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樟财〔2020〕14 号
投诉人: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三层B301。
法定代表人:曹虎。
被投诉人1: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
法定代表人: 尚小琴。
被投诉人2:永泰县市容环境中心。
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80-3。
法定代表人:邓永明。
被投诉人3: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联亮。
2019年12月9日,本局收到投诉人投诉2019年11月19日开标的永泰县赤锡乡葛岭镇等八个乡镇环卫市场化服务项目【招标编号:[350125]HM[GK]2019011】,本局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
投诉人称:1、升阳升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因弄虚作假,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处理结果为记不良记录行为1次,并曝光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政府官网上,不具备投标人资格,中标结果应予取消。2、升阳升公司行贿原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物业类和市政类专家库专家陈某、熊某,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不具备投标人资格,中标结果无效。
本局对本次采购的采购文件及几方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了书面调查,经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升阳升公司虽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中航美丽公司提供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并不能证明升阳升公司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也未能查询到升阳升公司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也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财政局
2020年1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