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
根据夏津县实际以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拟对本县开展跟踪研究支撑服务工作,重点针对秋冬季 PM2.5 和夏季臭氧开展跟踪研究和技术支撑,力争通过综合分析和排摸,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服务期
本项目服务期限 2 年,从 2021 年 1 月开始,至 2022 年 12 月结束,重点关注秋冬季 PM2.5 污染和夏季 O3 污染。
三、人员要求
驻场团队成员须有一定的环境相关工作经验。项目组须有熟练使用相关设备的能力以及分析统计数据的业务能力。
四、服务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
针对夏津县当前面临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瓶颈问题,拟通过建立“市、县(区)、乡”三级联动机制,持续开展全县(区、市)空气质量跟踪服务研究。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和现场排摸等手段,厘清本县(区、市)空气质量状况、污染成因和来源,梳理大气污染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力争通过两年的持续跟踪研究,实现 PM2.5 年和臭氧污染持续改善,支撑“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驻点跟踪研究及高污染天气应对
1.1开展驻点跟踪研究及会商机制构建
开展秋冬季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确保 1-2 名驻点人员帮扶,重点针对扬尘治理、燃煤使用、异常点位分析、污染减排、重点源监控、企业 VOCs 治理等以及各类执法督查情况,开展现场调研及相关数据分析,提供驻点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汇总;建立空气质量问题发现及综合调度快速响应机制,针对驻点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技术和管理角度,建立快速响应和应对机制, 形成“事前发现—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的闭环工作模式;支撑市级层面污染会商和相关研究工作,提供所属区县空气质量现状、成因和问题汇总,供市县乡三级决策参考。
1.2开展重点空气站周边污染源排查及成因分析研究
针对部分空气站浓度偏高问题,开展重点空气站污染成因及来源分析。通过观测、气象及排放等数据,厘清站点污染特征,结合现场调查、实测或模型模拟等手段,分析高污染成因及来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控建议。
1.3开展扬尘源监管水平技术提升研究
建立包括建筑工地、土方开挖、市政工程、物料堆场、停车场、港口码头等各类扬尘工地管控清单,形成扬尘工地管控一张图,并动态更新;加强扬尘治理水平技术提升研究,针对道路保洁、土方开挖、工地拆迁、渣土车运输、企业内部道路、散料堆场及无组织排放等问题, 开展现场调查研究。
基于实测和调查,掌握城区道路积尘负荷水平及分布情况,建立高负荷路段名单和分布地图,并定期更新和评估;加强高负荷路段和重点空气站周边扬尘污染源排查,识别主要污染源; 建立基于实测的排名考核问责机制,形成扬尘污染专报,专报数量不低于 6 期,定期通报高负荷道路名单和所属镇街,深入推进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1.4开展散煤燃烧活动水平入户调查研究
针对散煤燃烧问题,建立专项调查组,开展秋冬季散煤燃烧入户调查研究,摸清散煤来源、用量和分布情况;建立跟踪巡查机制,加强重点区域及空气站周边散煤燃烧使用情况调查研究, 定期通报执法检查情况;根据统计和调查情况,提出能源使用优化建议。
1.5开展 VOCs 排放跟踪监管研究
针对夏季臭氧污染问题,开展典型工业区夏季 VOCs 走航监测研究,绘制 VOCs 浓度分布“污染地图”,走航次数不低于 4 次,每次走航覆盖主要工业园区;基于实测结果,识别高浓度VOCs 物种、浓度水平和潜在来源;制定 VOCs 走航监测污染专报,通报高污染工业区和疑似企业名单;加强现场执法跟踪研究。
1.6支撑开展高时空分辨率排放清单更新研究
支撑开展各类污染源活动水平调查及相关研究,包括:在现有排放清单数据基础上,重点对道路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工业、道路扬尘、建筑扬尘、建筑涂料、餐饮排放、油气储运、畜牧养殖、农业活动排放、无组织排放等污染源活动水平进行更新;根据本地结合国内外污染源测试结果中排放因子,更新计算上述各类污染源排放量,开展清单不确定性分析;基于实测和调研,对涉 VOCs 的工业源进行更细化的行业排放测算,满足模拟测算和减排评估要求;优化污染物排放清单时空表达,提供区县污染源排放时空分布,分辨率不低于 1km×1km,并动态更新至 2020 年和 2021 年;支撑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报告、清单编制更新机制以及基于清单的减排措施评估分析报告。
1.7支撑开展秋冬季 PM2.5 和夏季臭氧污染成因分析
基于环境监测和气象数据等,支撑开展秋冬季 PM2.5 和夏季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及应对研究, 识别主要污染过程和影响因素;基于超站、空气站、模型模拟等技术手段,研究秋冬季 PM2.5 和夏季臭氧污染成因、来源和区域贡献;结合污染源排放、现场调查和数据分析等资料,评估污染防控措施实施效果;支撑开展 PM2.5 和臭氧污染成因分析专报研究,汇总并提供所属区县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加强重污染舆情应对和宣传报道。
2支撑开展臭氧及 VOCs 来源解析研究
2.1支撑开展 VOCs 手工监测采样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夏津县气象、排放及布局等实际情况,优化选择 VOCs 监测点位, 支撑开展离线观测采样。采样时间根据不同月份 VOCs 浓度有差异化选择,重点关注臭氧高发季(5-8 月)。离线观测点位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样品数量不低于 21 个,分析组分覆盖 PAMS 和 TO15 主要组分。
