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通知要求,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开展舟山市地质灾害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作业范围
本项目的作业范围为舟山市行政区范围。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加强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遗迹保护、地热和矿泉水等资源的调查与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相关工作需求等基础研究。对规划至今新增或减少及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做好资料收集等工作。
2.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区划、城市地质环境、新农村建设地质环境、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热资源、浅层地温能资源、地下水和矿泉水资源、地质遗迹和矿业遗迹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地质环境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地质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等内容。
3.围绕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威胁和提升地质环境保障水平的规划目标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条主线,研究分析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等领域进展和防治技术发展态势,提出”十四五”时期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重点方向、目标任务和指标体系。
4.结合旅游经济、生态经济、城镇化建设等需求,研究提出”十四五”时期地质环境重点工程部署建议。
5.根据《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提出加强地质环境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地质环境监测能力的对策建议。
6.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温岭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工作实际,开展汛期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含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7.在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基础上,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包括编制规划大纲、编写规划文本与说明、编绘规划系列图件。《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布局、地质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本《规划》不包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592 号);
4.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
5.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6.相关区域规划。
四、工作要求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初步安排如下:
1.资料收集和规划编制(2020年12月底前),收集资料,实地调查,编制调研报告;编制规划文本、图件等,完成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2021年2月底前),向县区及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规划论证稿(送审稿);
3.规划评审(2021年4月底前),规划论证稿(送审稿)、规划数据库(送审稿)完成后,组织评审。按评审会议意见修改规划,形成规划报批稿;
4.规划报批(2021年6月底前),规划报批稿完成后,提请省厅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工作进度安排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前;
5.按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提交成果;
6.项目作业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每道生产工序均有专人负责,对作业数据进行全面的自检并撰写检查报告,整个项目实施过程须按国家、省里规定的工作规范、规程操作,提交成果满足规范要求,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
五、作业单位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具有与本项目采购相适应的供应商(包括供应能力、施工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地质(含水、工、环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5.供应商需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六、采购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七、采购金额
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八、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合同总金额的50%费用;
2.项目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20%)。
九、售后服务
1.尊重知识产权,全部成果资料的知识产权归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2.无条件接受监督和应急需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应急需要。
3.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施工期间及成果使用过程中,对用户提出的各类问题保证及时答复,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