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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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040000076184 发布时间:2020-06-04 文档页数:28页 所需下载券:10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 招标服务范围
  • 滨海和半塘园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
  • 黎明环境空气VOC自动站运维服务

二、具体招标要求

(一)滨海和半塘园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招标内容及要求

1、运行维护服务范围

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滨海站和半塘园清新空气站)的日常运维管理及相关仪器、数采系统、集成设施的故障维修、配件更换。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耗材、电费、标准气体以及设备维修、维护所需配件、运维所需的流量计、维修工具等均由供应商负责,网络费用由甲方负责。

2、空气站概况

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滨海站及半塘园站监测点分别安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监测项目SO2、NO2、CO、O3、PM10、PM2.5 、碳黑、能见度和气象仪(监测项目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等)等,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监测仪器配置表

滨海站

序号

仪器

数量

品牌

备注

1

SO2分析仪

1台

美国Thermo

 

2

NOX分析仪

1台

美国Thermo

 

3

CO分析仪

1台

美国Thermo

 

4

O3分析仪

1台

美国Thermo

 

5

PM10监测仪

1台

美国Thermo

 

6

PM2.5监测仪

1台

美国Thermo

 

7

黒碳分析仪

1台

美国Thermo

 

8

氨分析仪

1台

美国Thermo

 

9

气象五参数

1台

德国LUFFT

 

10

气体监测校准系统及零气发生器

1套

美国Thermo

 

半塘园

序号

仪器

数量

品牌

备注

1

负氧离子监测仪

1台

威德

 

 

3、总体要求

3.1 投标人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气字[2013]41号)、《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及管理。

3.2 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站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业主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考核指标要求。运行单位应积极协助中心站完成总站、省中心对自动监测站运行检查及考核工作。

3.3 投标人必须为本项目在温州市设立服务办事机构,并要求聘用足够的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4▲投标人应至少为本项目配置2名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一人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1辆运维车辆,运维车辆和技术人员必须为本项目专用。投标人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专线电话,1小时电话响应, 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3.5 投标人必须常备与此项目同品牌的备机,确保运维项目的应急使用。

3.6 投标人需在服务点需有相应的耗材备件,便于日常使用。

3.7投标人应在温州市内配备各种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各种硬件接口线、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8委托运行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业主方所有。未经业主方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在委托运营及管理期间,中标人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3.9在委托管理期间,受托方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1. 工作目标

4.1 各监测项目数据有效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四要求,详见表(二):

表(二)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SO2、NO2、Nox、PM2.5、PM10、CO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

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2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SO2、NO2、Nox、PM10、PM2.5、CO

24小时平均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O3

8小时平均

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当日 8 时至 24 时至少有 14 个有效 8 小时平均浓度值

SO2、NO2、Nox、CO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BC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4.2有效数据率达到90%以上。

  1. 合同执行

5.1 签定合同后中标人必须在合同执行前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5.2服务期限: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5.3 合同执行开始与合同临近结束,中标人应对仪器性能进行测试,需保持仪器性能状态一致,并在合同临近结束时做好下一阶段的交接工作。

5.4业主方依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及对中标人运行维护质量的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提前中止合同、正常终止合同。如果考核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运维合同。

  1. 具体要求

6.1 巡查项目要求

6.1.1空气监测子站巡检

  • 空气监测子站巡检周期正常情况下每7天一次。
  • 检查气体分析仪器采样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一次,保留滤膜并标记存储和记录以备可能研究。
  • 检查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漏气或堵塞现象。
  • 定期清洗气体采样总管,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采样总管与支管内不能有明显积尘。
  • 颗粒物监测仪器中使用β射线法的定期更换纸带并将纸带编号保存,同时检查仪器的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 颗粒物采样头至少每2个月清洗1次,滤网无明显积尘、滤水瓶无积水。
  • 校准系统所需的氧化剂和净化剂每半年更换一次。
  • 检查标准气体钢瓶是否安全固定、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体的有效期限和消耗情况等。
  •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排空空气压缩机储气瓶中的积水。
  • 按照业主要求,对流动空气监测车上的监测项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6.1.2  数据采集及传输的检查

运维技术人员每日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工作参数、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省站平台)是否正常(网络查看),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按应急管理中的时限要求处理。每周对氨、黒碳项目完成数据审核整理。

