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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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3453 发布时间:2020-03-13 文档页数:87页 所需下载券:10
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服务项目

一、商务要求

 

1、 本次招标内容为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编制服务(具体详见技术要求)。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投标。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 投标人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 投标人应当具有土地规划甲级资质;
  •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若投标人以单独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上条件要求中的(1)、(2)、(3)、(4)、(5)、(6)项;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单位须满足以上条件要求中的(1)、(2)、

(3)、(5)、(6)项,联合体中的成员单位须至少满足以上条件要求中的(1)、(2)、

(5)、(6)项且至少有一家成员单位须至少满足以上条件要求中的(1)、(2)、(4)、

  • 、(6)项。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本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职称、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承担过类似项目名称、责任内容、完成日期以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

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在本地常驻(含外出调研及上报评审)不少于 60 个日历日。其中,现状调研与初步

方案阶段驻点时间不得少于 30 个日历日;在方案征求意见、向市规委会汇报、向市人大

常委会汇报等重要节点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方案,该阶段驻点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

 

 

日历日;成果经各种会议审查后,准备形成正式上报成果修改阶段驻点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日历日。

5、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在整个项目设计编制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换人员的,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6、 投标人应当具有完整的管理保证体系,如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

8、投标人应当说明与本项目类似的其它项目的业绩和服务情况等。

9、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财务及资信情况资料,以证明其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

10、 投标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能按时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11、 投标人如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 在中标后的整个作业期间,投标人若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负责。

13、 投标人必须负责本项目环境调查考察、社会调查研究、基础资料收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题研究、文件编制印刷、后续服务等所有相关工作及发生的费用。

14、 投标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所有项目的环境调查考察、社会调查研究、基础资料收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题研究、文件编制印刷、技术评审、专家咨询、设备进场、人员培训、交通运输及验收等一切费用。

15、 采购合同由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双方签订。

16、 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和市现行相关规范为验收标准。

17、 服务期: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工作并提交全部成果文件,并跟进服务直至该项目批准实施。

18、 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本项目总体规划和专题研究两部分的付款方式如下:

A:总体规划部分的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于 2020年 6 月底前支付总体规划部分金额的 30%给中标供应商;

 

 

  • 完成《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送审稿)编制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采购人于 2021年 5 月底前支付总体规划部分金额的 50%给中标供应商;
  • 提交《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送审成果并上报省政府后, 采购人于 2021年 8 月底前支付总体规划金额的 20%给中标供应商。

B:专题研究部分的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于 2020年 5 月底前支付专题研究部分金额的 30%给中标供应商;
  • 完成专题研究阶段性成果并完成专家咨询、征求部门意见工作后,采购人于2020年 8月底前支付专题研究部分金额的 50%给中标供应商;
  • 完善专题研究成果并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于 2020年 10 月底前支付专题研究部分金额的 20%给中标供应商。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19、 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回答。

20、 本次政府采购的服务对象为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投标人在价格上应予以充分的优惠,提供优质的服务。

 

注:“商务要求”中的内容有与“技术要求”中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技术要求” 中的要求为准。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全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一定时期内全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和深化发展规划有关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的基础和平台。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江门市要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多规合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本次项目立足市域自然资源本底,以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为目标,落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优质生活圈和打造交通枢纽等重大战略要求,全面融入全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本次项目成果包括统一市级空间性规划数据基础、明确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布局和具体实施安排、提出适合江门实际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新开展 6 个支撑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一本总体规划、完成一系列专题研究、建立一个规划数据库。现对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技术要求及内容

1、规划范围

此次规划编制范围为江门全市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陆域面积 9507 平方公里,海域面积 4880 平方公里。以 2035 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至本世纪中叶。

2、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底图

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在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前提下,可整合集成遥感影像、基础地理、基础地质、地理国情普查等数据, 共享发改、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海洋等部门国土空间相关信息,开展地类细化调查和补充调查,依托平台,形成一张底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3、现状分析与风险识别

利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开展现状分析与风险预判。分析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现实状况、趋势变化、结构布局、空间效益,总结特点和问题,评估现行各类国土空间性规划的实施成效和问题,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4、目标与战略

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提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修复、人文品质等方面规划目标和具体管控指标。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结合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协调保护和开发关系,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

5、区域协同发展

从区域协同发展角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和“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相关要求,提出江门与周边城市在产业发展、生态治理、自然与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布局特别是交通及邻避设施布局等方面的措施。

6、国土空间格局优化

  •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总体格局:结合江门市规划目标与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等保护类要素和城乡、产业、交通等发展类要素布局,体现全域分区差异化发展策略,构建陆海一体、城乡融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 生态保护格局:优先保护以各类自然保护地体系为主体的生态空间,明确连接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廊道,构建完整连续网络化的生态保护格局。
  • 农业发展格局:稳定和优化农业生产空间,结合农业现代化和绿色、智慧农业发展布局,构建农业发展格局。
  • 城乡居民点格局:合理预测江门市域总人口和城镇化水平,确定主要城镇的发展定位、职能分工、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优化城乡体系布局,明确市域城镇体系。
  • 底线约束和空间管制: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边界,做好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发展、农村农业发展、海洋发展等规划基本分区,制定空间管控规则。

