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公安局清丰县行政服务大厅免费刻章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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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9210000108147 发布时间:2020-09-21 文档页数:32页 所需下载券:10
清丰县公安局清丰县行政服务大厅免费刻章服务项目

清丰县行政服务大厅免费刻章服务项目

服务要求

根据《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20﹞12 号文件) 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四枚(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现以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方式,为本项目寻找一家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

项目名称:清丰县行政服务大厅免费刻章服务项目出章时间:0.5 个工作日完成印章刻制

最高限价:本项目报单价,最高不超过 600 元/套(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人员、设备要求:供应商应有 1 名以上专业工作人员,人员较为固定;要有金属雕刻机、磨刀机、激光雕刻机、光敏印章机、封边机和电热干燥恒温箱等必须的设备。

一、参数要求

1.每套印章包括企业法定名称章 1 枚、财务专用章 1 枚、合同专用章 1 枚、发票专用章 1 枚,共 4 枚。

2.印章章面内容完整无误,印迹清晰,章体材质无损坏。

3.印章材质和工艺:企业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封边光敏印章,印章外壳材质要优于一般材质;财务专用章为新型实芯钢、铜质材料防伪印章。

4.规格:

4.1企业法定名称章:圆形 4.2cm(4.2cm×4.2cm);

4.2企业合同专用章:圆形 4.5cm(4.5cm×4.5cm);

4.3发票专用章:椭圆形(4.0cm×3.0cm)

4.4财务专用章:圆形 3.8 cm(3.8cm×3.8cm)。具体要求及印章图样详见下表:

二、质量要求

1.刻制的印章各项指标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质量规范与技 术要求;印章盖在纸面上的图案要求清晰、连贯,字迹大方、美 观、清晰;成交人在服务期限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 范、标准。服务质量:合格(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 方法》(GA241.9-2000)标准)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实行综合单价包干报价,供应商报价为项目服务全部内容以及不可预见费、承包风险、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全部费用。包 含且不限于:人工费、服务费、人员社保、利润、运输费、材料 费、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市政务服务大厅用房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刻制一套印章(包括企业法定名称章 1 枚、财务专用章1 枚、合同专用章 1 枚、发票专用章 1 枚,共 4 枚)的单套价格不超过 600 元/套。

2.采购人不再支付成交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由供应商人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单价报价,并报出相 应的刻制印章单价(元/套)。成交后,成交人的最终结算价= 成交价×刻制印章数量(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公安局通报上季度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名单)的总和。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自合同签订并提供服务后,采购人每季度按刻 章的数量结算 1 次费用给成交人,经采购人核验后按财政支付程序支付款项。付款时,成交人应开具相应款项的正规发票给采购人。

五、保密义务

1.供应商对其在履行合同过程所知悉的采购人项目技术秘密和 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供应商保证对采购人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仅使用 于与完成委托项目工作有关的用途或者目的;在缺少相关保密条 款约定时,应当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 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一经采购人提出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的指示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后 5 日内将收到的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者其他资料归还采购人。

3.非经采购人特别授权,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并 不包括授予供应商该保密信息包含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商业秘密或者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

4.本合同项目约定的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 1 年。

六、特殊要求和说明

1.供应商必须承诺自行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内容,不得转让或转 包;

2.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请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服务方案,至少包括(不限于)本项目的整体规划、工序和流程、进度安排、管理纪律规定、安全保密等内容;

3.成交提供的服务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成交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服从采购人管理和指导。

5.成交人对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所提供的技术及数据资料应严 格保密,不得扩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6.成交人应严格按照濮政办[2020]25 号文件之要求入住清丰县行政服务大厅,为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新开办企业提供首 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如出现不能按时刻制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新设立企业印章按时送交;如出现因人为因素未能按 时完成公章刻制及送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7.成交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视为违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7.1半年内因人为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公章刻制及送交累计两次(含)以上的;

7.2半年内因所刻印章不符合采购人或需求方要求累计两次(含) 以上的;

7.3成交人私自向采购人或需求方索要印章刻制相关服务费用 的;

7.4提交虚假凭证骗取印章刻制费用的;

7.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的。

8.成交人承诺确保链接“河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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