6.1.3 站房设施检查

  • 查看站房的基础设施,包括避雷系统、消防、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
  • 检查站房外部状况,包括建筑物、站房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设施。
  • 注意站房内部异常气味和噪音,并排查。
  • 检查站房内部设施,包括消防、照明、强弱电和接地、通讯网络、应急设施等。
  • 检查室内空调是否正常工作并记录室内的温湿度。检查空调的出风口,防止出风直接吹在电磁阀和采样管上。冬夏季节检查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引起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及时调整站房温度降低温差,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 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每1个月至少清洗1次,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 站房空调发生故障时应根据应急管理时效要求及时修复,如不能修复应及时更换,以确保子站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检查站房排风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 保持站房内部卫生整洁。
  • 站房设施检查周期为一个月一次。

6.2 质量控制

(1)气体分析仪(点式仪器):

  • 每周一次零点、标点检查或校准,并做好记录。
  • 每月一次精密度检查并做好记录。
  • 每半年一次流量检查(两次间隔为5-7月),使用可追溯标准流量计。
  • 氮氧化物分析仪的钼炉转化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两次检查间隔为10-14月)。
  • 在每年4月份之前完成所有子站O3的溯源与标准传递工作。
  • 每半年(两次间隔为5-7月)一次多点线性校准并做好记录。
  • 仪器维修更换重要部件(如电光部件和光学部件等)后要进行多点线性校准。

(2)颗粒物分析仪(PM10/PM2.5):

光浊度计/β射线法每半年一次流量校准,每季度一次浊度计零点校准,每年一次标准膜质量校准,每年一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并做好记录。

(3)校准设备:

  • 多元气体校准仪:每半年进行一次标气和零气的质量流量计校准并做好记录。
  • 使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级标准气体或其它权威部门确定的标准气体并提供标物证书。
  • 校准使用的气压、温度计必须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并提供鉴定证书。

(4)其他

  • 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站进行气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 随时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站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
  • 其他要求按照HJ/T 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中关于“6 系统的维护管理”、“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执行。

6.3  应急管理

出现监测数据异常、仪器故障或通讯故障,正常工作日应在3小时内、节假日应在6小时内(9:00算起)到达子站处理故障并将信息反馈中心站;故障严重不能及时解决时,应关闭故障仪器的数据采集通道并告知中心站。如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应更换备机,故障设备运回中心站,并负责维修仪器,故障设备应在一周内完成维修,维修完毕及时替换备机,并做好相应维修记录。如因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无法修复仪器,需委托仪器生产厂商服务的,运维单位须负责相关费用。

6.4故障处理措施:投标人必须提供完善的故障处理预案,并按预案执行。

6.5运营服务成果要求

认真、及时做好各类记录,以周计划、月总结的形式报市中心站,书面报告作为运行维护考核依据之一,包括:

①每周巡视结果记录

②仪器设备维护记录

③备件耗材更换记录

④故障处理记录

⑤质控检查结果记录

  1. 考核/计费办法

7.1方法与内容

7.1.1考核由委托方组织实施,采取季度考核打分的方式。

7.1.2每站点考核主要按《考核综合评议表》进行打分。

7.1.3季度有效数据获取率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数据审核平台导出数据的日平均值作为统计依据进行计算。

7.1.4 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初级警告,扣除当季度运营费10%,并责令整改;

(2)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二级警告,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30%,并责令整改;

(3)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取消运营合同,并处以合同额两倍的罚款;

如遇到“1.4(3)”状况解除合同后,原乙方必须对所运维的站点按接手时的仪器配置品牌型号进行维修,要求不低于交接时仪器状况。

合同解除后对环境空气自动站进行资产后评估,若达不到交接要求,新的托管方在修复后所需费用由原乙方承担。

7.1.5合同执行结算后,将每季度各项付费进行累加,累加金额小于中标价的,差额需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

 

(二)、环境空气VOC自动站运维服务采购内容及要求

1、设备名称及数量:

  • 为保障温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现采取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方式对温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部分监测站点进行运维管理。
  • 本次委托定期服务的监测站点为温州市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站黎明站。
  • 本次委托定期服务为全托管模式,中标方负责提供该站点在线VOC设备日常运维管理和定期数据分析服务,以及运行运维期间所有标气、配件、耗材以及运维所需工具(流量计、维修工具等),负责站房、网络、仪器设备、辅助设备等站点全部资产的维护和维修。因中标方人为导致的仪器故障,其维修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中标方负责。网络及水电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 表1-1 黎明站(环境空气VOC自动站)点仪器配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仪器名称

数量

仪器型号

1

VOC分析系统

1套

TH-300bVOCs

2

空调

2台

格力

3

其他附件

1批

采样系统、灭火器等

2、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定期服务管理内容

中标单位负责完成温州市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黎明站为期13个月的全托管服务模式,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1服务内容、质量保证要求及考核形式.

