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拟定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按照省、市两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部署,宜宾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与中共宜宾市纪委合署办公。宜宾市监察机关留置业务用房B区(以下简称留置业务用房)智能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满足监察业务开展需要。该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宜宾市监察委员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利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该项目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将对推进宜宾域内的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建设围绕监察留置办案和留置业务后勤保障两大需求主线,以合规、安全、稳定、高效为主要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保证系统建设的全面性和先进性。本工程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入理解的基础上,有力保障调查过程安全、合法、高效进行,为不断提高监察机关调查水平和能力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信息化工程,对加强调查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重要意义。
其中,在留置办案过程中,对监察机关与对象人员接触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讯询问或谈话、办案指挥、技术侦察、留置管理、执法监督等,以此加大办案管理力度,加强对办案的法律监督,实现讯询问、谈话以及留置过程的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更好地规范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保障被调查人员和办案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案过程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本智能化工程覆盖宜宾市监察机关留置业务用房B区整个园区,占地约40亩,该区域包括建筑1~5号楼,分为留置业务区(2~5号楼)和保障服务区(1号楼和室外球场)。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监察留置办案系统、后勤保障系统两大系统。在此基础上,后期可根据基地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规模和应用的拓展。
留置办案系统包括建设办案区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留置室、智慧留置室、调查室、资料室、办案指挥中心等;后勤保障系统包括园区安防、停车场管理、人行通道管理、广播、食宿管理等。
留置办案系统采用全数字高清设计模式,办案调查过程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一步促进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水平。
二、项目监理的依据
信息工程监理涉及的专业门类多、技术性强、风险性大、具有不可预见性;其次国家和相关部门对监理行业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来规范和指导监理市场,如收费标准、技术标准等,尤其技术标准,且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非常快,原来的标准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就不适合现今的情况。另外监理涉及的专业门类多,所以涉及的专业标准就比较多,在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的同时,还要及时掌握国家或地方的一些法规和标准。信息系统监理应该依据以下一些权威性文件来执行它在信息工程建设中独立发挥约束和协调的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
2、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国际、国内IT行业质量标准规范;
4、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同;
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公诉。
三、监理工作任务及目标
项目建设实行第三方监理制以保证项目质量,监理工作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工作目标为按照宜宾市监察机关留置业务用房(B区)智能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国际、国家和行业的监理标准,结合各系统项目的建设特点,对信息系统进行包含项目招标、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四个阶段的全过程监理,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高效地完成,并顺利通过验收。
(1)项目拟制阶段
协助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及建设方案的评审工作。
协助业主单位收集项目资料、整理归纳项目文档。
(2)项目招标阶段
协助业主单位明确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建设目标。
促使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合同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设计阶段
推动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对项目需求和设计进行规范化的技术描述,为项目实施提供优化的设计方案。
促使项目计划、设计方案满足项目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项目建设合同相符,具有可验证性。
协助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消除设计文档在进入项目实施前可预见的缺陷。
(4)项目实施阶段
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建设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
促使项目实施过程满足建设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
(5)项目验收阶段
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
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建设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推动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
四、监理的职能
本次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对宜宾市监察机关留置业务用房(B区)智能化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确保主体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实现项目应有的绩效。
1、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要贯穿在项目建设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准备、实施、竣工、启用及后期运营维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组织设计方案评比,进行设计方案磋商及审核,控制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审查承建单位资质等;在实施中通过多种控制手段检查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以及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等。
2、投资控制
投资的任务,主要是在建设前期进行可行性研究,协助建设单位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总概(预)算进行审查;在建设准备阶段协助确定标底和合同造价;在实施阶段审核设计变更,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投资变更,进行工程进度款签证和索赔控制;在工程竣工阶段审核工程结算。
3、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首先要在建设前期通过周密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在实施前将工期要求纳入承包合同;在建设实施期通过运筹学、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手段,审查、修改实施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做好协调与监督,排除干扰,使单项工程及其分阶段目标工期逐步实现,最终保证项目建设总工期的实现。
4、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和质量控制的手段。因为合同是监理单位站在公正立场采取各种控制、协调与监督措施,履行纠纷调解职责的依据,也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5、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包括投资控制管理、设备控制管理、实施管理及软件管理。
6、协调
协调贯穿在整个信息系统工程从设计到实施再到验收的全过程。主要采用现场和会议方式进行协调。
为完满地完成监理基本任务,监理单位首先要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合理、可行的项目目标,同时要充分估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细致的风险分析与评估,研究防止和排除干扰的措施以及风险补救对策。使项目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合理水平和科学预测基础之上。其次要将既定目标准确、完整、具体地体现在合同条款中,绝不能有含糊、笼统和有漏洞的表述。最后在信息工程建设实施中进行主动的、不间断的、动态的跟踪和纠偏管理。
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流程及有关要求
信息系统工程,其涵盖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大厦工程、软件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及项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起协调人们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的作用,因此,规范正确的监理流程是必不可少的.信息系统监理流程如下:
监理流程图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是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需求调研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监理的目标、方法和程序都体现在这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在投标人技术实力方面,总监理工程师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
在本地化服务方面,中标人需在宜宾派驻技术人员,并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
在监理措施方面,投标人需对本系统、各阶段监理服务进行分析、归纳,并对各阶段监理措施的合理性,特别是对本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变更、信息安全、信息和合同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是否具有有效可行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服务承诺方面,投标人需书面承诺:
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中标人需自备办公设备和场地,并且提供7×24小时服务。
四、商务需求
(一)投标人中标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服务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监理项目所涉及的建设、验收完成。
(三)付款: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验收: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