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事业发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质量,根据《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潭政办发[2013]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潭老龄办发〔2014〕3号)》、《关于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提标的通知(潭民发〔2015〕32号)》、《关于对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重新认定及补贴提标的通知(潭民发〔2018〕6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湘民发〔2020〕24号)》、《湘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开展雨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二、服务对象
2.1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具有雨湖区当地户籍,且实际居住在雨湖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①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散居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低收入老人;③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半失能低收入老人。④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散居低收入老人。(约1050人,具体服务对象由雨湖区民政局提供名册为准,且采购人有权调整)
2.2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对象
雨湖区范围内,符合《湘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7]55号)条件的0-59岁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约150人,具体服务对象由雨湖区民政局提供名册为准,且采购人有权调整)
三、服务内容
3.1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含送餐、代买代购物品、理发、洗澡等)、家政服务(保洁、衣被清洗、家电维修、房屋维修等)、康复护理(陪同就医、陪护、保健按摩等)、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紧急救援、日间托养服务、喘息式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其中,送餐含餐费及送餐服务费,每次费用不得超过100元;代买代购含代买代购物品费及服务费,代买代购物品总价不得超过个人全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费用的10%,除采购人统一安排外,原则上不允许批量代购代买。根据服务对象的能力评估等级和服务需求每月向服务对象提供200-4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3.2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内容
日常照料、基础护理、送医陪护、精神慰藉、安全指导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四、服务机构数量:定点2家。
五、服务地点:雨湖区各乡、镇、街道辖区内。
六、服务期限:三年。
七、服务费用
1、采购预算:350万元/年(其中:居家养老服务320万元/年,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30万元/年),三年共计1050万元。
2、服务收费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最终结算按服务对象数量和确定的收费标准及实际服务内容按实结算。
八、响应时间:1小时内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
九、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每月初核准的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次数,由中标人每季度初汇总后报采购人据实结算,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
十、服务管理的形式:中标人受委托开展服务工作后,采购人对中标人实施动态管理,年中、年末由采购人组织对中标人的服务管理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委托管理周期内可以续签协议,绩效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
十一、服务对象的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自行终止:
(一)服务对象亡故;
(二)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的;
(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服务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
1、政府购买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专项资金,根据每月初核准的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次数,由中标人每季度初汇总后报采购人据实结算,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
2、资金拨付与考评挂钩。
①中期考评本年度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中期考评结论低于80分,提出书面警告,约谈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扣除下半年度10%的服务经费)。
②年末考核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年终考核分数90分以上为优秀,拨付服务资金100%;80分至89分为合格,拨付服务资金80%;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拨付服务资金65%;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视为中标人不能在本协议的期限内无法达到绩效考核指标,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终止三年的委托管理,不再支付中标人剩余款项。同时为确保服务工作连续性,由另一中标的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机构负责所有对象的服务,采购人在委托周期内不再重新进行招投标。
十三、其他说明
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的幅度内对“服务对象”中的服务户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因政策调整须终止服务定点合同时,中标人应尊重政策调整,采购人不承担由此给服务企业带来的损失。如遇物价上涨、政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或人工工资调整须调整服务价格、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调整服务价格。
2、采购人设立政府购买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领导小组,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领导与监督机构;对中标人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资金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
3、采购人每季度初按照“据实结算”的方式向中标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专项资金,并提供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
4、采购人每月听取中标人服务情况及工作进展汇报,了解服务对象享受服务情况。
5、年中、年末采购人均对中标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组由采购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指标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和绩效考核评价细则执行。若中标人对考核结果存在疑议,可在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提出复议申请,由考核组进行复核确认。
6、中标人应当对采购人提供的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专项资金建立独立账务专户,专项资金专账核算,资金使用要符合标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采购人的监管和财务审计,中标人积极配合检查。
7、中标人为四类对象提供本协议服务内容中规定的相关专业化服务;协议期内,中标人不得与第三方就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8、中标人须按采购人核准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确因服务对象需求变化须变更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未经核准的服务项目,采购人不予结算。
9、中标人为服务对象提供本协议服务内容中的点单服务,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4次。每月底征求汇总服务对象次月自选服务项目,并于每月初报采购人审批实施。
10、中标人每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情况。中标人要保证服务真实有效,并在申请服务结算时,提供真实有效、可控可查的服务记录和统计数据,同时做好原始服务记录表(服务派工单)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查看。中标人须向民政、财政部门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端口,便于掌握养老服务质量、真实性进行动态监管。
11、中标人按季据实与采购人结算资金。服务费用按照服务对象自理能力评估等级核定(200元/人-400元/人),其中中标人支付给服务(护理)人员费用不得低于服务费用的60%。每季度初结算时,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服务费汇总表、服务(护理)人员月工资发放表,采购人确认后再按照服务对象签字认可派工单实际产生的服务费用据实结算。
12、中标人应实施规范管理。
①中标人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护理)人员身体健康,并取得健康证明,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②中标人在银行办理工资代发账户,采取社会化打卡按月发放工资。
③中标人负责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每月初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2次专业培训;
④中标人应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标人和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应自觉接受采购人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听取采购人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服务管理内容;每月至少2次向采购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对采购人提出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13、服务期间,因中标人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或因工作操作不当,造成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经济遭受损失,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服务期间,中标人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及事故、对服务对象有违法行为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14、违约责任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协议,中标人需在解除协议一个月内退还采购人上季度实际拨付服务资金的50%作为违约金,解除协议五年内取消中标人在采购人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中参与资格。
