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一、本项目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服务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5.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6.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四期)建设服务1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已经完成了三期的项目建设(详见表A),一、二期项目建成了覆盖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监控中心和各环检站的机动车环保检验专网联网和监控,三期项目建设实现了公安联网等内容。目前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已经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公安部门及全市23个环检站实现了数据联网,每日机动车环检业务受理量在2500辆左右。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联合发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由于修订内容较多,增加了外观检查、OBD检测等新内容,需对现有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进行升级。
新标准中一是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值b;二是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规定,对部分现有车辆的OBD功能及故障报警处理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增加了柴油车NOx测试方法和限值要求,解决了对在用柴油NOx排放无标准可依的问题;四是规范了排放检测的流程和项目,对外观检查、OBD检查、污染物排放检测的内容及报送进行相关规定;五是对数据记录、保存和记录的内容及时限进行了规范。按照新国标要求对比目前桂林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平台建设现状发现在软件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2019年1月,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进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
因此需要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对桂林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平台进一步进行升级,按照建设规范对业务功能、数据接口要求并结合日常管理需求对桂林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平台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在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建设基础上升级扩建,主要从业务控制规则深化、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前端数据接收、升级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检测过程监控深化、开发机动车外检管理系统APP)、新国标升级、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互联互通、短信功能、安全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建设。
表A: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各期建设情况表
序号 |
建设阶段 |
软件建设 |
硬件建设 |
1 |
一期项目建设 |
建设了市辖城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传输终端和前端系统,并开发了中心网络管理子系统、检测站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及综合信息显示模块、数据同步模块、数据管理模块、断网保护模块等14个系统或者模块。 |
采购监控中心站核心交换机、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同步及数据管理、磁盘阵列存储系统、切换器、数据库服务器、黄绿标应用服务器、审核电脑等系统硬件平台建设,并对中心机房进行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安装调试采集机动车基本信息,发放机动车环保标识。 |
2 |
二期项目建设 |
深化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监控系统,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全市的机动车检测场站及检测设备实施联网,并和新车控制、在用车监管及环保标志发放等业务功能整合,增加完善环保标志管理、检测数据管理、路抽检管理、专项治理、环检机构管理、数据共享、统计分析、办公管理等具体功能模块。 |
在软件建设基础上,采购了停放地检测设备、正压式呼吸机、显示屏拼接系统、服务器拼接处理器和信号处理设备、中心端服务器、会议室软硬件视频会议系统、终端设备、执法记录仪、高拍仪、条码扫描枪及身份证读卡器等硬件设备方便机动车的尾气检测。 |
3 |
二期追加及三期建设 |
在一期、二期项目建设基础上升级扩建,主要从安全管理模块、中心端管理系统、检测与发标系统及检测站管理等扩展与升级,同时实时监控及硬件防作弊、黄标车管理扩展、区生态环境厅机动车的数据交换平台、桂林市公安数据交换平台、市交通数据交换平台、便携式管理终端中心系统平台软件系统开发、定期自动自检索系统模块及驻场服务及培训等建设。 |
在软件建设基础上,采购了交换机、负载均衡、便携式管理终端中心平台硬件建设、应用防火墙、服务器防火墙、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前置机数据库、前置机、硬件级数据监控装置及指纹采集器等硬件设备。 |
4 |
四期项目建设 |
在一期、二期、三期项目建设基础上升级扩建,主要从业务控制规则深化、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前端数据接收、升级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检测过程监控深化、开发机动车外检管理系统APP)、新国标升级、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互联互通、短信功能、安全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建设。 |
本项目在一期、二期、三期硬件基础上,升级机动车环保检验平台,落地新国标,全面实施新国标要求,升级优化路检程序。 |
(二)本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见表B。
表B:本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序号 |
系统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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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外检管理系统APP(基于安卓系统) |
登录模块 |
机动车外检管理系统APP必须使用登录账号登录后才能使用,登录账号关联中心端系统账号,由中心端系统集中管理,APP功能的使用权限也由中心端系统统一分配。 |
移动门户 |
系统通过统一的界面为用户提供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车辆信息拍照上传等功能的快捷入口,用户可以方便快捷的找到所需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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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检查 |
外观检查按照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执行。用户通过外检APP拍照录入左前方45度车身(含清晰车牌号)、右后方45度车身、车架号、车辆铭牌、仪表盘照片(含行驶里程和OBD灯)等车辆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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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 |
用户通过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功能可以实现通过输入车辆型号查询车辆车型信息。同时APP支持模糊查询功能,可以根据用户输入的部分关键字进行模糊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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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拍照上传 |
