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二、具体招标要求
1、运行维护服务范围
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滨海站和半塘园清新空气站)的日常运维管理及相关仪器、数采系统、集成设施的故障维修、配件更换。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耗材、电费、标准气体以及设备维修、维护所需配件、运维所需的流量计、维修工具等均由供应商负责,网络费用由甲方负责。
2、空气站概况
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滨海站及半塘园站监测点分别安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监测项目SO2、NO2、CO、O3、PM10、PM2.5 、碳黑、能见度和气象仪(监测项目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等)等,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监测仪器配置表
滨海站
序号 |
仪器 |
数量 |
品牌 |
备注 |
1 |
SO2分析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2 |
NOX分析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3 |
CO分析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4 |
O3分析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5 |
PM10监测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6 |
PM2.5监测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7 |
黒碳分析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8 |
氨分析仪 |
1台 |
美国Thermo |
|
9 |
气象五参数 |
1台 |
德国LUFFT |
|
10 |
气体监测校准系统及零气发生器 |
1套 |
美国Thermo |
|
半塘园
序号 |
仪器 |
数量 |
品牌 |
备注 |
1 |
负氧离子监测仪 |
1台 |
威德 |
|
3、总体要求
3.1 投标人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气字[2013]41号)、《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及管理。
3.2 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站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业主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考核指标要求。运行单位应积极协助中心站完成总站、省中心对自动监测站运行检查及考核工作。
3.3 投标人必须为本项目在温州市设立服务办事机构,并要求聘用足够的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4▲投标人应至少为本项目配置2名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一人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1辆运维车辆,运维车辆和技术人员必须为本项目专用。投标人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专线电话,1小时电话响应, 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3.5 投标人必须常备与此项目同品牌的备机,确保运维项目的应急使用。
3.6 投标人需在服务点需有相应的耗材备件,便于日常使用。
3.7投标人应在温州市内配备各种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各种硬件接口线、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8委托运行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业主方所有。未经业主方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在委托运营及管理期间,中标人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3.9在委托管理期间,受托方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4.1 各监测项目数据有效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四要求,详见表(二):
表(二)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数据有效性规定 |
SO2、NO2、Nox、PM2.5、PM10、CO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 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2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
SO2、NO2、Nox、PM10、PM2.5、CO |
24小时平均 |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
O3 |
8小时平均 |
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当日 8 时至 24 时至少有 14 个有效 8 小时平均浓度值 |
SO2、NO2、Nox、CO |
1小时平均 |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
BC |
1小时平均 |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
4.2有效数据率达到90%以上。
5.1 签定合同后中标人必须在合同执行前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5.2服务期限: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5.3 合同执行开始与合同临近结束,中标人应对仪器性能进行测试,需保持仪器性能状态一致,并在合同临近结束时做好下一阶段的交接工作。
5.4业主方依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及对中标人运行维护质量的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提前中止合同、正常终止合同。如果考核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运维合同。
6.1 巡查项目要求
6.1.1空气监测子站巡检
6.1.2 数据采集及传输的检查
运维技术人员每日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工作参数、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省站平台)是否正常(网络查看),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按应急管理中的时限要求处理。每周对氨、黒碳项目完成数据审核整理。
6.1.3 站房设施检查
6.2 质量控制
(1)气体分析仪(点式仪器):
(2)颗粒物分析仪(PM10/PM2.5):
光浊度计/β射线法每半年一次流量校准,每季度一次浊度计零点校准,每年一次标准膜质量校准,每年一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并做好记录。
(3)校准设备:
(4)其他
6.3 应急管理
出现监测数据异常、仪器故障或通讯故障,正常工作日应在3小时内、节假日应在6小时内(9:00算起)到达子站处理故障并将信息反馈中心站;故障严重不能及时解决时,应关闭故障仪器的数据采集通道并告知中心站。如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应更换备机,故障设备运回中心站,并负责维修仪器,故障设备应在一周内完成维修,维修完毕及时替换备机,并做好相应维修记录。如因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无法修复仪器,需委托仪器生产厂商服务的,运维单位须负责相关费用。
6.4故障处理措施:投标人必须提供完善的故障处理预案,并按预案执行。
6.5运营服务成果要求
认真、及时做好各类记录,以周计划、月总结的形式报市中心站,书面报告作为运行维护考核依据之一,包括:
①每周巡视结果记录
②仪器设备维护记录
③备件耗材更换记录
④故障处理记录
⑤质控检查结果记录
7.1方法与内容
7.1.1考核由委托方组织实施,采取季度考核打分的方式。
7.1.2每站点考核主要按《考核综合评议表》进行打分。
7.1.3季度有效数据获取率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数据审核平台导出数据的日平均值作为统计依据进行计算。
7.1.4 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初级警告,扣除当季度运营费10%,并责令整改;
(2)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二级警告,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30%,并责令整改;
(3)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取消运营合同,并处以合同额两倍的罚款;
如遇到“1.4(3)”状况解除合同后,原乙方必须对所运维的站点按接手时的仪器配置品牌型号进行维修,要求不低于交接时仪器状况。
合同解除后对环境空气自动站进行资产后评估,若达不到交接要求,新的托管方在修复后所需费用由原乙方承担。
7.1.5合同执行结算后,将每季度各项付费进行累加,累加金额小于中标价的,差额需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
(二)、环境空气VOC自动站运维服务采购内容及要求
1、设备名称及数量:
序号 |
仪器名称 |
数量 |
仪器型号 |
1 |
VOC分析系统 |
1套 |
TH-300bVOCs |
2 |
空调 |
2台 |
格力 |
3 |
其他附件 |
1批 |
采样系统、灭火器等 |
2、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定期服务管理内容
中标单位负责完成温州市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黎明站为期13个月的全托管服务模式,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1服务内容、质量保证要求及考核形式.