①中标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服务内容进行转让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协议,不再支付剩余服务款项。
②中标人在服务协议期限内无法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列入负面清单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采购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③中标人不能按服务协议要求完成委托事项,采购人有权适当扣减应向中标人支付的服务资金,扣减资金的计算方法,以工作任务绩效评估办法为准。
④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经采购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期限整改超过3次,仍不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
⑤采购人随机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在80%以下,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⑥养老服务资金只限于服务对象本人购买服务,不得转让、交易;其他人不得冒领;中标人不得骗取、收购或采取发放现金的形式代替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协议。
⑦中标人在上门服务时,发现对象不符合条件或本人不再需要继续服务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社区)。如中标人提供虚假派工单骗取政府资金的,发现一例,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协议。
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中标人须在银行办理代发专用账户,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工资必须采取社会化打卡按月发放到位,如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两个月,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协议。
⑨中标人在服务协议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虐老欺老,未落实财务制度,工作不力、服务不当,造成老人(家属)到省、市、区相关部门集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金,媒体负面曝光,无特殊原因未正常运营等情形的,列入负面清单。
⑩服务协议履行后,中标人不得就已委托事项再向采购人提出增加服务资金的要求。
附件1: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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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陪护 |
聊天 |
10元/小时 |
对服务对象进行身体状况评估,有特殊病患的,由其家属签署同意服务后,方能开展服务。 |
陪同室外活动 |
10-25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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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参加文体活动 |
10-25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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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看病 |
10-25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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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 |
10-12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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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代购代办 |
5元/次 |
本社区范围内5元/次/项,特殊情况费用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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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 |
5元/次 |
餐费另计(在本服务站所属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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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 |
25元/次 |
上门费15元/次(市区范围内),理发费1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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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按摩 |
55-70元/次(60分钟) |
上门费20元/次(市区范围内),保健按摩费35-50元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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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 |
50元/天(含中餐、晚餐) |
可提供汽车接送服务:河西15元/次(6公里范围内,河东20元/次(6公里范围内),费用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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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浴 |
30-60元/次 |
上门费10元/次(市区范围内)助浴费20元/次-50元/次,根据身体状况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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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脚 |
上门费20元/次 |
足浴30元/人/次(市区范围内),修脚3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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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日常保洁 |
20-25元/小时 |
家政服务以小时为单位收费,20元/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25元/小时(任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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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厨房、卫生间专项保洁 |
25-30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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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疏通、急开锁 |
50元/次 |
正常情况50元/次,其它情况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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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洗衣 |
根据情况而定 |
根据季节衣服数量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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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 |
上门费20元 |
空调机检查费20元,氟利昂80元/P,维修更换配件费另计;空调内机清洗40-50元/台;电视机开机费50-100元,维修更换配件费另计;洗衣机检查费20元,维修更换配件费另计;冰箱检查费20元,维修更换配件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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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娱乐 |
免费(不含空调) |
麻将、扑克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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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不含空调) |
阅览室、广场舞、交谊舞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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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爱好学习班 |
按内容、课时、级别收费 |
电脑班、书法班、绘画班、舞蹈班等。 |
注:在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附件2:2020年雨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考核指标 |
具体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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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指标(50分) |
服务对象管理 (20分) |
服务对象 |
服务对象档案管理规范,包括老人服务需求、生活习惯等档案资料 |
10 |
全部符合条件计10分,每发现1例不符合条件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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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审批程序等符合规定,程序完整 |
10 |
申报、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完整规范计10分,每发现1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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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资金管理 (30分) |
