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需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出台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台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意见》、《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江门市出台了《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蓬江区也出台了《蓬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河长制工作全面推开,对各级河长的巡查频次、职责内容、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监督整改等做出详细规定。
蓬江区列入河长制管理的河道有 76 条,其中蓬江区市级河流 18 条,镇级河流 58 条,河道总长 375.9km,巡河总长 375.9 km。
为达到每周(周一至周五)对巡查范围内的全部河道进行一次全面巡查的工作目标。按每组每天巡查河道 19 公里计算,中标供应商应设 5 个或以上河道巡查工作组,其中应包括 4 组或以上外业巡河人员,1 组或以上内业技术服务人员,每组安排 2 名或以上工作人员。
河道巡查工作组每周对巡查范围内的全部河道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每月 4 次,其中 3 次为日间巡查,1 次为夜间巡查。
巡河方式:依据《蓬江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巡河拟采用步行巡河、摩托车巡河、汽车巡河及无人机巡河等方式实施。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非法排污口 |
沿河有无非法入河排污口偷排现象,巡查入河排污口排出水体是否存在白色泡沫冒出、黑臭水体直排等;沿河是否存在可疑的非法排污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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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面漂浮物 |
1、是否存在河湖 1 平方米以上水面漂浮物、倒伏树木、垃圾以及水浮莲等有害水生植物; 2、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无序垃圾堆放点和积存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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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道淤积情况 |
1、是否存在河道淤积严重现象; 2、沿河是否存在断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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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湖障碍物 |
1、江河湖库内是否发现沉船、断桥、残坝、倒伏树木、建筑垃圾等; 2、水库、重点山塘的溢洪道或排洪通道是否设置有拦鱼网栅以及其它阻水障碍物; 3、河道内是否存在养鱼网箱、鱼网、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4、是否发现阻碍、影响防汛通道的树木、垃圾、弃土等障碍物; 5、灌区渠道内是否存在影响灌溉、排水的淤积秸杆、杂草、淤泥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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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河湖违章类 |
1、河湖管理范围(堤围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范围) 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积物; 2、河湖范围内是否存在乱建乱搭、乱采乱堆、乱垦乱种等违规违 法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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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业污染源
沿河湖是否存在可疑的非法入河排污口;沿河企业是否偷排、直排工业污水。
②农业污染源
在蓬江区禁养圈范围内,沿河湖是否存在禽畜养殖场,其禽畜粪便及污水是否未经处理直排入河。
③生活污染源
沿河湖是否存在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管网排水口是否有污水排出。
二、商务要求
集、文件编制印刷、专家咨询、交通运输及验收等一切费用。
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期:巡河工作开展 3 个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给中标供应商;
第三期:合同期满,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并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报告后采购人根据年度考评结果30 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支付余下款项合同总金额的 10%给中标供应商。
为切实加强第三方巡河工作的管理,确保全区巡河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明确保洁工作的质量标准,做到客观公正考核,严格落实考评条款。
①年度考核评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优秀,年度服务费按 100%支付;
②年度考核评分 80 分以下至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良好,年度服务费按 95%支付;
③年度考核评分 60 以下的为不合格,年度服务费按 90%支付。
①每周报送一次巡查工作周报,要求每周二前报送上一周资料;
②每季度汇总报送一次巡查工作报告,要求次月 5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资料。
③每年 7 月 10 日前,报送上半年的巡查工作报告,并按照“五清”的分类,按所属镇街、所属河流、发现问题时间顺序整理出“一宗一册”。
④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上一年巡查工作报告,并按照“五清”的分类,按所属镇街、所属河流、发现问题时间顺序整理出“一宗一册”。
①资料报送方面。要求按时报送资料,每超时 1 次,扣 1 分。
②巡河发现问题方面。蓬江区河长办将不定期抽查巡河项目工作周报,检查是否按照合同要求, 每周对巡查范围内的全部河道进行一次全面巡查,若发现一条河流未覆盖,扣 1 分;若因未巡查而被市级单位发现问题并通报,扣 1 分;江门市级第三方巡查队伍每月发现的河道问题,蓬江区需
先于市级掌握情况,如发现有市级每月通报的问题而蓬江区未发现的,扣 1 分。
3)加分项
作业巡查期间发现有非法排污、倾倒余泥、垃圾,破坏河堤及宣传标识牌,非法占用河滩地及开垦的,能及时制止并上报(以照片为加分证据),每发现一项加 1 分,最终总得分不超过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