2.2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研究
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成因诊断分析,定量解析不同区域(本地、外来)、污染源和行业对受体臭氧浓度的贡献;基于观测结果,结合 OBM 模型绘制臭氧生成浓度等值线(EKMA 曲线), 诊断臭氧生成机制,为臭氧污染防控提供策略;设置不同减排情景,评估臭氧污染防控实施效果。
2.3支撑开展 VOCs 来源解析研究
基于监测结果,识别 VOCs 排放源及其化学组成特征,计算各类排放源对环境大气 VOCs 浓度的贡献;识别 VOCs 活性物种和对臭氧的生成潜势;量化不同排放源对 VOCs 贡献,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3支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及技术评估研究
3.1支撑企业 VOCs 治理现状更新评估,确定重点管控企业名单
开展典型行业 VOCs 治理技术水平更新调研,在已有的调研资料基础上,根据重点行业(化工、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制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玻璃钢等)和企业规模(关注中小型企业),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梳理典型企业 VOCs 浓度水平、无组织排放管控及治理设施现状;基于典型企业VOCs 排放现状和臭氧精准调控,建立反应活性组分源谱库,筛选重点企业管控名单和优控物种名录。
3.2支撑开展企业 VOCs“一厂一策”实施效果技术评估
强化企业 VOCs“一厂一策”技术指导,针对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技术审查与评估,重点针对 VOCs 原辅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和末端治理技术进行评估,提出企业VOCs 源头、过程和治理装备技术水平提升建议;针对苯乙烯等行业重点污染物,提出针对性末端治理技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开展 VOCs 治理技术的二次效应评估方法研究,研究重点活性组分的排放变化特征,提出降低活性组分排放的控制途径,为 VOCs 治理应用示范提供技术服务。
(三)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由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和复杂性,大气污染需开展联防联控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污染态势, 因此,本项目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县单独实施”原则,开展工作。项目执行期间,夏津县课题由中标单位独立开展和承担。课题开展过程中,凡涉及交叉和共性研究问题的,如清单编制、PM2.5 和臭氧污染成因分析、VOCs 治理评估、扬尘和 VOCs 走航监测等内容,由市级层面统一调度,成交供应商配合完成。
(四)预期成果
1、约束性指标
支撑夏津县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遏制 PM2.5 和臭氧污染上升态势。
2、预期性指标
1)根据污染情况,支撑完成若干份高污染成因分析专报,重点关注秋冬季PM2.5 和夏季臭氧污染;
2)一份臭氧及 VOCs 污染来源解析研究报告;
3)一套重点源(扬尘、散煤、VOCs)监测调查报告;
4)一套重点空气站高污染成因及溯源分析报告;
5)一套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报告及动态更新机制;清单更新至 2020、2021 年,分辨率达到 1km×1km,并满足区域空气质量集合预报和减排评估模型应用需求;源类不低于 39 种,覆盖 PM2.5 和 VOCs 等主要化学物种(不低于 9 种)。
6)典型企业 VOCs 治理技术评估报告,重点覆盖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化工和玻璃钢等。
7)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覆盖玻璃钢、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行业。
(五)质量要求
本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形式进行验收,因项目成果报告质量问题或报告编制、修改导致时间延期而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或验收延误,将由成交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五、其他要求
1、本次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未经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成交供应商应当对全部作业情况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料,在合同正常终止后全部移交给采购单位保管。
3、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招标单位及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安全。
4、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如果包含本地化服务内容,需要明确实施本地化服务内容是实施单位及工作内容。
5、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包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踏勘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6、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