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磋商。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供应商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2.1.项目总体要求:
建设“上合组织成员国技术转移中心”,抢占国际技术转移高地, 搭建科技合作交流平台,满足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发展诉求, 落实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国家战略,促进上合国家经济、文化、商贸交流合作。
一是打造物理载体。物理载体包含总部中心与境外协同中心两种。其中,总部中心主要承载企业总部中心与国外企业驻青岛办事处,涵盖科技、文化、经贸三大板块,能够促进上合组织各国加强创新合作、破除文化差异、打通市场渠道,树立跨国科技创新合作的鲜明旗帜。承担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多项任务,协助企业解决生存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落地;承担上合国家文化展示任务,建立文化展示区域,使用多种手段,展览展示上合国家间各自不同的文化及风俗,以文化艺术独特的魅力跨越语言合国界,通达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人民内心深处,搭建沟通的桥梁;承担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任务,协助青岛构建
“西联中亚欧洲、东接日韩亚太、南通东盟南亚、北达蒙俄大陆”的国际多式联运贸易大通道,进一步提升青岛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甚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开拓新市场,将更多中国产品推向世界。而境外协同中心是由总部中心与上合组织成员国建立合作关系后,于境外建设具备展览展示、资源收集、接待洽谈、项目路演等各项基础功能的境外服务载体,协助总部中心搭建国际创新协作网络,收集各国信息,并为有需求的企业在海外提供托管式代运营服务。
二是建立运行机制。根据中心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国家支持、市区联动,上合组织秘书处赋能,建立创新运行机制,保障总部中心与境外协同中心高效、有序稳定运转及可持续发展,推动与科技发达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交流合作。
2.2.项目具体要求:
2.2.1.物理载体建设
2.2.1.1.提出并完善一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并获得上合组织秘书处、科技部的认可。
2.2.1.2.每年建立至少1个境外协同中心。
2.2.2.服务体系建设
2.2.2.1.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最终实现自负盈亏,自我“供血”,打造一个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公正透明的可持续发展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技术转移中心。
2.2.2.2.建立创新服务协作机制。以整合国内与上合国家间各类资源为基础;通过创新资源聚集,科技成果梳理、分析、包装,全市场要素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国内外市场推广,形成的全要素服务链条。与不少于50家品牌专业服务机构达成合作意向。
2.2.2.3.建立海外协同中心建设体系标准。以建立总部中心为基础,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境外协同中心建设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制度,明确合作方式和机制,统筹各协同中心标准化建设与运营的相关工作,通过其全国或国际布局迅速扩大“中心”影响力及业务合作。
2.2.3.线上平台建设
2.2.3.1.建立中、俄、英三语国际合作网站。建立包含需求库、人才库、服务库、大仪库等多种信息库的多语言国际合作网站,发挥网站国际交流网络平台的作用,优化日常工作管理,提高总部与境外协同中心工作便捷度。
2.2.3.2.完成科技、文化、经贸等板块内容的填充,每年至少在需求库、人才库、服务库、大仪库等更新共400条信息。
2.2.4.海外交流
2.2.4.1.开展海外调研走访工作。前往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上合组织成员国进行调研走访工作,收集优质项目资源及企业需求,收入线上平台信息库中。聚焦不少于3个上合组织成员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关注的产业,深度服务不少于50家国内外各类企业、院校及机构。
2.2.4.2.积极推进海外产品对接、海外项目路演、海外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每年实现海外成果落地至少3项、海外公司落户总部中心至少1家。
2.2.5.技术转移转化
整合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高校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资源, 签署合作协议不少于10项;参与100项创新合作,实现技术转移20项, 带动300人围绕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实现5亿元相关营业收入。
2.2.6上合组织孵化器
对接上合组织和“一带一路”国家企业、项目落地,上合组织孵化器入驻率达到80 以上。
2.2.7活动和宣传
定制化举办包括上合组织、“一带一路”主题国际活动,利用信息网络、公众号、上合组织期刊等媒体,加大“中心”宣传力度,提高“中心”在上合组织及“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的认知度。
采购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 幅度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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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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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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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3.2.服务地点
上合创新区,包括技术转移转化区、成果展示及文化交流区、服务配套区、生活配套区(除青岛国际技术交易市场的部分)。
3.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预付款50%;完成合同并待2021年度资金下达后支付至100%。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和维护相关费用。
3.4.服务成果验收
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5.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服务期限内。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证实服务成果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未能免费维修或者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3.6.服务保障
3.6.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应保证每个月至少一次上门回访。
3.6.2.成交供应商在接采购人通知1小时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弥补服务缺陷或提供备选的服务成果。
4.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
◆无。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带“◆”标注的为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