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财政局关于采购2020年至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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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300000061289 发布时间:2020-04-30 文档页数:42页 所需下载券:10
盐池县财政局关于采购2020年至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

 服务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我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银保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农)发〔2019〕73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   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   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以下简称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 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本方案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农业保险机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以保险费补贴(指财政部门以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人提供补贴)为引导,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   风险,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机构等各方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县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本方案所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

 

(四)协同推进。财政、农业、自然资源(林草)、气象、乡镇等有关部门及农业保险机构,按   照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产业、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等有机结合,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制,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补贴对象

 

在盐池县境内从事种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重复投保。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业保险按照《盐池县脱贫巩固提升实施方案中的扶贫保险方案》执行,扶贫保险方案未涵盖的险种执行本方案。

四、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 种植业险

 

  • 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 单位保险保额:小麦 500 元/亩、制种小麦 900 元/亩、玉米 500 元/亩、制种玉米 700 元/ 亩、马铃薯 600 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 元/亩;
  • 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费率为 4%,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 40%,自治区财政补贴 30%, 县财政补贴 10%,投保人自缴 20%。

2.  养殖业险

 

  • 标的品种:成年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 单位保险保额:成年奶牛 10000 元/头(畜齡≧1 年),后备奶牛 5000 元/头(畜齡≧2 个月),能繁母猪 1500 元/头(畜齡≧1 年),育肥猪 800 元/头(畜齡≧2 个月);
  • 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费率为 5%,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 50%,自治区财政补贴 20%, 县财政补贴 10%,投保人自缴 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1. 种植业险

 

  • 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露地蔬菜(仅指黄花菜);

 

  • 单位保险金额:枸杞种植 2000 元/亩、酿酒葡萄种植 1500 元/亩,日光温室 10000 元/亩( 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 600 平方米以上)3000 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仅指黄花菜)1000 元/亩;
  • 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费率为 4%,保费补贴由治区财政补贴 50%,县财政补贴 30%,投保人自缴 20%。

2.  养殖业险

 

  • 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肉羊种公羊;

 

  • 单位保险保额:按照标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及饲养成本)确定,肉牛基础母牛 6000 元/ 头(畜龄≧1 年),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 元/只(畜龄≧6 个月);
  • 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费率为 5%,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补贴 50%,县财政补贴 30%,投保人自缴 20%。

(三)县财政补贴险种

 

  1. 种植业险

 

  • 标的品种:马铃薯收入保险、玉米收入保险、小杂粮(荞麦)产量保险、黄花菜价格指数保险;
  • 单位保险保额:旱地马铃薯 700 元/亩,库井区玉米收入保险 880 元/亩,小杂粮(荞麦) 产量保险南部山区(大水坑、麻黄山、惠安堡)256 元/亩、北部地区(花马池、王乐井、高沙窝、青山、冯记沟)232 元/亩,黄花菜价格指数保险 5000 元/亩;
  • 保费险率及保费补贴:①马铃薯收入保险、玉米收入保险费率为 4%,保费补贴由县财政补贴 70%,投保人自筹 30%;②小杂粮(荞麦)产量保险费率为 5%,保费补贴由县财政补贴 70%,投保人自筹 30%;③黄花菜价格指数保险费率为 6%,保费补贴由县财政补贴 80%,投保人自缴 20%。

2.  养殖业险

 

 

  • 标的品种:肉羊收益保险;

 

  • 单位保险保额:1000 元/只;

 

  • 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费率为 4%,保费补贴县财政补贴 76%,投保人自缴 24%。

 

  1. 县财政补贴的险种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每年的调整方案适时进行调整。 五、保险标的及期限

(一)承保标的

 

  1. 种植业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树体、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及设施等成本。按照投保人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但总数不能超过全县 耕地面积(133 万亩)进行投保每种农作物只可投保一种险种。
  2. 养殖业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以投保人实际养殖的牲畜数量为准。
  3. 县级开展的各项收入保险。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约定的产量为准。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   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   险条款”中明确)。

六、保险责任范围

 

农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 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 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种植业保险责任以损失率达到 20%以上(包括 20%);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   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到户实际金额后进行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保险机构会同畜牧   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   标的折扣残值。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 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 重大病害。①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瓜类果斑病、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②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③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④基础母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⑤基础母羊(种公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   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   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
  3.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1. 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情况。

 

(二)免赔及优惠

 

  1. 保险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种植业保险起赔点为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其他险种严格按照条款执行。
  2. 保险机构应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内无赔款的投保人,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 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三)县财政补贴险种保险责任

 

  1. 种植业险:①马铃薯收入、玉米收入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价格下跌或产量降低,导致旱地马铃薯销售收入、库井玉米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②小杂粮(荞麦)产量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产量降低,导致荞麦的实际测产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产量;③黄花菜价格指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黄花菜(干果)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价格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平均销售价格由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黄花菜四个季度平均价格为准。
  2. 养殖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育肥羊因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或因羊肉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格。
  3. 约定收益、约定产量及风险处理:①马铃薯为旱耕地亩产为 1000 公斤,价格为 7 元/公斤;

 

②玉米为库井灌区玉米亩产为 550 公斤,价格为 1.6 元/公斤;③小杂粮(荞麦)产量:南部山区亩

 

产为 128 斤,价格 2 元/斤;北部地区亩产 116 斤,价格 2 元/斤;④黄花菜价格指数保险:黄花菜价格指数保险责任实行封顶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收取保费的 200%;⑤育肥羊肉价格保险责任,实行封顶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收取保费的 200%,约定价格 30 元/斤,胴体重量 33.33 斤/只。

七、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农业   保险的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 专业能力。具备专业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 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4. 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

 

 

安排。

 

  1.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2. 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二)招标管理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以险种或乡镇设置标段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农业保险机构时,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评标参考标准,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营资质、服务能力、专业能力、   服务网络、技术运用、产品创新等进行量化评价。中标的保险机构原则上服务期为 2 年(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进行招标。

(三)保险费管理

 

  1.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投保期结束后,按照保单如实提供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并经乡镇政府核实

 

(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

 

  1. 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汇总保费补贴金额,将中央、自治区及县级承担补贴资金拨入农业农村局, 由农业农村局与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年度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2. 财政局参照上年度农业保险情况,将县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于每 年 12 月将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 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 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监督实施。

 

 

(五)业务管理

 

  1. 业务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不得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保险业务,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在承保过程中, 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 、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2. 理赔服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 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 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3. 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承保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整。
  4. 政策处罚。对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及投保人,一经查 实,对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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