服务内容: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气字[2013]41号)、《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每周巡检维护、月度维护、仪器维修、故障处理等服务,如运维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2质量保证要求:中标单位需按照国家标准方法进行监测工作和服务。

2.3 考核形式: 由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不定期对站点进行抽查,填写《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每季度组织对中标单位开展工作考核,依据维护内容现场查看及有效数据获取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

3、定期服务技术要求

本次定期服务委托内容指的是温州市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黎明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数据分析等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站房巡检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定期数据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3.1点位环境管理

  • 观察站点周边环境的变化。
  • 查看点位周围安全隐患。
  • 查看站点外围的道路、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
  • 查看站房外围的防护栏、隔离带有无损坏情况。
  • 查看周围树木是否需要修剪。
  • 记录巡检情况,如果发现影响站点代表性和监测正常运行的环境变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中心站。
  • 填写《巡查记录》。

3.2站房巡检管理

  • 查看站房的基础设施,包括避雷系统、消防、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等。
  • 检查站房外部状况,包括建筑物、站房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设施。
  • 注意站房内部异常气味和噪音,并排查。
  • 检查站房内部设施,包括消防、照明、强弱电和接地、通讯网络、应急设施等。
  • 检查室内空调的是否工作正常和查看室内的温湿度。检查空调的出风口,防止出风直接吹在电磁阀和采样管上。冬夏季节检查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引起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及时调整站房温度降低温差,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站房空调发生故障时应根据应急管理时效要求及时修复,如不能修复应及时更换,以确保子站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检查站房排风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 检查各电源插头、线板工作是否正常
  • 保持站房内部卫生整洁。
  • 记录巡检情况,如果发现影响自动站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修复,同时报告温州市站。
  • 填写《巡查记录》。

3.3每周巡检及维护

3.3.1日巡查

  • 每日对VOCs进行远程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对于异常数据进行标注、说明,做好记录,保证数据获取率。
  • 需要每天观察插入的外标数据,当外标测定数据与外其实际浓度基本一致时候(±30%)就不需要标定,否则需重新标定仪器,编辑定量方法。

3.3.2每周至少对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巡检1次,

  • 检查点位环境及站房是否正常。
  • 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数据传输情况。
  • 检查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漏气、积尘或堵塞现象。
  • 检查标准气体钢瓶的试用情况,当钢瓶压力(氮气钢瓶压力和氦气钢瓶压力)到2 MPa时建议更换钢瓶气。
  • 检查分析仪器采样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一次。
  • 检查氢空一体机耗材使用情况,及时更换超纯水、干燥硅胶和活性炭。
  • 检查CO2去除管,结合FID的谱图中丙烷的峰拖尾情况及时更换(一般建议2周更换一次)。
  • 检查VOCs标气使用情况、气密性和采样流量,按规定定期更换易耗品。
  • 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站点正常、稳定运行。
  • 结合内外标日常用量,定期及时更换外标和内标,更换标气之后要对系统验漏。

3.4仪器月度运维

每月对自动站至少进行1次系统性检查,检查系统气路,监测仪器、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系统和其它辅助设备等运行是否正常,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按应急管理中的时限要求处理。

3.4.1网络检查:

(1)定期服务单位协助用户进行网络监控,需安排监控人员,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工作参数、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包括省站平台及国家站平台)是否正常(网络查看),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调,了解是否仪器出现故障,如仪器出现故障及时安排维护人员到达现场。

(2)检查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漏气或堵塞、有无冷凝水或污物。

3.4.2辅助设备检查维护:

  • 检查标准气体钢瓶是否安全固定、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体的有效期限和消耗情况等。
  • 数采仪除尘清洁、硬盘存储量检查、通讯线路检查、误码率测试、时钟校对,查看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工控机显示数据与仪器数据是否一致。
  • 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每1个月至少清洗1次,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 检查氢空一体机运行情况,确保VOC分析运行正常配气。
  • 定期检查MS机械泵的泵油,若泵油呈现黄褐色或者红褐色就需要更换了,更换周期为6个月。
  • 定期检查冷阱制冷功能,
  • 当冷阱处于室温状态时,左右压力表的示数均应当在100 ~120 psi(7 ~10 bar);当冷阱处于-150℃时,左压力表的示数约为20 psi,右压力表的示数为200 ~250 psi。
  • 当冷阱效果不佳时及时清理冷阱,清理时打开冷阱下半部分的网状面板,有条件的情况下用吸尘器将冷凝器上附着的灰尘清理掉,如果没有吸尘器可以轻轻擦拭冷凝器,应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理。

