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背景
(一)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基本情况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问题,从2017年12月28日起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制度,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的长护保险制度,培育发展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减轻长期失能人员及其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保障失能人员基础生活品质,提高人文关怀水平。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我市长护保险试点区域为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
实施对象为在市本级、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属于长护保险实施对象。
全市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名单(表一)
序号 |
区域 |
医院名称 |
医院地址 |
1 |
海曙区 |
海曙区广安养怡院 |
海曙区悠云路969号 |
2 |
海曙区 |
海曙段塘老年公寓 |
海曙区粮丰街308号 |
3 |
海曙区 |
高桥镇藕缆桥康乐养老院 |
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西路6号 |
4 |
海曙区 |
海曙区日月星养老院 |
海曙区鄞县大道横街段1699号 |
5 |
海曙区 |
海曙区鼓楼街道随园智汇坊养老服务中心 |
海曙区文昌街61弄1-3号 |
6 |
海曙区 |
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海曙区求精路888号 |
7 |
江北区 |
慈城镇步韬益寿院 |
江北区慈城镇黄山村西王岙66号 |
8 |
江北区 |
洪塘福利院 |
宁波市江北洪塘街道安山村 |
9 |
江北区 |
庄桥街道敬老院 |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新街8号 |
10 |
江北区 |
基督教永恩敬老院 |
宁波市江北区孔浦梅堰路231号 |
11 |
江北区 |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
宁波市江北洪塘街道安山村 |
12 |
江北区 |
宁波市南山老年疗养院 |
宁波市江北洪塘街道安山村安东48号 |
13 |
江北区 |
宁波市康养医院 |
江北区甬江街道东昌路737号3幢 |
14 |
江北区 |
宁波老年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洪盛路2号 |
15 |
江北区 |
宁波瑞合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518号 |
16 |
鄞州区 |
宁波市嘉和阳光为老服务中心 |
宁波市鄞州区百宁街66号 |
17 |
鄞州区 |
宁波鄞州华信医院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下应北路500号 |
18 |
鄞州区 |
宁波市鄞州区华信颐养园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下应北路500号 |
19 |
鄞州区 |
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老年乐园 |
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1555号 |
20 |
鄞州区 |
宁波鄞州区博美颐养院 |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文水路428号 |
21 |
鄞州区 |
宁波鄞州区怡康院 |
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501号 |
22 |
鄞州区 |
宁波鄞州绿康博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文水路388号 |
23 |
鄞州区 |
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宁波市鄞州区曙光路92号 |
24 |
东钱湖 |
钱湖医院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北路426号 |
25 |
东钱湖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随园智汇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东钱湖钱湖人家二期152号旁 |
26 |
高新区 |
颐乐园 |
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328号 |
(三)基金筹集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试点阶段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转资金,纳入长护保险基金,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护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待遇享受条件
试点阶段,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1.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经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
3.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包括专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接受护理,且已签订服务协议。(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指试点区域内能够提供重度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并且已经与区级长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协议)
(五)护理服务内容
长护保险的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护理、康复护理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六)待遇保障标准
试点阶段,长护保险基金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的范围限护理服务费用,定额标准为每日40元。
参保人员享受专业医疗机构服务的,可同时在该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长护保险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进行衔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类似政府补贴,可根据其本人意愿择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长护保险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待遇标准等由宁波市医保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项目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和《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宁波市医保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等各类社会力量的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承担长护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日常监管等具体协助经办工作,所需费用从长护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方机构应组建长护保险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或者成立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工作组(项目组),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失能评估的申请,保管业务档案;
2.组织评估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负责对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及反馈;
3.负责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及结果汇总;
4.负责对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进行日常检查;
5.负责对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进行确认及对基本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6.负责对护理服务机构上传的护理费用进行初审;
7.负责协助对评估专家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8.负责开展长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与咨询。
三、第三方机构评估与经办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长护保险试点实施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范围内长护保险业务,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参与试点经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建长护保险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组织
1、第三方机构负责在宁波市区域范围内成立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经办管理中心,并将中心情况报采购人备案确认。
2、技术及操作要求
1)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经办管理中心设置一个集中办公点挂牌服务,负责受理、经办试点区域长护保险工作;构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东钱湖区5个工作组,分别负责5个区域的长护保险窗口的经办服务工作,每个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1名为窗口服务人员,另1名为评估巡查人员)。
2)自行配备办公用品、具备与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条件。(长护保险经办机构指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
A.办公硬件设备:台式电脑,读卡机具,激光打印机;
B.具备与社保专网联网条件:配备社保专用网络以及网络连接所需的前置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详见下表)
a.读卡机具参考型号:
明华:MD-R312-SB-kb