划分统筹陆海空间的海域规划分区,提出海岸带规划的功能协调原则,提出陆海统筹的开发保护策略和措施。

  • 国土用途结构优化:围绕规划管控目标和方向,制定规划期内全域主要用地地类结构调整方案,编制结构调整表。

按照建设和非建设、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两条主线,以优先满足生态用地需求、保

 

 

障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资源、提升国土景观风貌、协调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城镇工矿用地为顺序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生态和农业用地,鼓励向有利于生态提升的用途方向转变;在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用地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明确规划导向,提出结构优化的重点和方向,以及时序安排等。

为顺序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生态和农业用地,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用途方向转变;在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用地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明确规划导向,提出结构优化的重点和方向,以及时序安排等。

7、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 山水林田湖草海保护利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治理,分类梳理各类生态要素,明确规划导向,提出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重点和方向。
  • 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资源开采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 海洋、海岛与岸线保护利用:分类管理、合理保护利用海岛自然资源,分类管控海岸线资源,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优化海岸带产业布局。

8、城镇发展与乡村振兴

  • 城镇功能结构优化:以做优增量、盘活存量为基本导向,提出城镇功能优化目标与重点,明确用地布局范围。
  • 重点平台:安排好各类重大平台、重点项目的用地规模布局。
  • 乡村振兴:因地制宜提出优化村庄及农村人口空间分布策略,制定各类村庄发展的政策指引。
  •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明确全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目标、策略路径、重点方向与区域。

9、市区空间布局优化

  • 城市空间格局与功能布局: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同新城建设与老城更新,促进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鼓励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倡导公交引导城市开发(T0D),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 总体城市设计与风貌管控:运用城市设计手法,确定山水林田湖草与城镇村相

协调的结构与形态;确定城市总体风貌定位与特色塑造要求;完善城市景观结构,组织城市公共空间系统,确定风貌、视廊、天际轮廓线等控制要求;划定城镇开发强度分区;

 

 

确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提出相应的容积率、密度、高度等控制要求,明确下位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的管控条件。

  • 高水平蓝绿网络与公共空间:识别生态本底,建构从区城到城市整体生态格局;提出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塑造活力街道、广场和滨水空间;强化公共空间与各级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衔接。
  • 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建立全民共享、便捷实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和建设标准。
  • 三旧改造:按照延续文脉、容纳生活、植入功能、循序渐进的有机更新理念, 在老城区划定保护、整治、改造、重建的区域,制定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配套相应的城市更新政策和制度。
  • 地下空间利用:提出地下空间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竖向分层和分期实施要求,划定地下空间集中建设区和管制区范围,积极发展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用途,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 土地利用控制与结构优化: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分区、指标、底线的控制要求,以及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重点、方向和时序安排,提出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要求。鼓励土地混合利用,创新混合用途的管理制度。鼓励预留“白地”、提出“白地”管理办法,规定转用途条件和规则。
  • 城市“四线”管控:明确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城市四线”管控体系, 应通过定性、定量、定构、定界、定策等手段,提出分级管控和规划传导要求。结构性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控制线,结构性水域岸线,历史文化街区及大型遗址、重要文物的保护控制线,城市重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控制线等应纳入“城市四线”管控范围。

10、综合交通体系

  • 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依据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强化综合交通体系与空间资源、土地使用的协同布局,统筹全域多元交通需求,科学判断综合交通体系的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地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明确交通资源配置策略及主要规划指标。
  • 城乡综合交通系统布局:落实上级规划对交通系统布局的要求,加强区域衔接,协调区域客货运交通与城乡交通需求,合理确定城乡综合交通系统组成和布局结构。

11、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

 

 

  • 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承和延续山水形胜、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提出整体保护各类遗产及其依存的历史环境和人文景观的要求和措施。
  • 活化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建立文化展示与传承体系,与自然景观资源、现代城市功能和生活有机融合,彰显城乡历史文化特色,提出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展示及活化利用的目标要求和基本策略。
  • 塑造多层次城乡风貌特色:充分利用自然山水、历史文化等资源,明确整体风貌定位,塑造城乡山水格局,营造自然地景与文化景观,注重城乡风貌特色差异,分类体现城市的繁荣繁华、镇的舒适宁静和乡村的自然质朴,形成丰富的城乡景观序列和轮廓形态。

12、安全韧性与市政基础设施

  • 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提出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方案,(潮)排涝、消防、人防、抗震、海洋、地质灾害等主要灾害防治的措施。
  • 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系统布局: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市辖区内,确定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预测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需求总量,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和重大设施布局;明确重大邻避设施控制要求。

13、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针对江门市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效率、品质和生态环境等主要问题,统筹确定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任务目标,提出乡村土地综合整治、海岸带修复、矿山整治等各项整治修复措施。

