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2.1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19年,我市根据《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环办执法函〔2019〕145号)和《山东省黄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开展青岛市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行动,完成了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和现场排查等任务,基本掌握了全海域入海排污口的现状。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
(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明确了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要求。随即山东 省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和初步溯源工作的通知》,为推进我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 同步启动初步溯源工作。将通过开展“监测”、“溯源”、“整治”三项重点工作,全面 掌握青岛地区各类入海排污口,组织开展规范化整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监管长效 机制,强化陆源污染控制,为全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探索路径、总结经 验。。
2.2主要内容
2.2.1排污口监测
通过开展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分析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进一步筛选识别出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时段,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
选择监测对象时,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覆盖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的排污口, 必要时开展加密监测。
(一)监测对象
以青岛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排污口(见图 2.2-1,总数为6174 个)为基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考虑溯源、整治工作需求,确定入海排污口监测对象不少于 1270 个。各类型入海排污口按以下原则和要求确定监测对象:
1.工业企业排口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
原则上,所有工业企业排口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均应开展监测。对于间歇性排水的工业企业排口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需在排水期开展监测,应测尽测。
对于利用管道向河(海)排污的工业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需同时在厂界外排口及管道入河(海)排口开展监测,并比对二者的水质水量差异,对差异较大的进行原因识别。
2.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排口和城镇生活污水排口(不包括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畜禽养殖污水排口
监测的畜禽养殖污水排口原则上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殖种类和主要的养殖区域;监测的畜禽养殖污水排口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污水排口均应开展监测。
(2)水产养殖污水排口
监测的水产养殖污水排口原则上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殖种类和主要的养殖区域。所有工厂化水产养殖污水排口均应开展监测。池塘化养殖的水产养殖污水排口的监测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监测排污口数量不少于 525 个。
(3)农田污水排口
监测的农田污水排口原则上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种植种类和主要的种植区域, 监测的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
(4)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排口及混合污水排口
原则上,存在污水排放的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排口及混合污水排口均应开展监测。
3.雨洪排口
以识别有无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混入为重点,对于晴天有水排放的雨洪排口, 应全部进行监测;对于只在降雨产流期有水排放的雨洪排口,应以工业区、生活聚集区为重点,选取数量比例不低于 30%的雨洪排口进行监测。
4.沟渠、河汊、溪流等排口
原则上,所有的沟渠、河汊、溪流等排口均应开展监测。
5.港口(含渔港)码头排口
原则上,所有港口(含渔港)码头排口均应开展监测。
6.盐田排淡沟
原则上,对可能有生产、生活污水汇入的盐田排淡沟均应开展监测。
7.矿井、尾矿库排口
原则上,所有的矿井、尾矿库排口均应开展监测。
8.其他排口
选择污水排放量较大、环境影响较大的排口开展监测。现场发现的新增排口、临时性排口及降雨形成的径流排口、溢流口等应及时开展监测。
(二)监测频率
青岛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至少开展 1 次监测。原则上,应重点选取丰水期、排放水质较差的时段开展监测。对于呈周期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应合理选取监测时段,具体要求如下:
1.水产养殖污水排口:对于虾类等日常基本不换水、主要在清塘期排水的池塘式养殖,应在清塘排水时开展监测;对于海参类等利用潮汐换水的池塘化养殖,应在退潮排水时进行监测;对于工厂化水产养殖应在养殖周期内开展监测。
2.溪流、沟渠、河汊、盐田排淡沟等排口:应在晴天、降雨产流期分别至少开展1 次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借雨排污或雨水冲刷造成污染等情形。
3.受闸(坝)等控制的排口:应在非泄洪期、泄洪期分别至少开展 1 次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蓄水期水质恶化等情形。
4.对于沿海一些坑塘、库湾存在降雨时溢流外排情况的,应在溢流时开展监测。
(三)监测指标
入海排污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水质指标原则上按照《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工作方案》(环办监测函[20l9]687 号)执行,主要包括:pH、盐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行业特征(如电镀、制浆造纸、畜禽养殖业等)明显的入海排污口可按照行业
排放标准要求加测特征指标;水产养殖可选测铜、锌、悬浮物等指标。
(四)监测方法
入海排污口监测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执行。
海水养殖污水排口等海水基质(盐度大于 2)的排污口,水质指标分析方法按照《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147-2013)执行。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
(六)分析及评价方法
所有监测、分析和评价方法均应按照《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指南》、《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海洋监测规范》、《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和相关技术规程所规定的相关方法执行。
(七)其他要求
1.入海排污口监测要采集排污口所排出的水样,避免受纳水体对样品的影响。设闸(坝)的排污口应在闸(坝)上来水一侧采样;对于污水通过调蓄池调蓄后再外排的排污口,应在调蓄池污水外排时进行采样,不得在调蓄池内直接采样。
2.对于并排排列的多个排口,能够明确多个排口为同一污水来源的,对其中一个排口的排水进行水质监测,排水量为多个排口排水量加和;多个排口为不同污水来源或不能明确是否为同一污水来源的,每个排口单独进行水质水量监测。
3.开展监测时,应同步记录排污口附近及周边环境存在黑臭水体、油污、垃圾堆积或其他环境风险隐患,以及有无岸边和水面存在垃圾、漂浮物、油污等情形,并拍摄照片或视频。
4.排污口流量若无法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规定的方法测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容积法、浮标法或情景分析法估算污水的流量。
5.以下情形可使用 2019 年和 2020 年已有的监测数据:(1)已开展自行监测或在线监测的入海排污口;(2)各地组织实施了其他专项监测的入海排污口;(3)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异常需采样”监测的入海排污口。
6.排污口水质评价,按照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7.排污口监测工作由地方政府统筹,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企业自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避免用监督监测替代自行监测。
