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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二期)(三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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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0149 发布时间:2020-03-11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二期)(三标段)

采购项目的概述、内容与技术需求、验收、质保及售后服务等要求及其它事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调查范围为启东市合作镇、北新镇、南阳镇、海复镇、近海镇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内容为:

(1)进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在启东市合作镇、北新镇、南阳镇、海复镇、近海镇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调查。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

(2)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标准(试行)》、省厅要求标准和启东市地方需求,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与启东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如上级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有补充技术规定和要求,投标人须根据相关要求对数据库进行完善)。

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启东市自然资源局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调查技术单位,划分两个调查标段实施该项工作,负责各自标段范围内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含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房产测量、数据建库等),同时公开招标一家监理服务单位,负责提供统一提供建库软件、统一技术培训、数据合库、成果汇总与上报、调查进度与成果质量的全过程监理等工作。

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二期)涉及五个乡镇,总户数约为140000户,项目标段划分情况如下:

标段

作业范围

总户数

标段限价(万元)

备注

第一标段

合作镇、北新镇

61000

1033

调查标段

第二标段

南阳镇、海复镇、近海镇

79000

1337

调查标段

第三标段

合作镇、北新镇、南阳镇、海复镇、近海镇

140000

130

监理标段

(二)作业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3)《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8)《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2)《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三)精度指标

(1)坐标系统

调查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基本比例尺为1:500。

(2)高程系统及投影

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3度分带,中央经线为123度。

(3)分幅(分区)与编号

采用矩形分幅(5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4)数据精度等要求

不动产权籍调查精度以符合《房屋测量规范》、《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程要求,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为标准。

(四)技术路线及调查方法

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二期)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料、影像图、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等数据资料,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启东市合作镇、北新镇、南阳镇、海复镇、近海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调查工作,按房产测量和地籍测量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房屋和地籍测量。依据调查成果,参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同时和启东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本项目采用全解析法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

(五)工作内容

1、调查标段工作内容及要求

(1)农村地籍调查

①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

②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任务由中标单位全部负责,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聘任当地政府等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共同配合完成。聘任人员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按照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要求形成一宗一档的成果材料。

制作工作底图。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不动产登记确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收集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的标准,逐宗进行现场指界,开展界址调查,并拍照留存。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可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对于实地存在界址纠纷的,应根据《规程》划定界址争议区域,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③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界址点测量完成后,按照要求,测绘地籍图,编制宗地图。其中,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上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④界标制作及埋设

界标种类:一般按土地使用者的性质、界址附着物材料和地基土质等因素,分别采用混凝土界桩、带帽钢质界址钉、红漆喷涂标志等,各种界标的质量和规格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附录H执行。

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用地,若范围较大,则视界址点位的基础状况分别埋设钢质界址钉或混凝土界桩。位于固定地物上的界址点原则上用红漆喷涂,喷涂位置应超出地面20-100cm,喷涂的规格应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附录H的要求制模进行喷涂。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鲜明美观。

(2)农村房屋调查

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

①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建房报告、宅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②房屋测量。房角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

③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④调查结果记录。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3)材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数据成果应满足完整、准确、逻辑严密的总体要求,并且与启东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所有成果能纳入启东市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进行管理。

所有纸质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编码后移交。

所有权源材料应扫描成电子版,实现与宗地一一对应。

2、监理标段工作内容及要求

(1)提供建库软件。

监理单位需为本项目免费提供统一的建库软件供各调查标段作业人员使用,许可数量应满足各标段数据建库要求,并为各标段建库人员提供统一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各调查标段不因数据建库软件影响数据建库进度。所提供的建库软件应与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一期)所使用的建库软件数据格式一致,面积计算算法相同,属性字段一致,确保所建成的数据库能够与一期完成的数据库进行数据合并,所形成的调查成果数据能够与启东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提前实地踏勘了解一期软件的数据结构、属性字段要求、面积计算算法、启东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等相关情况或自行与一期软件开发单位进行对接,修改建库软件直至满足项目要求。

(2)内外业监理

对作业单位和基层国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技术路线等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对过程数据进行实时质量检查,对最终成果数据进行相关质检并形成质检报告。

(3)标准规范建设

根据数据库建设标准,编制数据库汇总和检查细则,保障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的顺利进行。

(4)数据质量检查

根据相关数据建库规范和数据检查细则,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形成质量检查报告。

(5)数据汇总上报

对各标段调查成果数据库检查无误后进行合库和汇总,形成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二期),并上报省级质检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调查单位共同进行修改直至数据库通过上级检查。

(6)成果分析

根据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项目(二期)调查成果数据,对成果进行分析并编制相关分析报告。

(7)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根据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项目(二期)调查成果数据,依据招标人需要编制相应图件。

(8)其他

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关于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中数据汇总、报表填报及成果分析等工作。

(六)进度安排

(1)合同签订后,各方立即组织人员入场开展项目调查工作。

(2)2019年12月底前,各方基本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外业调查及内业数据库建设,形成成果并提交甲方检查。

具体进度以省、市要求为准。

(七)成果资料

本项目预期成果主要包括:

1.控制成果

(1)一级GPS控制资料(控制网图、控制成果表、检核结果、平差计算说明及评差报告等);

(2)图根控制资料(观测记录、控制网图、控制点成果表、平差报告等)。

2.图件成果

(1)工作底图;

(2)宗地图;

(3)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1:500分幅地籍图;

(4)专题图:根据招标人需要提供。

3.数据成果

(1)宗地基本情况统计表;

(2)界址点坐标册;

(3)房屋基本情况统计表;

(4)土地二级分类面积统计表。

4.数据库成果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5.文字成果

(1)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报告;

(2)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小结;

(3)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启东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检查报告。

6.监理成果

(1)监理方案;

(2)监理实施细则;

(3)开工/复工报审表及项目暂停令;

(4)项目进度计划及进度调整审查文件; 

(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6)监理工作联系单;

(7)会议纪要;

(8)监理日志;

(9)监理周报;

(10)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11)监理报告。

(八)付款方式

1.2019年外业测量工作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

2.2020年数据库成果上报省厅并通过省级检查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3.剩余尾款在调查成果通过检查验收合格且数据库成果正常使用半年后支付。

(九)违约责任

1.中标人采用转包、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由此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中标人逾期完成工作和提交成果的,除不可抗力外,每逾期1日,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在支付中标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逾期超过30日的,采购人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由于中标人责任造成的项目违约,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扣除合同最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低下、调查成果质量差等原因,影响调查工作的,招标人有权酌情处置。性质严重的,将被列为不诚信单位并上报市、省行政主管部门。

(十)项目验收

1.符合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各项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2.本项目最终成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其经费由中标单位分别承担。

(十一)其他要求

1.本项目调查户数如有细微的增减变化,调查要求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要求,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2.本项目实施人员应是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如有人员调整,需书面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人员调整比例不能超过人员总数的30%,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和方式将合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将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

3.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中标单位生产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中间资料)其版权归招标单位所有,中标单位不得自留使用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切事故其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项目数据库合并、各类报告编写、数据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由监理单位实施,各调查标段要积极配合为监理单位提供各标段的外业调查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等内容供监理单位整合。

6.本项目完成后,在进行本项目所涉及区域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在将来开展本项目所涉及区域不动产权证发放的过程中要随叫随到,协助完成各类数据衔接和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7、本项目中的村组配合费用、聘用人员费用、项目验收费用、归档资料袋印刷费用等中间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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