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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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4815 发布时间:2020-03-16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云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服务项目

用户需求

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特别重要的技术指标或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响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不满足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  任务来由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

31 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提出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 要求“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6 年 12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 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要求,2019 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现有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2020 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在产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要求,需尽快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项目,鉴于该项工作对技术条件和人力资源配置要求较高,拟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二、  项目目的

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完成云浮市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企业的采样调查工作,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本次采样地块数量初步定为 16 块地块。

三、  项目依据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

〔2016〕145 号);

  • 广东省五部门发布《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粤环[2018]4 号);
  •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

67 号)

 

 

  • 《云浮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云府〔2017〕21 号)

(6) 《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1-2014);
  •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2014);
  •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3-2014);
  •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4-2014);
  • 国家环保部、广东省环保厅、环保局等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

924 号)。

四、  项目内容

初定对 16 个地块进行现场采样调查,具体地块名称在企业信息采集成果通过专家抽查和进行专家纠偏工作后确定。根据广东省五部门发布《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

(粤环[2018]4 号),原则上鼓励负责基础信息调查的专业机构从事现场采样调查。

(一)点位布设。

专业机构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编制布点方案。布点方案包括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热点区域识别、布点区域筛选、布点位置、布点数量、钻探深度、采样深度、测试项目识别等。本项目需为 16 个地块编制布点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省级土壤专家库抽取,评审费用由承担调查的专业机构承担。本项目初定布点:土壤采样点 88 个,地下水监测井采样点 48 口。具体的点位布设以通过专家评审的布点方案为准。

(二)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

由专业机构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样品的采集,土壤样品采集深度依据国家统一技术规定确定。土壤样品保存可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相应指标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同时与检测实验室沟通最终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特别注意各检测项目对于保护剂的要求,采样单位应在采样计划制定和样品瓶准备阶段与检测实验室反复确认并核实,现场样品、暂存样品、流转样品均需低温条件。

采样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定填写样品运送单,将所有采样样品流转至符合相关要求的

 

 

检测实验室,并设置密码平行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同时设置运输空白样品;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技术规定进行样品制备。

本项目初步采集样品数:土壤采样 320 个,地下水监测井采样 48 个。具体的采样数量和监测指标以通过专家评审的布点方案为准。

(三)样品分析测试与数据上报

专业机构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可自行检测,或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负责对采集的土壤(地下水)样品进行制备和分析测试,并在采样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

924 号),在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土壤检测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云浮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并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36600-2018)中的必测项目(基本项目,包括了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三类,共计 45 项)。基础信息调查阶段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在必测项目外,且有测试方法的,原则上也需要测定。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块特征污染物项目。

(四)长期样品保存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无机样品需留样,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规定长期留样的技术要求将样品粗磨、包装后,运送至省级环保部门样品库。

(五)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确定

专业机构运用基础信息调查、初步采样调查结果,根据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有关技术规定,初步划分地块污染的风险等级,评估确定污染地块清单。

由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将结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传至国家土壤污染详查数据库, 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

(六)质量控制要求

采样单位采样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承担单位工作量的 5%,事后资料抽查比例不低于

10%;采样单位应接受质控单位外控密码样、质控样品检查;承担分析任务的检测实验室其分析方法应报质控单位审核确认,同时接受质控单位实验室外部考核、飞行检查等。

(七)技术人员驻扎

为完成本项目工作,在本项目实施时,投标人需委派三名技术人员驻扎在云浮,协调开展与土壤详查相关的工作,驻扎时间 2 年。

 

 

五、  成果提交

(一)成果验收依据

  •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二)成果要求

  • 综合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的数据和资料,形成的《云浮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
  • 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有关技术规定,评估确定污染地块清单,同时基于获得的检测数据开展地块的风险分级;综合分析污染地块土地规划用途、行业特征、风险等级、社会影响等因素,形成《云浮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 全过程台账资料: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布点方案、布点采样方案审核资料、入场采样现场资料、现场采样记录原始材料、检测报告、质量控制自评估报告等。

(三)验收要求

  • 所有成果资料齐全,信息系统数据完整,并通过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核。
  • 调查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有关国家和省的质量管理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外审。

(四)成果数量

成果要求中(1)和(2)文件各提供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光盘文件 15 份。六、     进度要求

2019 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企业调查,2020 年 11 月底前完成在产重点行业企业调查。七、     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预算 400 万元;资金来源为 2017 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400 万元)。八、     采购和付款方式

  1. 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款。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 完成采样方案编制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 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点位样品采集、分析检测,并出具实验室测试分析报告,支

 

 

付合同总价的30%;

  • 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1. 中标单位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
  • 中标通知书;
  • 合同;
  • 乙方开具的请款书;
  • 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九、履约担保
  • 缴交时间:在合同签订之日前;
  • 金额:合同总额的 10%;
  • 缴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任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

 

  1. 退还说明: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甲方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退回中标单位。如合同工作内容履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扣减或扣去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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