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3〕65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丰禾厨房设备销售部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4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博物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4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被投诉人3: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
心2号园C901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博物馆(新馆)馆藏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3包)(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30069)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明细中,部分商品规格型号填写不全,没有明确响应实质性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证明,能够证实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冠捷H65V5显示屏""优利德UT332+便携式温湿度检测仪”"新叶XYI-V全数字紫外辐照度计""新叶XYI-Ⅲ全数字照度计”"漠凡克MFXS复合融胶调湿剂""柚曼YM02吸附剂”明确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要求,不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