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连财〔2019〕49号
投诉人:福州市创大咖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创大咖学校”)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4层407室
邮 编:350108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洪栋煌 联系电话18606997558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 联系电话18695715605
地 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4层40室
邮 编:350108
被投诉人1: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代公司”)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B地块B楼七层
邮 编:364028
联系人:温小姐 联系电话0597—2890012
被投诉人2:连城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
地 址:连城县圣师大洒店五楼
邮 编:366200
联系人:张远山 联系电话:18950898028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前沿学校”)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三楼
邮 编:350000
联系人:郑云萍 联系电话:1360081027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9年3月14日对“连城县商务局2019年连城县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25〕F〔GK〕2019021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3月2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通知投诉人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内容和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连城县商务局/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理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采购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质疑必须做出正面答复;
2、对供应商的质疑要求,连城县商务局/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核查取证;
3、答复内容应包含核查取证过程及结果,不能以被质疑对象放弃中标资格的函作为回复的依据。
(二)投诉请求
1、连城县财政局核查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工作,核实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是否符合招标资格要求并将核查结果给予我校正面答复;
2、若中标结果被判无效,由次第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晋级中标。
二、审查情况
我局向被投诉人龙代公司、商务局和相关供应商前沿学校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我局对龙代公司、商务局、前沿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据、说明、材料及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就前沿学校的办学资质问题咨询了有关登记机关。
龙代公司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于2019年2月12日发布了“连城县商务局2019年连城县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于2019年3月4日发布了成交公告。
投诉人创大咖学校向龙代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商务局、龙代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就质疑事项联合作出答复。
关于投诉有关事项的审查情况:
龙代公司在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规定由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前沿学校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龙代公司对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复核,确认资格评审无误,并对质疑人做出了答复。根据闽财购(2018)1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仅能对质疑的问题依法进行复核”,复核后做出答复。
本项目对投标人提出了“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颂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办学机构的办学类型应包括电子商务类的培训项目),须提供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的要求。前沿学校提供的福建省民政厅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4月30日)、福建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颂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都载明有“电子商务师”培训之资格。确认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应具备的资质,应以登记机关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为准。
三、处理决定
综合上述审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关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城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城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