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开封市城区(不含县、祥符区)
二、保障对象
在保障区域内,围绕日常生活、旅游等消费情形,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的人群。
三、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在约定的区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责任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且消费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四、保险启动条件
放心消费险启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有明确价格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在保障区域内产生的纠纷;
3.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纠纷;
4.经营者非故意行为但有责任的纠纷(或没有充分证据判定无责任);
五、理赔条件
放心消费险理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营者负部分责任,但依据此责任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2.经营者负全部责任,但赔款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3.在没有充分证据判定经营者无责任的情况下消费者利益受损的;
4.同一消费造成五人以上群体性人身伤亡事件,第一保险和经营者赔付能力不足以弥补损失的。
六、理赔标准
1.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认定依据,对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险赔偿。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消费需有明确价值金额,且财产损失消费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七、责任限额
(一)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元。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
八、消费纠纷赔付场景
围绕“吃”、“住”、“行”、“游”、“购”、“娱”,赔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围绕“吃”:在开封市区食品经营商户、风味小吃夜市、小餐饮集聚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集体用餐、集体配餐(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养老院食堂、农村、社区红白事集中用餐等),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加工、销售的餐品和食品,由于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食物中掺有异物,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害,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经营者有责任但非故意或无法认定为故意行为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按标准赔偿。
围绕“购”:在开封市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加工、生产、销售有明确价值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经营者有责任但非故意或无法认定为故意行为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按标准赔偿。
围绕“住”:消费者在开封市区预订景区内或其他宾馆、酒店(包括民宿),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对于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含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及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为经营者的非故意行为或无法认定为故意行为情形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按标准赔偿。
围绕“行”:消费者在开封市区旅游搭乘营运交通工具等,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为经营者的非故意行为或无法认定为故意行为的,其他保险保障不足以支付消费者损失或无其他保险保障的,对差额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标准赔偿。
围绕“游”:在开封市区内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旅游服务中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系经营者的非故意行为或无法认定为故意行为的,其他保险保障不足以支付消费者损失或无其他保险保障的,对差额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标准赔偿。
围绕“娱”:消费者在开封市区娱乐服务行业内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娱乐服务中,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经营者的非故意行为或无法认定为故意行为的,其他保险保障不足以支付消费者损失或无其他保险保障的,对差额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九、除外责任
(一)下列责任中,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惩罚性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3.涉及货币、证券、票证、文件、帐册、档案、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影像、文玩、字画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纠纷;
4.涉及刑事、治安案件;
5.消费纠纷发生时间与投诉时间间隔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下列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恶意串通行为;
2.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3.因经营者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无法找到经营者的;
注:成交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做出宣传服务,提升“放心消费险”在本地及外地消费者中的知晓度。提供承担本项目宣传服务承诺书,此承诺作为签订合同的一部分。(承诺书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