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福州市创大咖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洪栋煌
被投诉人名称:漳州长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评标委员会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道亨利大厦1幢7B号
法定代表人:郭智清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参与“平和县商务局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施体系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628]ZZCX[GK]2018048)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为:漳州长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评标委员会在“平和县商务局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施体系服务类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事项为: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缺少“实施计划”的演讲环节。
本机关受理本投诉事项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了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投诉人在书面回复中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8家有效投标人的文字方案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评分,演讲只是一个内容的阐述形式,并不会对此环节的评分有过多的影响,并且投诉人的此项单项分值比第一中标人的平均得分高。
三、处理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和招标现场录像表明:福建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平和县商务局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施体系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628]ZZCX[GK]2018048)》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第2项技术项“实施计划”要求“由投标供应商针对其制定的培训总体方案,主要介绍培训实施的可行性、方式以及师资等情况,由评委根据其演讲的内容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但在评标现场没有进行“实施计划”的演讲环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和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和县财政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