服务内容: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气字[2013]41号)、《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每周巡检维护、月度维护、仪器维修、故障处理等服务,如运维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2质量保证要求:中标单位需按照国家标准方法进行监测工作和服务。
2.3 考核形式: 由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不定期对站点进行抽查,填写《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每季度组织对中标单位开展工作考核,依据维护内容现场查看及有效数据获取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
3、定期服务技术要求
本次定期服务委托内容指的是温州市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黎明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数据分析等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站房巡检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定期数据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3.1点位环境管理
3.2站房巡检管理
3.3每周巡检及维护
3.3.1日巡查
3.3.2每周至少对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巡检1次,
3.4仪器月度运维
每月对自动站至少进行1次系统性检查,检查系统气路,监测仪器、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系统和其它辅助设备等运行是否正常,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按应急管理中的时限要求处理。
3.4.1网络检查:
(1)定期服务单位协助用户进行网络监控,需安排监控人员,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工作参数、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包括省站平台及国家站平台)是否正常(网络查看),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调,了解是否仪器出现故障,如仪器出现故障及时安排维护人员到达现场。
(2)检查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漏气或堵塞、有无冷凝水或污物。
3.4.2辅助设备检查维护:
(7)MS 灯丝的更换
(8)填写《运行维护记录》。
3.5仪器质控措施
3.6数据分析服务
4、工作目标
4.1有效数据获取率
4.2仪器正常运转率
VOC在线监测系统运转率达到85%及以上(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
5、项目要求
5.1人员车辆配备
中标方必须为本项目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配备1名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定期服务人员名单),并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标方应了解掌握本项目所有仪器的运行状况,定期服务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项目所含主要分析仪器的日常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方法,至少有一名运维技术人员具有三年或以上的气站运维经验,同时取得浙江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同时配备一辆运维车辆(提供车牌号及相应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定期服务合同期内运维技术人员必须固定。车辆和人员至少每月定期到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到1次。
5.2数据保密
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监测数据的报告和传输,同时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外界传递、泄露和披露任何监测数据。
5.3财产保全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采购人的任何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经济担保及资产抵押、出售、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营及管理期间,中标人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5.4对突发情况或仪器故障处置的要求
出现监测数据异常、仪器故障或通讯故障,接到用户通知后正常工作日应在3小时内、节假日应在6小时内(9:00算起)到达子站处理故障并将信息反馈温州市站;故障严重不能及时解决时,应关闭故障仪器的数据采集通道并告知温州市站。如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及时用电话通知采购人,及时邀请设备原厂家上门服务,做好相应维修与运维记录,并协商处理方案。故障处理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人,由采购人确认故障处理意见。在定期服务或维修过程中,中标单位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仪器或配件等损坏,由此产生的相关修复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6管理要求
自动监测系统定期服务及管理期间,在合同约束范围内中标单位拥有管理自主权;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任务。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定期服务及管理期间,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操作规范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详见定期服务技术要求),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采购人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考核指标要求。中标方必须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站进行气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以及随时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站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
5.7考核办法
为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另附)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温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主要考核中标单位运维情况(包括资质水平、备品配件、运维能力、管理制度等)和运维站点运维质量。
5.8供应商还应做到的其它工作
采购人要求的其它临时性任务应保质保量完成。
注: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