在根据车牌号和车辆颜色查询出车辆信息后,调用移动设备自身的照相能力进行车辆照片的拍摄,同时上传中心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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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统计模块 |
APP提供常用的查询统计功能,主要包括车辆检测统计、车辆信息及业务查询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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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测统计 |
根据检测时间和检测站信息统计出检测站的具体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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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及业务查询 |
根据车牌号、车辆颜色、车架号后4位(选填)查询出车辆信息以及车辆的运营性质以及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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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模块 |
1.与路检路查设备实现对接,读取路检路查设备数据,实现与路检设备数据读取,路检现场实现车辆信息查询,并返回数据至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 2.与遥测点位实现数据对接,对检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实时展现,方便执法人员现场拦截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执法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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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沟通模块(基于内网系统) |
1.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沟通模块为机动车环保业务管理部门和机动车环保检站提供一个服务于机动车环检业务开展所需的沟通平台。平台借鉴微信等当下流行的即时通讯工具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的操作模式(实现用户一对一聊天功能、用户群聊功能),从而适应用户平时的操作习惯。同时避免通用即时聊天工具与业务无法衔接,沟通记录无法保存的弱点。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沟通模块同时支持在PC端和移动设备端上运行,实现跨平台跨终端的无缝沟通。 2.所有的沟通记录会在服务器上保留,并与具体业务信息关联,通过一车一档模块可以查询到车辆具体业务的所有沟通记录,从而方便回溯当时的业务场景。 3.可以通过权限设置,分别查看各用户聊天记录。 4.可以通过聊天记录中的车牌号链接,查看此车牌号的沟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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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端数据接收 |
整理修改接收的数据格式和处理方式 |
根据《关于严格落实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环函〔2016〕2034号)及《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6〕235号)要求,需要采集的检测数据比之前要求的要多,即要求采集的数据项(字段)比以前要求的要多;结合之前接收前端数据遇到的问题,重构前端数据接收模块;提高数据传输安全性、稳定性。 |
增加标定数据接收及查询功能 |
增加标定数据接收及查询功能。根据桂环办函〔2016〕235号)文要求在前端数据接收模块中增加标定数据的接收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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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过程数据以单条(每秒接收一条)接收功能 |
之前系统采集过程数据以检测次数为单位,检测完成后检测过程数据一次性打包上传;该方式接收到的过程数据,检测时间可能不准确,都是依赖于检测站端的工位机时间,即如果检测站工位机时间错了,那么采集的过程数据检测时间也是错误的;为了处理该问题,增加单条过程数据接收功能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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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接收前端数据时区分开测试、标定、比对等数据功能 |
增加接收前端数据时区分开测试、标定、比对等数据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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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双怠速法过程数据接收、上传、展示功能 |
根据(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中《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的联网接口协议传输要求,新增双怠速法过程数据接收、上传、展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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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自由加速法过程数据接收、上传、展示功能 |
根据(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中《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的联网接口协议传输要求,新增自由加速法过程数据接收、上传、展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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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升级统计查询功能 |
增加检测方法变更车型查询 |
实现该功能需要对每次检测车辆变更检测方法进行分类记录。 |
增加检测数据审核查询、统计功能 |
该功能会把检测完成后需要审核的数据(如黑烟车、重点关注车辆检测数据)与正常检测数据区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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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查询同一受理编号检测数据查询 |
检测站上传检测数中,存在同一次受理的车辆会传多次数据到中心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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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常不通过的品牌、型号分析 |
该功能模块是针对通过率较低的检测数据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从新车、在用车、品牌、型号等方面进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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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业务控制规则深化 |
公安交警联网数据校验 |
开发针对公安交警联网数据的数据校验,根据公安接口调用规则,在系统中设置限制条件,避免出现调用公安数据超过最大负荷。 |
检测过程中异常数据增加新的报警类型 |
开发针对检测过程中的异常数据增加新的报警类型,实现对于异常检测行为进行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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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检测数据审核 |
