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 商 需 求
一、项目编号:仁皇采字202098号
二、采购单位名称:湖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三、采购项目:湖州市区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含国省道公交站台维护保养)及绩效第三方测评项目
四、采购预算:40万元
五、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湖州市市区公共财政购买公交服务实施办法》、《湖州市市区公共财政购买公交服务考核实施细则》及《加强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湖州市区国省道公交站亭棚维护修缮考核办法》“湖州市运管局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及危险品运输安全防范”要求,拟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市区城市、城乡公交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对国省道公交站亭棚开展修缮情况考评,对市区电子站牌开展运行情况测评。
1、对湖州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公交投入决策参考;
2、对各线路公交营运服务过程及形成的服务质量进行监视、检查和考核,确保公交服务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范要求,以及公交公司对公众所做承诺,维护乘客利益,提高乘客满意;
3、开展服务质量提升竞赛活动,建立公交线路服务质量排行榜单,督使其快速提升服务质量;
4、搜集运营过程中的典型不规范行为,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整改素材,从而降低公交违法发生率;
5、建立湖州公交乘客满意度指数,剖析乘客不满意原因,以利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公交满意度提升工程;
6、对市区国省道公交亭棚修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修缮经费的核发提供数据参考;
7、对市区公交电子站牌开展运行情况测评,以利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公交便捷工程。
1、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测评
2、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
3、城乡公交服务质量测评
4、城乡公交乘客满意度调查
5、国省道公交亭棚修缮情况监测
6、电子站牌运行情况监测
本测评项目的总原则是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客观性和时效性。调研内容全面、深入、准确度高,无漏项,数据详实;调研报告核心结论具有深度和独特性,对有关单位提高满意度具有参考意义。
1、城市公交服务质量监测
样本量 |
季度样本数 |
年度样本数 |
营运车辆考评 |
82 |
328 |
营运服务考评 |
82 |
328 |
乘客满意度 |
150 |
600 |
2、城乡公交服务质量监测
样本量 |
季度样本数 |
年度样本数 |
营运车辆考评 |
82 |
328 |
营运服务考评 |
82 |
328 |
乘客满意度 |
150 |
600 |
3、国省道公交亭棚监测
湖州市区有G104国道、G318国道、G235国道(原03省道)、S201省道、S205省道、S302省道、S306省道共7条国省道168个公交亭棚车站。一年测评四次,168个公交亭棚车站全覆盖。
4、电子站牌运行情况监测
每季度40个站牌,4次共160个站牌。
1、公交服务质量测评:神秘乘客暗访
营运线路考评、营运车辆考评和营运服务考评采用神秘顾客调查,神秘顾客是由经过严格培训的暗访员,在规定或指定的时间里扮演成顾客,对事先设计的一系列问题逐一进行评估或评定的一种调查方式。由于被检查或需要被评定的对象,事先无法识别或确认“神秘顾客”的身份,故该调查方式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
2、乘客满意度调查:随机拦截调查
乘客满意度调查采用随机抽选的乘客,甄别合格后开展一对一问卷访问。
3、国省道公交亭棚修缮情况监测:采用神秘客巡查方式。
4、电子站牌运行情况监测:采用神秘客巡查方式。
1、第三方测评机构需为本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工作组,投入全职管理人员至少6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工作组人员名单、个人简历及职责,投入兼职人员至少20名。
2、第三方测评机构应根据不同测评单位不同的服务对象,编制相应的测评实施方案及调查测评问卷等,并根据不同的测评指标设置不同的测评内容,测评内容、调查测评问卷提问要切合被测对象的实际,同时方便调查对象回答。
3、乘客现场访问调查时间控制在5-10分钟。
4、调查结束后需提供调查问卷、电话录音及数据库等原始资料。以备复查。
5、每季度服务质量测评结束后10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测评报告,包括城市及城乡公交测评报告、城际公交测评报告;提供电子版报告、录像光盘。
6、每季度国省道公交亭棚测评结果后10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测评报告及清单、照片资料。
7、每季度电子站牌监测结果于实施后10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测评报告及清单、照片资料。
六、商务要求:
1、服务周期:1年。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可追溯性,测评原始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三方测评机构应至少保留1年。
3、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且具备实施条件后的十五天内,支付合同价款50%的预付款;
(2)余款待项目完成后付清。
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5日内将上述相关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