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重要提示
①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有划分包组的,则以包组为单位)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②本招标文件中,如有标“★”的地方,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作出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如有)
③本招标文件中,如有标“▲”号的重要条款,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不满足将严重影响技术或商务评分。(如有)
④对列入属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投标产品,必须出具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如有)
⑤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⑥本采购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参照的商标、示例图或品牌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如出现了则默认添加“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若其标准在需求书中没有规定,投标人应说明所用的标准。如果实际使用的标准有不同,必须对用于替代的标准、规范与本采购文件选用标准、规范之间的明显差异点作出说明,并提交推荐标准或实施规范的中文版。
2、项目背景
近年来,随着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主干道原有LED灯使用年限的增加,导致原有LED灯出现了光衰、照度值和均匀度降低等问题,大部分道路实际照明效果已达不到城市道路照明标准,造成车辆、群众出行不便。同时,原有LED灯的高耗能及高养护费用也不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推动路灯照明节能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现拟将采购人管辖范围内的路灯进行节能升级改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专业化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一定期限的能源托管服务合同,对本项目范围内需要提升的内容进行升级改造,采购人参考以往年度的路灯电费确定托管基数。托管期内中标人负责项目的节能诊断、项目建设、设备提供、电费代缴以及基于路灯设施开展的智慧城市增值服务等工作。合作期满后,中标人将本项目设施无偿、完好一并移交回采购人或政府指定部门。
3、项目地理位置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清远市。
4、项目实施模式
4.1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指导精神,进一步提高清城区照明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照明环境,逐步推动智慧路灯建设全面开展,拟通过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模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以社会资本方投资的方式对清远市清城区路灯进行优化改造,落实规整统一路灯管理模式,打造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推动形成城市照明托管运维的“城市照明管家”运作模式。
4.2项目资产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
4.3项目前期投资建设由中标人负责,托管期内由中标人方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升级、移交等工作,托管期结束后所有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并无偿移交回采购人。
4.4托管期间由区财政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能源托管费用。
4.5托管费每年的预算金额为2733.83万元,项目托管期限定为10年,预算总额为27338.30万元(招标控制价)。
采购包1(清远市清城区路灯照明节能改造及能源托管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根据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结合实际情况,项目托管期限定为10年(含建设期),项目签订合同后,以采购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起一年为设备建设期,由中标人自筹资金按照合同要求对照明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及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采购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进入项目托管期(含建设期)。 |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路灯管辖范围内。 |
||||||||||||||||||||||||||||||
付款方式 |
第1期为(按月支付):支付比例100%,1.采购人按月支付能源托管费。每个月的20日前,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请款申请,采购人自收到完整的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个月的能源托管费。每月能源托管费计算办法:每月支付能源托管费=合同总额÷120(个月)×(1-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当月能源托管费用扣减的百分比)。 2.中标人收到能源托管费后,应在供电部门规定的缴费时间前缴付电费。因中标人自身原因而产生的滞纳金由中标人负责。 3.采购人每月向中标人支付的能源托管费用与当月绩效考核结果相关联。若绩效考核得分≥90分,不予扣减当月能源托管费用;80分≤绩效考核得分<90分,每扣1分扣减当月能源托管费用的1%;70分≤绩效考核得分<80分,每扣1分扣减当月能源托管费用的2%;若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当月暂不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给予中标人15天整改期,期间发生的整改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整改期结束后由中标人重新提请整改考核,由采购人重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达到90分或以上,支付考核当月实际发生的电费(以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若整改后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当月则不支付任何费用。 若连续两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一年内出现三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函件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已建成或已投入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慧控制平台、监控中心、已完成改造的设施设备等)全部归采购人所有。 4.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请款: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请款所属月份考核结果(加盖采购人公章); (4)中标通知书; (5)请款函; (6)其他请款所需资料(如有)。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
验收要求 |
