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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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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发布 9页 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03813 需下载券:10
芜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项目

投标单位入围服务后:
一、驾驶理论考试系统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028.2-2017要求,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028.3-2017要求,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028.4-2017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实施设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1029-2017要求。
二、要严格遵守《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考试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2016》《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及其相关要求。
三、科目一考试设备及场地,由中标单位免费提供。科目二小型汽车类考场考车不得少于7辆,大型车考场考车共不得少于5辆,待考室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座位数不得低于120个。科目三小型汽车类考场考车不得少于7辆,大型车考场考车共不得少于5辆。待考室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座位数不得低于120个(各科目待考室可实行分级待考)。
四、考场服务方须向采购方签定承诺书,承诺因部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修改、总队出台新的社会化考场规范要求、支队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创新工作等要及时跟进开放考试设备系统端口,提供相应服务和资金投入。
五、责任追究
(一)已批准使用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2、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3、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4、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5、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6、未落实部令规定考训分离的
7、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8、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10、未落实公安机关对考场设备投入、管理及服务要求。
(二)已批准使用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3、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4、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5、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三)对拟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取消申请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取消系统备案并公布。必要时,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
对暂停社会化考场资格并责令整改的,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暂停社会化考场资格,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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