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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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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8 所需下载券:10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址:龙岩经济开发区  邮编:364028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桂潮

联系电话:13600997900

授权代表:聂星   联系电话:18965978909

  址: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编:364028

被投诉人1 :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213室)

  编:350001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17359152826

被投诉人2 : 连城县城市管理局
  址:连城县莲峰镇西环中路388  邮编:366200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597-8922929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91224日对连城县城区环卫服务项目(编号:[350825]MZZX[GK]2019001)《质疑函》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123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通知投诉人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于20201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内容和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商务评分项中投标人垃圾运输处置年限情况:投标人自身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的单项业绩垃圾运输处置年限情况进行评分:0年<垃圾运输处置年限≤10年的得1分,10年<垃圾运输处置年限≤15年的得2分,垃圾运输处置年限>15年的得3分,满分3分。【上述投标人业绩项目,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所体现的垃圾运输处置年限不一致,则以就低原则确定;原件备查。】

投诉事项商务评分项中投标人垃圾运输处置能力:投标人自身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的环卫保洁项目(含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等)单项业绩垃圾运输处置吨数情况进行评分:0万吨/年<垃圾运输处置吨数≤5万吨/年的得1分,5万吨/年<垃圾运输处置吨数≤10万吨/年的得2分,垃圾运输处置吨数>10万吨/年的得3分,满分3分。【上述投标人业绩项目,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若提供的证明资料所体现的垃圾运输处置吨数不一致,则以就低原则确定;原件备查。】

    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项中投标人自身承担的垃极分类筛选处理:投标人自身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的垃级无害化处理日常运行与维护项目案例,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有提供得1分,没提供不得分;原件备查。】上述投标人自身拥有处理该项目设备,包含陈腐垃圾资源化处理系统。【须提供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提供得1分,没提供不得分;原件备查。】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我司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予接受。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有失公允,请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重新设置招标文件中与本项目无关且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条款。

    具体请求:

1)投诉事项1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自身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的业绩垃圾运输年限情况进行评分:0年<垃圾运输年限≤2年的得1分,2年<垃圾运输年限≤5年的得2分,垃圾运输年限>5年的得3分,满分3分。【上述投标人业绩项目,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所体现的垃圾运输处置年限不一致,则以就低原则确定;原件备查。】

2)投诉事项2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自身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的环卫保洁项目(含道路保洁、垃圾清运等)垃圾运输吨数情况进行评分:0万吨/年<垃圾运输吨数≤5万吨/年的得1分,5万吨/年<垃圾运输吨数≤10万吨/年的得2分,垃圾运输吨数>10万吨/年的得3分,满分3分。【上述投标人业绩项目,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若提供的证明资料所体现的垃圾运输吨数不一致,则以就低原则确定;原件备查。】

3)投诉事项3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自身承担的垃极分类运营能力:投标人自身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的垃圾分类项目案例,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每提供一份案例得1分,满分2分。【上述投标人业绩项目,提供联合体业绩的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若提供的证明资料所体现的垃圾运输吨数不一致,则以就低原则确定;原件备查。】

    二、审查情况

我局向被投诉人连城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招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我局对县城管局、闽招公司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答复说明及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闽招公司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于20191212日发布了《连城县城区环卫服务项目》的采购信息。

          投诉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1216

日对该项目提出书面质疑,县城管局、闽招公司201912

24日就质疑事项联合作出答复。

关于投诉有关事项的审查情况:

采购文件对上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的内容设置问题,县城管局抽取、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了专家论证的意见。该意见认为:《招标文件》并无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采购文件对上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的内容设置,是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城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城县财政局

                                                                           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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