1期:1、建设期 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流程要求,依法依规建设。 ②项目需满足电力部门对于系统接入的相关要求。 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统筹好不同子项、不同专业的协调关系,在确保功能、质量的前提下,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功能定位及经营需求,并对设计进行优化,提高项目综合开发价值。 ④适当深化初步设计深度,在多方案论证比选的基础上,提高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⑤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不得影响正常道路照明。 ⑥鼓励技术和节能环保方面的创新,鼓励使用新技术或新型节能环保材料。 ⑦搭建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并承担托管期内维护、升级,在托管期结束后所有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并无偿移交回采购人。 ⑧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出标准。 ⑨建设期验收前,采购人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改造后各道路光效、照度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组织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支付。 2期:2、运营期 ①严格按照约定的运维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路灯照明服务,并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②根据区域功能,实现城市路灯的统一运营及管理。 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服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④对于改造范围内设施设备出现故障,需及时提供更换的设备器件。以上运营内容需符合能源费用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和相关运营标准。 |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0.01%,说明:1.本项目分期设置履约保证金: 1.1、第1期:中标人自本项目能源托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本项目第1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500万元(因云平台系统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设置受限,实际第1期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万元),中标人须保证其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有效期自能源托管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1.2、第2期:中标人自本项目能源托管合同生效之日起第9年结束前的10日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本项目第2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600万元(因云平台系统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设置受限,实际第2期履约保证金金额为600万元),中标人须保证其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有效期从合同履约第十年至项目移交完成结束之日前一直有效(托管期满终止时至中标人完全将相关设施无偿完好移交采购人或政府指定机构,最长不超过6个月),确保合约顺利履行。 2.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履约保证金退还: 3.1、第1期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托管期进入第三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3.2、第2期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托管期满终止时至中标人完全将相关设施无偿移交采购人或政府指定机构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4.履约保证金说明:若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扣除的部分采购人可向中标人进一步索赔。中标人不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
其他 |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1 |
报价要求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须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预算价。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履行本项目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改造、能源托管费、代缴电费、设备提供、材料费、人员解聘补偿、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等五种保险)高温作业补贴、员工节假日补贴、加班费、劳保用品费、用工调配费、机械设备费、设施维修费、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及各种税费等。 |
|
2 |
服务人员要求 |
本项目涉及智慧路灯建设、优化城市照明等技术内容,为保障项目的服务时效及质量,中标人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托管事宜,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提供服务。本项目托管运营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改造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资料员、专职财务、维护作业负责人、专职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 |
|
3 |
设施故障报修响应时间 |
应急巡查与应急抢修,设施故障报修响应时间: 1.一般故障报修:应在20分钟内响应,中心城区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其他偏远区域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或设备应在1天内进行修复; 2.系统性故障和重大故障报俢:应在20分钟内响应,中心城区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其他偏远区域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不发生二次事故,保障道路畅通,应在2天内修复; 3.强台风、强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严重故障或设施损坏,应在20分钟内响应,中心城区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其他偏远区域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采取应急措施,故障或设备应于2天内修复。 4.发生高压故障的,视故障性质确定响应时间,一般高压故障应在1天内进行修复,其他故障如需供电部门排期停电维修的,应在故障发生之日起,到供电部门给出的理论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 5.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响应、处理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清远市清城区路灯照明节能改造及能源托管服务项目 |
项 |
1.00 |
273,383,000.00 |
273,383,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清远市清城区路灯照明节能改造及能源托管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1 |
