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采购内容
受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的委托,江苏钇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所需的姑苏区2025年度传统民居建筑设计服务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JSZC-320508-YICH-C2025-0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姑苏区2025年度传统民居建筑设计服务
三、采购预算:柒拾万元整(¥700000.00)
四、最高限价:柒拾万元整(¥700000.00)
五、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取得批复为止)。
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1、项目背景
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明交流互鉴作出了战略部署。传统民居作为我国各族人民在悠久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居住建筑,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载体。
2020年10月,苏州发布了《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稿)(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保护和弘扬苏州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等要求。苏州一直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源源不断地贡献力量。
传统民居作为苏州古建筑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建筑类型,是古城居民传统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体现,是构成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古城内大量的传统民居因年代久远,出现安全隐患和各种问题,无法满足现代生活设施的需求,居民翻建意愿强烈。
为引导居民更好的建设高品质传统民居和保护古城风貌肌理,为进一步规范私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与管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拟对历史城区内的私房翻建提供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的现场踏勘、建筑方案设计、现场服务等。
3、项目实施范围及对象
姑苏区历史城区内具有明晰产权、居住性质的私房产权传统民居建筑,其本体为非文控保单位。
4、项目依据
《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年版)》(GB50180-201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017)
现行的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通则和规定。
《营造法原》、《营造法原诠释》、《苏州民居营建技术》、《中国仿古建筑构造与设计》、《苏州民居》、《苏州古城的保护与更新》等相关苏式传统民居建筑书籍文献。
5、项目建设
5.1主要工作内容
1)私房建筑设计包括现场踏勘、建筑方案设计。
2)设计单位需安排2名设计人员在采购单位现场办公,参加项目例会和方案汇报,并自配车辆进行现场踏勘。如遇紧急任务需要,各专业负责人需及时响应提供技术支持,并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私房翻建产权人做好沟通和对接。
3)对于设计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性需及时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并修改完成至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最终成果为主。
4)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及私房翻建产权人协调文物部门的进行征询意见工作,并取得相关批复。
5.2项目建设方案要求
1)不同管控区域的私房进行分级设计。
在城市风貌保护方面,提出保护“小桥流水、粉墙黛瓦”的传统风貌,注重整体风貌协调性,提升整体品质。在传统民居的保护方面,要以院落为单位,采取小规模、渐进式、微循环、协商式的更新方式,对其保护利用应与居民生活条件改善相结合,与古城人口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延续苏式生活相结合,与产权梳理相结合。
2)方案设计的表现
方案设计表现主要是由现状部分、方案部分以及模型组成。
现状部分表现包括建筑现状测绘图、宗地线、产权证、土地证和现状照片。建筑现状测绘图部分应有建筑的坐标、基本尺寸以及建筑高度。
方案部分表现包括设计说明、效果图、建筑施工图,报建图纸编制应满足《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纸编制规则》。
设计说明部分,对私房翻建建筑的位置、土地面积、产权面积、建筑外立面形式进行简明扼要的概括。效果图应有整体鸟瞰的视角。
建筑图纸部分,图纸需采用苏州2000坐标系,图面要求准确、清晰、整洁;设计图纸需包括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平面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相关尺寸、与相邻建(构)筑物距离尺寸,并用双、单线区分拟建建筑和相邻建(构)筑物。拟建建筑主要立面均应绘制立面图并标注建筑相关尺寸、材质。
建筑模型效果图需要表达出建筑本体的屋面形式、立面风貌材质以及建筑高度,还应该能体现出建筑与周边邻里的关系和街巷的最终整体效果。
需征询相关文物部门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需按照其要求制作相应的文本,文本内容需表达出建筑与所在区域内文物的关系、建筑现状、建筑翻建方案以及翻建前后风貌效果对比,并符合其相关管控要求。
6、成果要求
6.1文件成果包括64幢私房建筑(具体成果以实际工作量为准),每幢私房建筑的设计说明、效果图以及建筑施工图(两套),共计64幢。报建图纸编制应满足《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纸编制规则》(苏规管[2007]6号)。
6.2电子文件要求:全部文件成果均应制作电子文件,文本文件采用PDF格式文件。提交以上计算机文件光盘1套。
7、报送与审查规定
由甲方组织验收,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审查所需的汇报材料和内容介绍,及时提供成果汇集。
七、其他综合说明
1、 响应单位必须承诺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规格与服务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2、对于成交单位的成交方案,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便达到实际采购需求,成交单位应无条件全力配合,所有服务实施前必须经采购方确认。
3、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包括在服务期内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人工、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耗材、通讯、办公设备、各种税费、保险、劳保、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4、采购人除以上服务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工作人员的薪金、福利、休假日补贴、加班费、医疗费用等均由成交单位负责,与采购方无关。
5、成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有权终止合同:
(1)提交的成果未能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其响应承诺的。
(2)提交的成果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未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同意,逾期提交成果报告的。
(4)为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不到位,影响报告进度及质量的,经采购人要求成交单位及时改正,成交单位仍拒不改正的。
(5)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6、知识产权:响应单位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响应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八、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行业应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致,未提交声明函或所提交的声明函中行业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不享受相关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绿色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九、凡涉及磋商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补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