(7)MS 灯丝的更换

  • MS灯丝的更换周期一般是三个月左右。由于仪器状态和仪器使用情况存在差异,所以请根据具体情况做维护调整。若MS谱图出峰响应仍然较高并且稳定,可延长使用时间;若使用未到三个月出现了关于灯丝寿命殆尽的报错信息,需提前更换。

(8)填写《运行维护记录》。

3.5仪器质控措施

  • 每2周对设备进行一次漏检,确保仪器正常采样。
  • 每天至少1次对VOC做内外标,更换CO2除水管、活性炭、滤膜,氢气发生器加水等常规维护工作,对VOC系统进行线性及性能测试,填写《运行维护记录》。
  • 每年至少1次VOCs仪器99种组分标准气体定量全标定、系统密封性检查,填写《运行维护记录》。

3.6数据分析服务

  • 每日对VOCs进行远程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对于异常数据进行标注、说明,做好记录,保证数据获取率。
  • 需要每天观察插入的外标数据,当外标测定数据与外其实际浓度基本一致时候(±30%)就不需要标定,否则需重新标定仪器,编辑定量方法。
  • 中标方应在运维周期内每月定期出具月度运维报告,报告必须含有本期数据分析,运维工作总结,巡检维护明细,问题处理明细,耗材和配件更换明细,质控、比对、校准明细等内容,书面报告作为运行维护考核依据之一
  • 全年运行总结报告:定期服务满12个月时,提供一份全年数据分析及仪器运行总结报告(含子站整体运行状况、故障处理与原因分析、故障预防措施等内容)

4、工作目标

4.1有效数据获取率

  • VOCs监测数据有效率达到75%以上。
  • VOCs数据传输率达到80%及以上(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应当传输的总数据量)。

4.2仪器正常运转率

 VOC在线监测系统运转率达到85%及以上(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

5、项目要求

5.1人员车辆配备

中标方必须为本项目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配备1名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定期服务人员名单),并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标方应了解掌握本项目所有仪器的运行状况,定期服务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项目所含主要分析仪器的日常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方法,至少有一名运维技术人员具有三年或以上的气站运维经验,同时取得浙江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同时配备一辆运维车辆(提供车牌号及相应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定期服务合同期内运维技术人员必须固定。车辆和人员至少每月定期到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到1次。

5.2数据保密

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监测数据的报告和传输,同时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外界传递、泄露和披露任何监测数据。

5.3财产保全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采购人的任何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经济担保及资产抵押、出售、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营及管理期间,中标人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5.4对突发情况或仪器故障处置的要求

出现监测数据异常、仪器故障或通讯故障,接到用户通知后正常工作日应在3小时内、节假日应在6小时内(9:00算起)到达子站处理故障并将信息反馈温州市站;故障严重不能及时解决时,应关闭故障仪器的数据采集通道并告知温州市站。如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及时用电话通知采购人,及时邀请设备原厂家上门服务,做好相应维修与运维记录,并协商处理方案。故障处理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人,由采购人确认故障处理意见。在定期服务或维修过程中,中标单位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仪器或配件等损坏,由此产生的相关修复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6管理要求

自动监测系统定期服务及管理期间,在合同约束范围内中标单位拥有管理自主权;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任务。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定期服务及管理期间,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操作规范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详见定期服务技术要求),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采购人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考核指标要求。中标方必须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站进行气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以及随时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站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

5.7考核办法

为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另附)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温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主要考核中标单位运维情况(包括资质水平、备品配件、运维能力、管理制度等)和运维站点运维质量。

  • 考核由委托方每季度组织实施,采取现场考核与有效数据获取率相结合的方式,填写VOC空气站季度考核评价表。
  • 查看月度报告,核对有效数据获取率。
  • 一旦发现虚假数据或人为干扰采样,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已支付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
  • 每年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初级警告,扣除本年度运营费10%,并责令整改;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二级警告,扣除当本年度运行费的30%,并责令整改;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取消运营合同,并处以合同额两倍的罚款;
  • 如遇到投标方中标后在定期服务期内无法满足采购人运维要求的情况,在解除合同后,原中标方必须对所定期服务的站点按接手时的仪器配置品牌型号进行维修,要求不低于交接时仪器状况。
  •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相应费用,到合同期满,采购人负责邀请第三方对环境监测仪器进行检查,如无仪器问题,则支付剩余费用。

5.8供应商还应做到的其它工作

  • 在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采购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使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 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空气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采购人所有。
  • 协助委托方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
  • 积极参加省环境监测中心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 监测数据级定期服务服务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告等不得公开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采购人要求的其它临时性任务应保质保量完成。

注: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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