一、项目概况 (1)对全区中心城区及主干道范围内的路灯进行节能改造为高光效LED路灯,并加装单灯控制器及可调功率电源为高光效LED路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搭建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1个; (3)对采购人辖区范围内的路灯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具体数量详见表1清城区路灯及附属设施统计表、路灯明细详见附件2) 项目建成后,在照度、光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清远市清城区路灯照明提升改造及能源托管服务项目能源审计报告》、《清远市清城区路灯照明提升改造及能源托管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考虑市面上照明灯具产品能效及通过分时段照明功率调节,综合节能率达到35%。 节能率计算公式为:综合节能率=[(E1-E3)-(E2-E3)]/(E1-E3)*100% E1:改造前基准能耗电量E1; E2:改造后实际能耗电量E2; E3:不能改造的低能耗路灯、交通监控、红绿灯、中国结及其他设施基准能耗电量。 |
||||||||||||||||||||||||||||||||||||||||||||||||||||||||||||||||||||||||||||||||||||||||||||||||||||||||||||||||||||||||||||||
|
2 |
二、具体能源托管内容 ★(一)项目改造内容 本项目预计提升改造路灯数量不少于40000盏(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具体改造提升内容为: (1)由中标人出资,中标人制定改造方案,经采购人同意后,对采购人管养范围内的不少于40000盏市政路灯改造为智能型、高光效、灯光穿透力强、适用华南气候的中性光LED路灯,在此基础上,对改造后的LED路灯加装调光装置;改造后灯具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对托管范围内全部路灯加装单灯控制器及可调功率电源,对公园广场等区域的功能照明进行智慧化改造,可实现远程调节亮度、亮灯时间、亮灯范围等。 (3)由中标人提出项目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建设方案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实施。对采购人原有的监控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及视频监控的故障修复,搭建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对在管灯具进行“一张网”智慧管控,实现路灯设施设备资产管理,进行有效编码编号,监控中心及远程移动设备(app)均可精准定位故障灯具,化“被动检修”为“主动维护”等功能,实现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运维流程信息化全覆盖,并通过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摸清底数,统计城市照明设施基础信息。由中标人承担托管期内路灯设备及管理系统平台升级、维护,保障所使用技术与市场接轨,为实现照明智能化、运维数字化,为城市智慧照明打好基础。 (4)建设期及托管期内拆除的灯具、线路及相关路灯设施由采购人回收,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安置,不得私自处理。 ★(二)、项目托管内容 (1)中标人对采购人管养的功能照明路灯,路灯专用变压器(含景观设施配套变压器),路灯控制箱及景观灯终端设施、中国结及相关路灯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具体数量详见表1清城区路灯及附属设施统计表、路灯明细详见附件2)进行管理、维护工作和定期检测,包括但不局限于灯杆、灯具、配电箱、电缆、以及变压器等的管理、维护和定期检测(由高压权属分界到负荷终端的所有设施),设施台账定期更新,破损设施更换更新以及配合做好本级政府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确保城市照明整体正常运作,且托管范围内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及路面平均照度、均匀度达《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其中重点区域道路照明亮灯率98%以上,其他道路及内街背巷照明亮灯率96%以上,公园广场照明质量达《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要求。 (2)由中标人每月按照合同代缴托管期内发生的电费。在采购人正常支付托管费用情况下,若因中标人不及时缴纳电费出现停电、断电等情况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电费滞纳违约金等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由中标人承担托管期“项目托管、电费缴纳、灯具质保、智能系统运行管理、合作期满设备整体完好、照度达标移交”等全过程服务。 表1 清城区路灯及附属设施统计表
(三)、项目人员、设备需求 (1)根据本项目能源托管情况及质量要求,中标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岗位、人员及设备。 (1.1)项目人员需求表
(1.2)项目机械设备需求表
(2)材料备品备件最低要求。常用灯具每种100盏、常用电缆2000米及可满足应急处理的交流接触器、漏电开关等材料。(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
3 |
三、托管期间其他服务约定 3.1在合同期内,新增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占现有设施数量2%以内(含2%)时,由中标人纳入管养范围,并设置单灯控制,采购人不另外支付管养费用;超出2%的城市照明设施,在质保期结束后,按能源托管合同实施前一年的平均单盏灯具维护单价约150元/盏(维护经费880万/灯具数量58202盏)为基数确定新增管养经费,具体数量、经费由区财政、区城管局与受委托方三方审核确定,纳入路灯能源托管范围内,新增管养费用由区财政解决。 3.2在合同期内,新增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所产生的电费费用,由中标人预交电费后,于次年一月份凭上一年全年缴费单据报采购人据实结算,并新增至每年度托管费用中,新增费用由区财政解决。 3.3电费涨跌以合同约定电价为基准,如果当年度售电电价不变,则仍按原能源托管费用执行。如果当年度售电电价发生变动的,则按实缴售电电价差额进行退补。一年核算一次,退补费用在下一年度支付的托管费用中增减。 ★3.4由于采购人的自有人员经费、车辆经费、维护经费均已纳入能源托管成本范围,为配合做好本级政府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确保城市照明整体正常运作,中标人需要每年预留50万元作为特殊维护经费,用于配合增补照明暗区改造或其他城市照明提升项目,具体用途由采购人决定。(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5托管费用中,包含清远市清城区接入市政路灯用电的红绿灯、治安监控、公交站牌、中国结灯饰等用电设施的合理用电,不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切开任何电路。(含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公益活动电费包含在托管费用中,非公益活动可经采购人同意后按实收取活动电费,活动期间,中标人应派专人到现场监管,确保用电安全。) 3.6中标人需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含调节灯光),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确保管养质量和效果,如若发生由于中标人过失、不作为或其它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人财物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如主管部门因路灯管养工作收到群众投诉或诉讼,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7如合同期内,因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迁移或改造路灯的,应由区城管局审批,以及核定具体费用,由需求单位向中标人支付费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施工,由采购人作最终验收。 ★3.8采购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在职的35名路灯工人进行解聘经济补偿,补偿费用约220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补偿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在中标人收到第一笔能源托管费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同时,中标人有用工需求的,且被解聘人员有意继续从事路灯维护工作的,应当优先予以聘用,之后可根据项目进度自行协商去留。(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9项目实施期间应进行成本审计,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分别在第5年、第7年、第9.5年进行项目成本审计,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3.10项目实施期间及项目完成后,所有路灯设施设备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不得私自处理。 ★3.11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无偿协助城区各镇街修复故障灯具,灯具材料由各镇街自行解决。(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
