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潭政办发[2013]69号)、关于对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重新认定及补贴提标的通知(潭民发〔2018〕6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岳塘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服务对象及服务数量及补贴标准
1、服务对象:具有岳塘区当地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岳塘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①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重度失能)低收入老人;②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半失能低收入老人;③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湘潭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收入有自理能力老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散居特困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有自理能力老人。
2、服务数量及补贴标准:人数按岳塘区2024年上半年政府购买对象计算约145名(名单属动态管理,每月服务人数按岳塘区民政局提供名单按实进行结算)。其中:一类老人30人,服务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二类老人45人,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三类老人70人,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三、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含送餐、代买代购物品、理发、助浴等)、家政服务(家居日常保洁、下水道疏通、急开锁、家电维修等)、病患护理(陪同就医、病患陪护等)、陪同外出、短期康养照护服务、日间托养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四、服务地点
岳塘区昭山镇、各街道辖区内。
五、服务年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六、预算金额
采购预算:约474000元/年,两年共计948000元(最终按实际的服务人数和服务内容进行结算)。
七、服务对象的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标供应商应终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服务对象亡故;
(二)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
八、付款说明
1、服务资金结算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民政负责按季度拨付,年末据实结算。
2、最终结算金额按服务对象的实际数量和附件1确定的收费标准及实际服务内容按实结算,如政策有变化,按最新政策执行,如遇服务项目市场价格调整,中标供应商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采购方,并经采购方批准同意调整方可执行。
九、其他说明及服务要求
1、采购人有权在辖区范围内对“服务对象”中的服务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因政策调整须终止服务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尊重政策调整,采购人不承担由此给中标供应商带来的损失。如遇政策调整或市场价格变动须调整服务收费价格时,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调整服务价格。
2、采购人将设立政府购买养老领导小组,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领导与监督机构;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资金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
3、采购人每季度听取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及工作进展汇报,了解服务对象享受服务情况。
4、中标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提供的居家养老专项资金建立独立账务专户,专项资金专账核算,资金使用要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采购人的监管和财务审计,中标供应商积极配合检查。
5、中标供应商每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情况。中标供应商要保证服务真实有效,并在申请服务结算时,提供真实有效、可控可查的服务记录和统计数据,同时做好原始服务记录表(服务派工单)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查看。中标供应商须向民政、财政部门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端口,便于掌握养老服务质量、真实性进行动态监管。
6、中标供应商应实施规范管理。
①中标供应商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护理)人员身体健康,并取得健康证明,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②中标供应商负责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每月初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2次专业培训;
③中标供应商应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标供应商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自觉接受采购人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听取采购人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服务管理内容;每季度至少1次向采购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对采购人提出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标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7、服务期间,因中标供应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或因工作操作不当,造成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经济遭受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及事故、对服务对象有违法行为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8、违约责任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服务合同,不再续签下一年的合同,中标供应商需在解除合同一个月内退还采购人上季度实际拨付服务资金的50%作为违约金,解除服务合同的企业,五年内取消其在采购人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参与资格。
①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服务内容进行转让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服务款项。
②中标供应商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无法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列入负面清单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供应商的合作,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采购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③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服务合同要求完成委托事项,采购人有权适当扣减应向中标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资金,扣减资金的计算方法,以工作任务绩效评估办法为准。
④中标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经采购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期限整改超过3次,仍不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
⑤采购人随机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在80%以下,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或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受到服务对象投诉3次以上的。
⑥养老服务资金只限于服务对象本人购买服务,不得转让、交易;其他人不得冒领;中标供应商不得骗取、收购或采取发放现金及发放物资的形式代替居家养老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
⑦中标供应商在上门服务时,发现对象不符合条件或本人不再需要继续服务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社区)。如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派工单骗取政府资金的,发现一例,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
⑧中标供应商在服务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虐老欺老;未落实财务制度;工作不力或服务不当造成老人(家属)到省、市、区相关部门集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的;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金的;其他负面清单被媒体曝光的;无特殊原因未正常运营等情形的;以上情况经采购人查证后,属于中标人责任的,立即终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