8.结合近岸海域、河流、湖泊等水质监测情况,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
2.2.2排污口初步溯源
结合排污口监测结果,查清每个排污口(不少于 6000 个)“谁在排、排什么、怎 么排”,摸清废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通过管道排放的,优先利用管网资料确定,也可借助探地雷达、管道机器人等先进手段进行溯源;通过自然沟渠排放的,优先利 用人工徒步或无人机等方式确定;通过混接混排等其他隐蔽方式排放的,可开展靶向 溯源,应组织资料分析、特征因子监测、执法检查以及利用高科技、工程手段,实施 溯源倒查、关联筛查。对已设置排污口标志的正规排口,直接进行污染源登记。通过 溯源,进一步明确“污染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排污路径。
(一)溯源对象
初步溯源对象为青岛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排污口,总数量应不低于 6000 个。具体排查范围见图 2.2-1 所示。
(二)追溯责任
查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明确每个排污口所对应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及联系方式。对城镇、乡村集中生活和混合污水排口、零散农业排水、雨洪径流、溪流、沟渠、河 港等情况复杂的排污口,查清有排污单位的要明确主体责任,暂时难以说清责任的排 污口,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通过溯源,进一步明确每个排 污口的分类,并按照分类确定责任归属。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排污单位排放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三)识别问题
对于水质异常或发黑、发臭的排污口,应开展溯源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特征因子,查找水质异常或发黑、发臭原因;对于晴天仍在持续排水的雨洪排口,应开展管道溯源,查找晴天雨水或污水来源;对于流域水环境质量超标的,查找污染物主要来源。通过溯源,结合前期监测结果,逐一判定每个排污口是否需要开展整治。
(四)登记成果
通过溯源,填报排污口登记表,完善排污口信息及责任单位信息,形成各市入海排污口台账。示例表格见表 2.2-2。
序号 |
市 |
县 |
乡 (镇 、街道或行政村) |
详细地址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编码 |
点位经度 |
点位纬度 |
排污口类型 |
排放状况 |
入海方式 |
是否非法排污口 |
是否不合理排污口 |
排污口整治情况 |
感官 |
水质 |
|
溯源结果 |
备注 |
||||||||||
C O D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
盐 p 度 H |
* |
流 量 污 水 来源 |
污水排放量 |
主要污染物类型 |
污水来源责任主体 |
污水来源责任主体联系方式 |
||||||||||||||||||
示例 |
日照市 |
东港区 |
两城镇王家滩村 |
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王家滩村 |
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王家滩村水产养殖排污口 |
3711 0201 0511 01 |
119 .62 868 8 |
35.6 0146 1 |
水闸 |
间歇排水 |
间接入海 |
否 |
是 |
未整治 |
浑浊 , 有异味 |
1 5 |
1 |
1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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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污水来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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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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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来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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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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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污水疑似来源”:包括工矿企业排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站),城镇生活污水溢流,农村生活直排污水,雨水汇流,水产养殖,盐田排水,畜禽养殖,渔港排水,混合排水(来源不清、有多种排放来源的),溪流、沟渠、河港,其他。
(2)“排放状况”:包括连续排水、间歇排水、无水,其中间歇方式应明确排水周期,无水排口原则上应该封堵。
(3)“是否非法排污口”和“是否不合理排污口”:根据《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 号)附 4 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
(4)“排污口整治情况”:包括已封堵、未整治、整治中。若为整治中,填写采取的整治措施。
(5)填写水质清澈、浑浊、黑臭、颜色异常、有异味/刺激性气味等。
(6)“水质”:水质监测指标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
(7)“流量”:单位立方米/天。
(8)“污水来源”:根据溯源结果,填写排污口对应的污水来源。同一排污口确定对应多个污水来源的,不同污水来源分别填写。
(9)污水排放量:分别填写每个污水来源的污水排放量,单位立方米/天。
(10)主要污染物类型:分别填写每个污水来源的主要污染物类型。
(11)污水来源责任主体:具体污水来源的涉及的工厂企业名称、养殖户姓名等。
(12)污水来源责任主体联系方式:填写污水来源责任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3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
在监测溯源过程中,要配合执法部门对排查出的工业企业排口、各类生态保护区内排污口进行整治,对污染排放量大、水质差、环境影响较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9 月中旬,完成入海排污口提前整治情况报告,提交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2.4构建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信息系统
汇总青岛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初步整治的成果,构建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实现青岛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一张图。
采购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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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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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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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条件
★3.1 服务期限
本项目需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3.2服务地点
青岛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50%作为预付款,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资金。
3.4服务成果验收
3.4.1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招标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投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 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4.2中标人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招标人有权拒收。
3.5质量保证期:服务期限内
3.6服务保障
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服务期限内对不合格的服务成果予以纠正直至达到招标人验收标准。
3.7服务响应
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须接到需要服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响应,6 小时内到达现场,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