检测完成后中心端管理人员需要对指定的车辆检测数据(复检、黑烟车等)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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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重点关注车辆的复审功能 |
重点关注的车辆检测完成后必须经过两次审核才能打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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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安检数据自动匹配 |
获取到安检数据后,根据安检数据里面的车辆信息自动匹配环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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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受理申请功能模块 |
针对于检测受限制的车辆,如黑烟车、为与公安数据匹配、跨站检测等这些车辆,可以提交受理申请后,审核通过后可以受理检测对应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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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复检车辆上传资料功能 |
复检的车辆必须上传资料后才能打印报告单,如维修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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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检测方法变更审核数据横向对比 |
检测方法变更审核时,可以根据车型对同种车型检测方法进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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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检测报告延时推送给公安功能 |
检测报告打印后,可以延时发送给公安,延时时间管理员可以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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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数据审核权限 |
增加数据审核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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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监督性检测功能 |
在接收前端数据时监督性检测数据将独立接收与其它数据区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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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延时打印报告功能 |
在打印报告单前,可以在设定的时间(时间可以自行设定,如15分钟)内不能打印报告单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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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系统接口供其它系统调用 |
根据局机关大数据系统需求,提供相应的接口,协助完成大数据系统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数据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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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车辆默认检测方法功能 |
将所有车辆的检测方法修改为: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柴油车——加载减速法。车辆在申请变更检测方式后,该车辆以后检车都按变更后的检测方式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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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检测站预约锁定设置功能 |
根据业务需求,可以自定义设置检测站预约锁定;锁定后检测站将不能检测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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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黑名单车辆打印报告控制 |
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针对在黑名单里的车辆检测通过后是否允许打印检测报告进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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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视频录制、图片截取异常预警功能 |
针对录制失败的进行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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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重点关注车辆报告打印限制 |
针对重点关注车辆打印报告单功能限制,可以针对某辆重点关注车或者全部的重点关注车辆进行设置是否限制打印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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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针对检测通过的车辆限制功能 |
检测通过的车辆,一个月内不允许再检测,但是可以通过受理申请后再检测的控制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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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针对监督性检测业务控制功能 |
1. 增加监督性检测中-在人工审核的情况下,不通过时允许打印报告单的控制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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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异地检测结果查询功能 |
调用区厅数据接口,根据车辆信息查询该车辆所有检查过的记录,包括检查站点、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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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测过程监控深化 |
过程数据分析及报警 |
分析数据判断检测过程中驾驶员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通过超过误差允许最大值并且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立即通知中心管理端,中心管理端会报警提示。如:稳态工况法检测过程中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的值相加低于6%,中心管理端会报警提示。 |
检测报警关注 |
点击报警提示信息可直接跳转到视频监控并打开对应检测线的实时视频,实时监控检测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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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烟车抓拍预警 |
系统开放黑烟判定结果接收功能;车辆检测完成后根据第三方系统(黑烟车判定系统)提供的判定结果,集成到系统中,针对黑烟车做相应的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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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通道中两条检测线同时检测限制 |
