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天津市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财政投入重点保障和优先支出领域,2017年以来,积极统筹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累计投入340余亿元用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2-2024年中央下达我市资金总额达15.5亿元,2025年提前下达我市中央资金4.7亿元,已超过2024年中央资金总额10%。随着资金规模逐年增加,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中央对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也提出了重要要求。特别是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开始对全国各省、市中央环保专项相关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来部署,监督检查范围在不断扩大,深度会不断加强。相对于以前年度监督检查,2024年生态环境部在我市开展了中央生态资金项目强化监督检查,对制度建设、项目储备和项目管理,尤其是合同签订、项目规模、资金调整审批、项目运维管护检查等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需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及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评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成效。
以达到上述要求,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环保专项资金分配,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强化支出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依据。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核覆盖面广、评价难度高、评价结果重要。
本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编制依据
依据财政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生态环境部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环办科财〔2023〕20号)及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津党发〔2019〕25号)、市财政局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方案》(津财绩效〔2020〕10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内部管理规程》(津环财〔2022〕89号)等政策文件。
(二)现状分析和建设条件
根据环保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需对中央和市级大气、水、土壤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财务支出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2016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2025年我市仍需要对中央及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三)审核范围
对2025年中央、市级生态环境资金支持项目开展专项审核(含以前年度未验收项目),涉及全市辖区范围,其中:
第一包:市内六区、东丽区、西青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和中新生态城。
第二包:津南区、北辰区、宝坻区、滨海新区(不含第一包功能区)及东疆港保税区。
(四)项目主要内容
本项目实施的主要工作包括:执行中的合规性检查及编制专项审核报告两部分。
1.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中的合规性检查
资金计划文件下达且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后,根据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展开检查和技术指导主要工作包括:
(1)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验收的全过程合规性检查:要求全过程指导、检查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验收过程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及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2)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资金项目专账建立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3)审核并留存相应的资料:
2. 编制专项审核报告
每个专项资金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按要求编制并提交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核报告。在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内定期提交合规性检查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委托说明内容
①在委托说明中明确专项审核报告的依据性内容;
②明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相应合同、土建及单项验收材料、相关会计记录,等内容开展审核工作。
(2)基本情况部分
①应明确项目相关申报文件的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时间以及主要内容等,相关申报文件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②明确项目的评审过程
③应明确项目下达的资金(包含总投资、中央资金、市财政资金、区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及下达资金计划的相应依据性文件;
④应明确项目单位签订《天津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的时间及合同中各项资金金额(包含总投资、中央资金、市财政资金、区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
⑤应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
⑥应明确项目各项补助资金(中央资金、市财政资金和区县财政资金)拨入项目单位的拨付方、拨付时间、拨付金额;
⑦投资完成情况部分
应明确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并列明主要费用构成(如土建施工费用、机器设备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⑧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⑨项目结算情况(应明确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单位及资质);
⑩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算费用存在的差异分析。
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专项资金是否有套取、骗取、挪用等要有明确结论。除上述部分以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需说明)。
(3)附表
表1 X项目建设工程预算与实际发生情况对比表
表2 X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表
(五)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能派出15人及以上的专项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8名注册会计师,每组人员至少3人并包含2名注册会计师,应熟练掌握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核要点及政策,同类型项目经验丰富。专项资金项目具备条件后,一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核报告,对通过审核的补助项目在财政资金审计审查中不出现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如发生问题后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附表1 X项目建设工程预算与实际发生情况对比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项目预算清单 |
项目实际发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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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建工程费用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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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总预算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单位 数量 结算单价 合同金额 |
结算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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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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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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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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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器设备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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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总预算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单位 数量 结算单价 合同金额 |
结算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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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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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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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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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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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总预算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单位 数量 结算单价 合同金额 |
结算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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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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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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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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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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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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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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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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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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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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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项目预算清单所列项目名称及内容需与签订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中所附预算表一致
附表2 X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施工单位(设计、监理、供货等) |
合同金额 |
结算审定金额 |
中央资金补助范围内结算审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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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金额 |
中央资金补助范围内已付金额 |
应付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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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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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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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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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项目名称需与表1中项目实际发生清单所列项目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