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需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 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代拟稿)》、《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开展缙云县壶镇镇、胡源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 1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自然资源办公厅生态环境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
6、《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7、《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8、《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0、《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代拟稿)》;
1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2、《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
1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地分类指南(试行)》;
14、《浙江国土空间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及技术标准》。
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涉及范围为缙云县壶镇镇、胡源乡行政边界范围。
2、规划期限:2020-2035年,近期为2025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50年。
1、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2、研究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城镇性质;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预测城市化水平;居民点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旅游设施总体布局;镇区空间结构组织与用地布局;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
3、落实上级规划提出的战略引导、指标约束、底线管控、空间布局、系统指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上级规划要求传导到位,建立目标体系,提出发展策略,划分管控分区,各类空间控制线落地,细化管控措施,明确国土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提出城乡统筹和要素配置要求,提出规划方案并建立任务分解和目标传导机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涉及的文、图、表、数应相辅相成,衔接一致。
1、规划文本: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款格式表达规划结论,应明确表达规划强制性内容,包含文本条文、表格。
2、规划图件:规划图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作为空间基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经规划基数转换后的数据作为现状基础数据。图件应满足上图入库要求。
3、数据库:规划数据库包括基础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按照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标准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
4、附件:规划说明、规划编制情况说明、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修改说明、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规划设计总费用由甲方分期、按约定的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规划编制费用的30%;
第二阶段:项目通过评审,支付规划编制费用50%;
第三阶段:项目完成报批后,支付规划编制费用的20%。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有效发票。
七、时间进度要求
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报批,数据入库及系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