4 |
四、能源托管补助及节能分成 4.1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征集工作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的通知》(粤能节能函〔2024〕203号)要求,本项目中标人可申请能源托管补助,下达的补助资金与采购人进行三七分成(采购人占30%,中标人占70%),分成金额由中标人收到补助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4.2在满足相关照明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并保证辖区范围内亮灯正常:1.能源托管后年度节能率在35%以内,节能金额归中标人所有;2.能源托管后年度节能率在35%~45%(含本数),按实际超出的节能金额计算,采购人与中标人进行二八分成(采购人占20%,中标人占80%),分成金额在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采购人指定账户。3.能源托管后年度节能率高于45%,按实际超出的节能金额计算,采购人与中标人进行五五分成,分成金额在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
||||||||||||||||||||||||||||||||||||||||||||||||||||||||||||||||||||||||||||||||||||||||||||||||||||||||||||||||||||||||||||||
|
5 |
五、其他要求 5.1项目托管限期满前3个月,中标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对托管范围内路灯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保证设施设备完整且正常运行。采购人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相关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2为保障10年合同期结束后路灯相关设施无缺陷移交给采购人,合同期结束前2个月的托管费用(约460万元)暂停支付,待无缺陷移交验收完毕后,再支付电费实际支出部分,剩余部分待灯具质保满一年后支付。 5.3合同期内最后2个月暂停支付托管费期间,电费需由中标人正常支付。 5.4合同期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导致路灯设施受损的,由中标人负责修复,修复期限参考前款规定的设施故障报修响应时间。中标人修复受损路灯设施后,有权向第三方侵权人进行索赔,索赔流程及索赔金额应在采购人监督下进行,对于不合理的索赔,采购人有权制止。 5.5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合同期内,因中标人维护不及时,维护不到位而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损失及赔偿由中标人负责。此外,中标人需每年为本项目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 5.6合同期内,若出现路灯电线电缆被偷盗由中标人负责报警处理及更换。 |
||||||||||||||||||||||||||||||||||||||||||||||||||||||||||||||||||||||||||||||||||||||||||||||||||||||||||||||||||||||||||||||
|
6 |
六、应急处置 6.1中标人应针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预案应报采购人备案。 6.2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对的工程,或灾害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由中标人组织实施。 6.3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若因中标人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
||||||||||||||||||||||||||||||||||||||||||||||||||||||||||||||||||||||||||||||||||||||||||||||||||||||||||||||||||||||||||||||
|
7 |
七、绩效考核 7.1本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分为建设期绩效考核和托管期绩效考核,最终以能源托管合同约定为准。 7.2绩效考核 7.2.1绩效考核方法 托管期内,采购人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现场即时进行考核登记,考核结果关联当月托管费用的支付。根据考核结果按“7.2.2扣罚细则”的规定支付当月托管费用。每次考核需中标人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7.2.2扣罚细则: 绩效考核得分≥90分,不予扣减当月能源托管费用; 80分≤绩效考核得分<90分,每扣1分扣减当月能源托管费用的1%; 70分≤绩效考核得分<80分,每扣1分扣减当月能源托管费用的2%; 若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当月暂不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给予中标人15天整改期,期间发生的整改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整改期结束后由中标人重新提请整改考核,由采购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达到90分或以上,支付考核当月实际发生的电费(以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若整改后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当月则不支付任何费用。 若连续两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一年内出现三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函件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已建成或已投入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慧控制平台、监控中心、已完成改造的设施设备等)全部归采购人所有。 例:假设中标人每月托管费为227.82万元,其在2025年10月各项考核得分为75分,扣款金额计算公式:(90—75)×2%×2278200.00=683460.00(元)。即当月扣罚683460.00元。 7.2.3建设期的考核标准详见“表2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表”,建设期过后的考核标准详见“表3托管期绩效考核标准表”。 7.3关于考核标准的调整 因本项目托管期长达10年时间,期间可能发生经营范围改变、相关标准改变、新工艺出现等不可预测情形发生,为保障运营期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在运营期内采购人可对本考核方案进行调整。托管期间,中标人可提出调整申请,若该调整方案合理,有利于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管理服务的,经采购人批准后予以调整。 中标人若因建设期或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一年内出现三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函件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已建成或已投入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慧控制平台、监控中心、已完成改造的设施设备等)全部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需无条件退场。 表2 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表
表3 托管期绩效考核标准表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