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核心区外地籍和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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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150000070228 发布时间:2020-05-15 文档页数:86页 所需下载券:10
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核心区外地籍和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

第四部分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核心区外地籍和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二、服务范围:

对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核心区以北(原恒口镇+大同镇片区)约 168.22  平方

公里进行城镇、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测绘、资料收集、数据库建设、成果整理归档(测量精度为 1:500 比例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到村、到图斑、

测量精度为 1:1000  比例尺)及图件编绘、数据库建设、成果整理归档等,预算金额

17208800.00 元。

 

三、项目内容及质量要求

 

1.项目内容:

 

对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核心区以北(原恒口镇+大同镇片区)约 168.22 平方公里进行城镇、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测绘、资料收集、数据库建设、成果整理归档,城镇及农村地籍测绘,包括地上建(构)筑物、道路、农用地、未利用地、水域等,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到村到图斑),测量精度为 1:1000 比例尺及图件编绘、数据库建设、成果整理归档等。

具体服务内容:

 

第一标段

序号

分项预算名称

工作内容

任务数量

备注

 

 

图根控制测量、宗地界址测绘、

 

 

 

 

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包括全

 

 

 

1

城镇地籍测绘费

域范围内地物测绘、农用地、道

路、未利用地、水域等测绘)、

16.2 平方公里,共 259 幅

 

1:500 比例尺

 

 

面积量算、地籍图宗地图绘制,

 

 

 

 

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2

 

 

 

 

农村地籍测绘费

图根控制测量、宗地界址测绘、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包括全域范围内地物测绘、农用地、道路、未利用地、水域等测绘)、面积量算、地籍图宗地图绘制, 检查修改,成果整理并形成电子文档。

 

 

 

 

152.02 平方公里共 456 幅

 

 

 

1:1000 比例尺, 全域范围内面积地籍测绘。

 

 

 

3

 

 

 

房产测绘费

宗地测绘,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提供不动产测绘报告

 

 

19408 户

*300=582.24

万平方米

 

 

 

1:500 比例尺

 

 

 

 

 

 

 

4

 

 

 

 

权属调查及确权登记资料编制费(土地和房屋)

调查宅基地和房屋使用人、权属界限、权属性质、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同步调查房屋的产权人、层数、结构、房屋用途、面积、权属来源、四至房界、产权纠纷及他项权利等。填写权籍调查表、照片、宗地草图绘制、收集复印权源材料、身份证等其他权籍调查中的全部资料。

 

 

 

 

 

19408 户

*300=582.24

万平方米

 

 

对农村地籍房产及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前期技术工作。

 

 

 

5

 

 

控制测量费

 

选点埋石、点之记、控制点展开图、静态测绘等、手薄、平差计算、控制点成果等。

 

 

166*3=498 个

第 一 标 段 共

168.22 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

3 个控制点

 

6

 

数据建库费

完成区域内所有调查的数据整理

与处理、数据库质检、坐标校核、空间坐标信息入库、拓扑关系、

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

 

按照地籍管理信息化平台要

 

 

 

 

输入权籍调查表、编制相关属性等。

 

求建库入库。

 

 

 

  1. 主要成果:工作技术及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库、图件及表格等。

 

  1. 质量要求: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验收达到的合格标准,且本项目所有成果,须满足建立数据库及登记发证要求。

四、技术规范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 28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1.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18 号)

 

  1.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5 号)

 

  1.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
  2.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003 年第 17 号令;

 

  1.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权属拐点测量经费的通知》安国土资函[2014]56 号;

(二)测量技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 28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2004]28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号);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656 号

 

  1.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 26

号);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J 41 号;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46 号)

 

  1.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2.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1.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 号);
  2.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1]120 号);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 号);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3〕1 号);

 

  1.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技术规范

 

  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 《地籍调查规程》TD/T1OOl-2012;

 

  1.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源部 2015 年 3 月 30 日;

 

  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一部分: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以下简称《1:500 图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 号附件 1);

 

  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附件);

 

  1.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

 

  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1.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lOlG-2007;

 

  1.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lOlS-2007;

 

  1.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

 

  1.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1. 房产测量规范 第 1 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 GB/T 1-2000;

 

  1. 房产测量规范 第 2 单元 房产图图式 GB/T 2-2000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省市相关要求。

 

本文件中约定的任何承揽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和要求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承揽人应书面请求招标方予以澄清。

五、需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1、权籍调查资料(档案装袋,含土地房屋权源材料复印件、不动产报告、权籍调查表等,全部扫描成电子文件)

2、测量成果资料

 

3、图件资料(宗地图、分幅地籍图、图幅结合图表等)

 

4、数据库资料(数据电子版)

 

5、坐标成果表(数据电子版)

 

6、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

 

7、按上级要求提供的其它成果资料

 

注:中标单位向发包人交付以上测绘成果 1 份(原始资料提供一份,其他成果资料(纸质、电子文件)均各提供 1 份(套))

七、测绘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测绘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均属于发包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 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发包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测绘成果。

八、测绘成果交付时间

 

 

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完成 50%的权籍调查任务,合同期限内完成所有的服务内容。按要求提交达到验收标准的全部成果。

九、中标人实际测绘工程费的结算办法:

 

中标人实际测绘费用=中标单价*实际工作量。

 

付款方式:按项目完成进度,分阶段向成交单位付款,具体付款方式由采购人及成交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商榷。

十、售后服务条款

 

  • 中标单位负责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调试与运行。

 

  • 中标单位负责免费为招标方提供镇、村、组级业务培训,对整个项目的合理化把控能够提出可行性建议,有能力对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 信息数据库数据录入完成并运行后,中标单位应继续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

十一、保密

 

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及实施人员应与招标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中标单位应负责所有成果、资料及招标单位提供的国土“二调”成果图和陕西省农业厅提供的正射影像图的保密,非经招标单位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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