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20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用人单位现状调查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摸清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暴露人群分布和接触水平,客观评估我国当前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奠定基础。
根据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辖区的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上述工作内容。
二、服务期限: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乐清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
三、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任务,具体清单和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
1 |
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 |
调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多个行业企业2701家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
(一)调查范围及对象
本次调查范围为乐清市辖区内企业,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行业门类,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用人单位纳入调查范围。
调查对象为调查期间正常运行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对10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数量较少的地区,将从业人员在5-9人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纳入调查对象。各乡镇街道确定的三大行业门类里面企业可能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也应作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类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场所地址、单位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在岗劳动者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生产产品及使用原辅料的名称和数量、用人单位投产时间等情况。
2、职业病危害信息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年版)列出的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6大类因素45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接触情况、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并调查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所有物理因素)的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人数。
3、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申报,并将申报系统和现状调查系统数据关联,经企业确认同意后现状调查数据直接导入申报系统)、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培训等情况。
4、宣传教育
负责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三)调查方法
详见《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手册》及《浙江省职业病防治项目质量控制方案》
(四)质量控制
为确保调查效果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本次工作开展需按照《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手册》、《浙江省职业病防治项目质量控制方案》、《温州市职业病防治项目质量控制方案》等相关要求,配合省、市及乐清市疾控中心开展相关质量控制及现场复核等。
四、拟派本项目人员等要求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入相应的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足够数量的车辆,保障技术人员的交通出行,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电脑,用于调查数据的录入和审核。
五、付款方式:
(1)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2)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10%;服务期满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合同款,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由于本项目为财政预算拨款,一切付款进度均以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前提,如财政拨款因故延迟,付款时间将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