同一通道(同一直线)上有两条检测线;系统中收到一条检测线调用接口发来的开始检测信号直到收到该条检测线调用接口发来的结束检测信号这一时间段;如果另外一条检测线调用接口发开始检测信号接口将返回错误提示,中心系统将不接收该条检测线传来的检测数据;检测站检测软件严格按照错误提示终止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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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国标升级 |
排放检测的流程和项目修改 |
按新国标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流程和项目进行修改。 |
污染物排放限值管理 |
对每个检测方法的相关检测限值数据进行管理维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国标的规定和目前的相关要求,我市执行的是新国标限值a,若将来根据管理需要或上级部门的要求需要执行限值b的话,在运营维护期内,成交供应商应满足调整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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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功能 |
1.生态环境局OBD检查管理功能 生态环境局端新增OBD检查管理功能,可根据车牌号码、号牌颜色等相关条件查询车辆对应的OBD检查记录,调取查看OBD检查现场照片。 2.检测站OBD检查功能 检测站端新增OBD检查功能,按新标准要求使用OBD检测仪检查车辆的OBD状态,并把结果录入系统,对OBD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存档上传到中心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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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柴油车NOx检测功能 |
1.柴油车NOx检测监控 加载减速法检测黑匣子防作弊监控系统增加对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检测过程数据实时采集。 2.柴油车NOx检测智能分析 加载减速法检测黑匣子防作弊监控系统增加对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检测过程数据智能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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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外观检验 |
1.生态环境局外观检验管理功能 生态环境局端新增环保外观检验管理功能,可根据车牌号码、号牌颜色等相关条件查询车辆对应的外观检验记录,调取查看环保外观检验重点项目现场照片。 2.检测站外观检验功能 检测站端新增外观检验功能,按新标准要求人工检查车辆外观项目,并把结果录入系统,对环保外观检验重点项目进行拍照存档上传到中心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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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污染控制装置查验 |
1.生态环境局污染控制装置查验管理功能 生态环境局端新增污染控制装置查验管理功能,可根据车牌号码、号牌颜色等相关条件查询车辆对应的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记录,调取查看污染控制装置查验照片。 2.检测站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功能 检测站端新增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功能,按新标准要求使用PDA检查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并把结果录入系统,对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过程进行拍照存档上传到中心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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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随车清单核查功能 |
1.生态环境局随车清单核查管理功能 生态环境局端新增随车清单核查管理功能,可根据车牌号码、号牌颜色等相关条件查询车辆对应的随车清单核查记录,调取查看随车清单核查照片。 2.检测站随车清单核查功能 检测站端新增随车清单核查功能,按新标准要求使用PDA检查车辆的随车清单,并把结果录入系统,对随车清单核查过程进行拍照存档上传到中心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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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数据记录、保存和记录的内容及时限 |
新增外观检验数据、OBD检测数据,加载减速法检测数据的NOx限值以及检测结果值的记录和保存,检测数据保存时限修改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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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检验报告内容及格式 |
新增外观检验报告单、OBD检测报告单,加载减速法检测报告单增加氮氧化物限值以及检测结果值,根据报告的内容从中心端获取相应数据,打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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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
气液比监测 |
在24 h(自然天)内,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监测到任一条加油枪的有效气液比(每次连续加油量大于等于15 L)小于0.9或大于1.3的次数超过该枪加油总次数的25%时,系统应对该条加油枪预警,连续7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或有效气液比小于0.6或大于1.5连续超过24h时应报警,报警时宜停止该枪的加油功能并存储、发送对应加油枪的状态、参数等信息。如当日某加油枪加油次数小于5次时,在线监控系统不对该加油枪进行气液比预警和报警判断,并与次日加油次数进行累计,直至大于等于5次后再进行气液比预警和报警判断。 |
油气回收系统压力监测 |
1.在线监控系统应以不大于30 s采样间隔监测分析油气回收系统压力状态,在24 h(自然天)内,在线监控系统监测到的系统压力与大气压差值处于(-50~50)Pa范围内的连续时间超过12h,系统应预警,若连续7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 2.对站内现有的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控系统在24 h(自然日)内监控到的系统压力大于油气处理装置开启压力50 Pa的连续时间超过2 h时应预警,连续7 天出现预警状态应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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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泄漏监测 |
1.在线监控系统宜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或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不大于30 s的采样间隔监测加油站内的挥发性有机物。 2.当浓度传感器监测到的浓度大于等于4000 ppm或可燃气体报警器监测值大于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20%时,则判断该处可能存在系统油气泄漏情况立即进行预警,当连续7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当监测到的浓度大于等于8000 ppm或可燃气体报警器监测值大于等于40% LEL时应立即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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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录像 |