资金使用 |
服务机构无虚列项目支出情况 |
8 |
无虚列项目支出情况计8分。每发现1例虚列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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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款 专用率 |
按照《协议》条款养老服务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现象 |
8 |
专款专用率100%计8分,否则不计分。专款专用率=专项资金用于该项目支出金额/预算支出资金总额,未专款专用列入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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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账核算 |
专项资金专账核算 |
5 |
专项资金核算规范计5分,未专账核算列入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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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发放 |
在银行办理代发专用账户,采取社会化打卡按月发放员工工资,季度资金结算提供上季度员工工资发放明细 |
5 |
及时发放月工资计5分,两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列入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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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 |
每季度初上报结算手续完整规范,及时 |
4 |
凭服务回执结算,依据完整规范,结算及时的计4分;每发现1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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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指标(50分) |
服务机构管理 (14分) |
数据建库 |
建立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对象动态信息数据库,每月及时更新维护 |
5 |
建立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对象动态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维护计5分,未建立信息库不计分,建立但未及时更新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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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 |
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
3 |
制定服务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计3分,未制定办法的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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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建设 |
承接服务机构团队管理、培训情况 |
4 |
开展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员的培训计2分,服务对象、服务档案实现信息化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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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工单及回访 |
服务机构人员完成服务后,是否让服务对象如实填写派工单及回访 |
2 |
填写信息属实计1分,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填写不计分;服务后进行回访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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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管理 (10分) |
管理制度 |
服务机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 |
2 |
制定管理制度计1分,制度规范健全计1分,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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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指标(50分) |
服务项目管理 (10分) |
服务比例 |
服务对象覆盖率 |
4 |
服务对象覆盖率=实际服务人数/已核准人数X100%, 100%计4分,每下降1%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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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发放标准符合规定 |
4 |
发放标准符合规定计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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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管理 (10分) |
服务内容 |
服务内容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紧急救援、日间托养服务、喘息式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
3 |
服务内容按规定提供计3分,每发现1例未按规定提供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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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
提供具体服务的质量 |
3 |
老人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度计算得分,最终平均分得分9分以上计3分;8分-9分计2分;7-8分计1分;不满7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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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次数 |
每月提供上门服务不少于4次 |
2 |
提供上门服务派工单有4次计2分,派工单少于4次扣0.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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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时性 |
服务及时,不推诿拖拉 |
2 |
为服务对象及时提供所需服务计2分,调查表每1例不及时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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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管理 (8分) |
跟踪管理 |
服务机构是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服务和项目跟踪管理 |
3 |
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档案等资料齐全计1分,进行了定期监管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计2分,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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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 |
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否进行上门服务的监督、抽查工作 |
3 |
做好回访监督计3分,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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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测 |
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上报老人搬迁及亡故信息 |
2 |
及时上报变动名单计2分,未及时上报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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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及政策知晓率 (3分) |
政策宣传及政策知晓率 |
加强政府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补贴的政策宣传,服务对象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补助政策了解情况 |
3 |
利用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计1分,服务对象对政策理解到位计2分,不知晓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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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5分)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服务对象、家属对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 |
5 |
满意度在80%以上计5分,70%计4分,60%计3分,60%以下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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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1.特色工作:探索特色亮点,获得较大社会影响;“特色工作”是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为首创性,服务工作具有创新性 2.在国、省、市、区级党报、党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主流媒体指:《中国社会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湖南日报》《湘潭日报》等媒体 |
1.工作经验推广国家级加5分/次、省级加3分/次、市级加2分/次、区级加1分/次,累计不超过10分 2.在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国家级加5分/次、省级加3分/次、市级加2分/次、区级加1分/次),累计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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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指标 |
如发生下列情形“一票否决”,立即终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