作以外如遇应急任务的响应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能够至少达到以上要求,同时明确详细的服务方案

2、投标人必须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要求,同时明确详细的服务方案。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中标单位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本项目共分二十五个标段,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标段自然顺序进行评定。已中取前标段的投标单位将自动失去后续标段的中标资格,不进入后续标段评标程序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在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将向参与项目评审的未中标供应商发放《未中标通知书》,以电子邮件方式(邮箱以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登记表或投标函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为准)告知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名,请及时接收查阅,未中标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8、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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