1.在卸油区附件、人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摄像头,高清摄像头能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 2.视频监控设备应保证图像清晰度不低于200万像素,宜采用星光级监控设备,保证夜间视频图像清晰。 3.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3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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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和传输要求 |
1.在线监控系统应配有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2.在线监控系统具备3年以上数据的存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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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通讯功能要求 |
1.在线监控系统应具有远程数据通讯功能,能够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间隔,将监测数据打包上传到指定的INTERNET网络IP地址,数据传输应满足HJ 212的要求。 2.上传数据至少应包括: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配置数据、监测数据、预报警数据、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故障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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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数据管理 |
包括加油站基本信息管理、加油站设备厂商信息管理、油罐车车辆信息管理、油气回收信息管理、油气监测数据管理、排放限值管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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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GIS在线监控 |
依托电子地图,实现地图浏览、图层管理等基础功能,实现油气回收在线监控业务数据与电子地图的结合,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应实现实时信息一览、历史数据查询、综合查询、超标数据查询、超标报警管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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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数据互联互通 |
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数据对接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交换规范》要求,上传数据至广西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 |
路检数据互联互通 |
路检数据将保存到现场设备,通过网络传送回中心数据库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环检系统与路检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可通过APP查询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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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测数据互联互通 |
遥测系统超标的车辆数据,环检系统对该车辆进行锁定,在进行年审时加入黑名单管理,也可通过APP查询超标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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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短信功能 |
1.方便的用户选择功能,可批量选择发送对象。 2.可设置发送规则,如某类信息发送给哪些用户,什么时候发送。 3.基于队列的消息发送机制。 4.短信服务接收到待发送信息时,仅将信息写入待发送队列,由另外一个运行在单独进程里的发送程序进行短信发送的具体操作。 5.系统可制定短信模板且使用模板自动对检测超标等车辆发送短信,提醒车主及时完成相应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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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网安全风险管理与审计系统 |
客户端授权(150个客户端授权) |
1.终端资产管理(管理内网中的计算机终端硬件及软件的更新和变化)。 |
12 |
内网安全风险管理与审计系统 |
服务器端 |
配置内网安全风险管理与审计系统,提供精细化终端运维管理。 |
13 |
项目测评验收 |
验收阶段邀请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果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
三、商务要求
(一)交付使用期限及项目实施地点:
1.交付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提交全部成果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2.项目实施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质量保证期及运维服务期:自项目建设完毕提交全部成果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金额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项目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金额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无息)
说明: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双方协商处理。收款方、开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四)验收要求及标准:
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强制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验收及履行合同;采购人验收阶段将邀请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验收,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自行将验收费用考虑到磋商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成果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肆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469600.00),供应商磋商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需求”中所列所有服务内容产生的所有成本、项目验收、代理服务费、税金、利润等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在报价中,磋商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对项目需求的详细响应承诺”,包含:①项目建设目标承诺;②本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承诺;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二)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该方案可从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针对性方面编制,包括但不限于:①对现有系统的理解及升级方案;②检测站端数据交换与接口升级方案;③区厅端数据交换与接口升级方案等。
(三)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团队配备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1名项目实施经理、1名项目开发经理。
注:本“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技术团队配备方案”除外)及磋商文件中涉及“必须提供”的条款规定均为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作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