德卡:T6-U-Ⅱ(W)
b.联网条件:
网络:100M SDH社保专网,主线路和备份线路各一条;
c.前置机、防火墙、路由器:
前置机参考标准:
具体配置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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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 |
2路Intel Xeon(英特尔“至强”)E5系列及以上, 四核、1.8 GHZ主频及以上CPU处理器。 |
服务器整机选型上不做强制规范,一般为品牌主流服务器即可,但硬件基本配置必须满足表格内的要求。 |
内存 |
最低32G及以上DDR ECC内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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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 |
2块最低容量300 GB及以上,转速 10K 的SAS热插拔硬盘,配置专用硬件Raid卡,实现RAID1设置。(建议配置450 G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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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卡 |
网卡:10/100/1000M网卡,数量最低为2块。(建议配置3块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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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配有冗余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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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 |
配有CD-ROM及以上光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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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 |
预装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中文版 SP2或者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中文版,自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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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服务 |
有原厂商专门维修店提供3年内当天上门服务。 |
防火墙参数参考型号:H3C SecPath F1030。
路由器参数参考型号:H3C MSR 36-40(4个路由接口)。
3)机构全部工作人员中具备医学类、护理类、康复类、药学类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主要从事以下的失能评估、费用审核、机构管理、稽核巡查等工作。
(二)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1、负责受理失能评估(复评)的申请,对离市区较远的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集中统一上门受理评估申请,整理保管长护业务档案。
2、负责组织评估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及反馈。
3、负责协助对评估专家每年进行一次及以上统一培训。
4、技术及操作要求
1)长护保险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受理在专业医疗机构(简称专护)或养老机构(简称院护)接受护理服务的,并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经过不少于180天治疗的参保人员申请后,符合上述条件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护险系统随机抽取组织3位已由长护险资格委员会公布的B类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在失能人员所属的护理服务试点机构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并把《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结论表》送至所属经办机构盖上“失能评估专用章”,盖章完成后送达护理服务试点机构。(B类评估专家指在试点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护理服务等其他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康复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医护人员及具有养老(护理)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证书的养老(护理)机构评估员。“失能评估专用章”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刻制并保管。)
2)参保人员对初次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由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向辖区内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收到复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需通过长护险系统随机抽取3位已由长护险资格委员会公布的3位A类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评,将复评结果报送市长护保险资格评定评委会办公室;市长护保险资格评定评委会1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复评结论表》上盖“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章,寄送给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后,由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评最终结论送达护理服务试点机构。(A类评估专家指试点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中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产生。)
3)首次评估结果未达到重度失能条件的,自作出评估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护理服务机构可向辖区内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4)按规范做好长护保险档案整理保管工作,申请材料原件、评估表及评估结论复印件按申请编号和护理机构归类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5)做好评估政策宣传培训工作的相关文档记录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市长护保险资格评定评委会办公室。
6)专家评估费用在委托经办费用中列支,包含在磋商报价以内,专家评估费在每次评估结束后支付给评估专家,支付标准暂定为A类专家每人半个工作日800元,B类专家每人半个工作日500元。
7)全市26家长护保险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名单及地址见表一。
(三)参与护理待遇确认及费用审核工作
1、协助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长护保险待遇确认和护理服务费用审核工作。
2、技术及操作要求
1)确认待遇享受人员。每月月末通过宁波市长护信息系统,确认核定通过失能评估人员下月可享受长护保险的待遇状态,每月月初确认当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每月5日前向残联等有关部门报送当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并报送上月未全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人员名单。
2)负责护理服务费用初审业务,第三方机构应配备医学专业的工作人员,通过宁波市长护信息系统,对护理服务机构上传的护理费信息进行审核,结合日常巡查资料,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规定在长护信息系统上,按规定扣减床日数:
(1)参保人死亡后,仍收取的护理服务费。
(2)经查实,未提供约定的护理服务。
(3)参保人员中断长护保险待遇期间的护理服务费。
(4)弄虚作假、人证不符、虚增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
扣减床日数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审核表,工作人员在长护信息系统上,完成审核报表的核对确认。
3)对费用审核进行答疑解惑。答复长护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的关于审核和处罚相关的咨询和解释工作。
(四)参与护理服务机构管理
1、辖区内申请试点的护理服务机构的受理
1)材料审核和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补正。
2)对辖区内已受理申请试点的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3)对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各区长护险经办机构。
4)申请、检查材料归档保存。
2、辖区内护理服务试点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3、技术及操作要求
1)日常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辖区内护理服务机构关于申请试点的条件、所需材料等问题咨询,并对其进行指导。
2)日常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辖区内申请试点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3)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护理服务机构进行补正。
4)对辖区内已受理申请试点的机构上门进行现场审核,对其护理服务场所、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护理服务设施、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等进行现场检查,对上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等人员与证书进行核对,检查情况请申请试点机构确认签字。对一家护理机构现场审核一般需要半天时间,所需交通成本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5)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各区长护险经办机构。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申请、检查材料按社保档案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一家一册,妥善保管。