14、“多规合一”协调性处理

对各类空间性规划进行差异分析,对其中的建设用地、用海布局的差异图斑提出处理意见。

15、近期实施与行动计划

根据上级规划近期实施要求,对规划的近期实施做出统筹安排,提出近期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近期约束性指标、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

(三)专题研究技术要求

 

 

1、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支撑服务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这一核心目标,开展陆域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在确定承载能力等级和适宜程度的基础上,甄别全市资源环境的突出问题,揭示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的限制性因素,明确市域空间发展的潜力规模及分布范围,最后提出相关措施建议,为国土空间功能区划和三条控制线划定提供基础依据。其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点:

  • 基础数据整理

根据单项评价以及综合评价的各项要求需要收集包括基础地理数据、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和年度变更数据、水文气象监测数据和交通路网现状数据等。所有矢量数据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 国家高程基准。

  • 资源环境要素单项评价

按照评价对象和尺度差异遴选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的三类功能;从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环境、生态以及灾害等六大自然要素中探索六项指标。

  •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集成评价

根据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镇建设三方面的差异化要求,综合划分生态指向的生态保护等级以及农业、城镇指向的承载能力等级。

  •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根据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的资源环境承载等级评价结果,结合功能适宜性评价,确定农业生产和城镇建设的适宜区、一般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以及生态保护的极重要区、重要区和一般区。

  • 综合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分析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禀赋、空间开发利用格局特征、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开发潜力等,形成针对国土空间规划多个方案的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支撑。

2、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全面摸查江门市存量用地基本情况,总结存量用地再开发方法及实践经验,分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提出存量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思路。其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点:

  • 界定存量建设用地的概念和类型

根据国家要求、广东政策、各地实践,确定具有可开发潜力存量建设用地的划定标

 

 

准。

  • 全面摸查江门市存量用地的基本情况

 

以三调为基准,全面调查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三旧改造用地)的相关情况,评估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

  • 制定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策略

研究和分析江门存量用地再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其他地区好的实践经验,形成分区分类的政策导引。

3、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研究的主要内容

对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布局进行评估研究,并提出优化建议。

  • 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研究工作重点包括:

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梳理核实。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进行优化研究。

  •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研究工作重点包括: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与重要平台、重点项目等衔接工作,并对生态红线空间布局进行优化研究。

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研究我市生态、城镇、农村、林地、矿山、海岸带、海域海岛等不同类型空间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确定国土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海的系统治理和修复,提出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工作思路。其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点:

  • 现状和问题研判

分析生态修复现状形势,总结生态修复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生态修复的机遇和挑

 

战。

  • 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工作思路

 

针对不同类型空间,提出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工作思路。

(四)成果要求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要求

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以及数据库。

  •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当以法条化的格式表述规划结论,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表述准

 

 

确规范,简明扼要。文本内容应满足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指南。

  • 规划图件

市域应包含必备图纸: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总图、城镇(村)体系规划图、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含综合防灾)布局规划图、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图。

市区应包含必备图纸: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总图、城市“四线”控制图、绿地与公园体系规划图、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市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图、住房与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图、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图、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以上图件合并表达或增补其他规划图件。

  • 规划说明

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编制基础、技术分析和编制内容,作为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和图件使用的重要参考。

  • 数据库

要求把规划成果转化为符合上级信息平台建设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数据库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从各市直部门收集的数据; 规划图件矢量数据;

专题研究成果包含的数据;

公众参与的纪要意见(明确成果要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市直单位征求意见、省里审查报批等)。

2、专题研究成果要求

形成专题研究报告,附具必要的图集。专题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专题:

  • 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研究;
  • 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研究;
  • 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研究。

3、对成果的其他要求

 

 

  • 成果内容须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 号)、《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指南对规划成果的规定。
  • 图件和文本须做到清晰、完整、表达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
  • 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图形设备,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大图件、数据成果能顺利打开和平稳运行。

(五)进度安排要求

时间进度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2019 年 12 月

 

 

现状调研

开展部门、地方政府座谈和资料收集,形成基础资料汇编,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双评价”,开展“多规合一”规划整合等研究。

2020 年 1 月-4

完成专题研究和总体规划

方案

各有关单位基本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完成总

体规划方案。

 

 

2020 年 5 月

征求公众、部门和属地政府意见,开展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

综合各县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并完成风险评估工作。

2020 年 6 月

规划成果报市规委会审议

修改完善后提请市规委会审议。

 

2020 年 7 月

规划成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0 年 8 月

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

 

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 年 8 月

 

 

完成上报省政府的规划成果

通过市层面的审议,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接省直部门和周边城市,形成《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报批稿, 报送省政府。

注:由于合同签订、专家咨询等原因造成时间延误后,相应进度向后顺延。

(六)其它要求

 

 

1、本项目的所有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以及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其所有权均属采购人, 未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外泄,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人服务机构及团队应具有响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的能力与便捷性。

3、除非不可抗力因素,本项目编制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有关工作。

 

 

本项目的最高总限价为人民币 1730 万元(其中,总体规划部分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400 万元、专题研究部分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330 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总限价或相应部分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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