6)日常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护理服务试点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主要有护理服务试点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长护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变更,受理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材料妥善保管,每年按社保档案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一年一册,妥善保管。
(五)开展护理服务稽核巡查
1、制订长护保险巡查方案和巡查措施:制订长护保险巡查方案和巡查措施,每次巡查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需为医学类、护理类、康复类、药学类专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应用移动技术手段开展长护保险巡查工作。
2、配备开展巡查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配置具有录音、录像等功能的执法记录仪以及IPAD等具有文字处理功能的移动终端设备。
3、技术及操作要求
1)巡查对象
长护保险巡查范围和对象为试点区域内护理服务试点机构以及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
2)巡查内容
(1)失能人员在院情况,对失能人员生存状态、失能恢复状态等进行调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失能人员满意度调查。
(2)护理服务试点机构按服务约定提供护理服务、定时巡床等情况;
(3)根据失能状态评定表,检查失能人员是否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类型。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不再重度依赖护理的,护理服务试点机构是否为参保人员重新申请评估。
(4)检查护理服务试点机构是否存在将中断长护保险待遇期间的护理服务费上传结算的行为;是否存在失能人员死亡后,仍收取护理服务费的行为。
(5)检查护理服务试点机构是否存在失能人员弄虚作假、人证不符、虚增护理服务费等行为。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3)巡查方式方法
(1)根据年度巡查工作安排,按月制订巡查计划。合理安排巡查时间,优先走访失能人员较多的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原则上每月巡查机构家数不少于总家数的50%,失能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
(2)现场巡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方式留存巡查证据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和固定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定期移交所属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属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查处。
(3)填写巡查报告,信息录入长护保险巡查登记系统。巡查完成后应填报《长期护理保险巡查报告》,并附巡查中采集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在长护保险巡查登记系统中标注巡查意见,并上传相关资料,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巡查报告》、失能人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社保卡等)、床头卡、相关护理记录等。
(4)向所属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报送长护险巡查工作统计表。
(5)巡查失能人员基本信息、长期护理保险巡查报告、以及巡查工作统计表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归档留存,并按年移交所属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
1、作为国家长护保险试点城市,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要在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共场所和基层社区进行有力度的、持续地宣传,并对项目实施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技术及操作要求
1)结合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方案经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并根据新政策出台情况增加培训安排。
3)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不得影响长护保险日常经办工作。
4)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情况和纪录要定期报送所属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
(七)协助咨询受理
1、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在5个区级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设置长护保险窗口,负责日常长护保险业务咨询解答,各类材料初审工作。
长护保险试点地区经办机构及地址(表二)
地区 |
经办机构 |
地址 |
海曙区 |
海曙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
海曙区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5楼 |
江北区 |
江北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所 |
宁波市环城北路西段499号 |
鄞州区 |
鄞州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
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 |
高新区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宁波市广贤路997号 |
东钱湖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369号 |
2、技术及操作要求
1)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窗口应接受群众日常关于长护保险的咨询、投诉,解释政策和手续,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建立咨询投诉纪录台账。
2)窗口要对办事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指导办事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和文书,按“最多跑一次”等政府服务窗口要求进行受理。
3)窗口服务礼仪和标准等要符合政府服务窗口要求和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服务要求。
4)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移动端或其他途径受理长护保险资询。
(八)其它经办业务
1、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按市级和5个区级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进行文书流转,提供行政文书和文字材料。
2、技术及操作要求
1)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应参照国家行政公文格式标准和办公规则建立行政业务标准和流程。
2)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按市级和5个区级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建立文书流转规范,按规定时间和格式要求进行办理,对承办件、督查件等要按时进行反馈。
3)评估与经办服务专业机构按市级和5个区级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月度、季度或年度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信息、统计报表、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汇报材料等文字材料。
(九)项目其他说明
1、2021-2022年度向第三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协助经办服务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采购。第三方机构按项目内容提供协助经办服务,采购人只提供采购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资金。
2、由于长护保险制度目前正在不断探索过程中,政策层面和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调整完善,为保证长护保险健康发展,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期内调整相关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并有可能影响成交供应商的权益,如果协商不一致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停止提供经办服务,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共同做好清算工作;未按照规定通知的,不免除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应该承担的合同期内的义务。
3、宁波市级和各相关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是本市长护保险经办机构。长护保险的资金筹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等经办管理工作由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市社保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参与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各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长护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第三方等多方参与经办。同时建立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长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工作。日常失能评估组织、辅助工作由第三方组建的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经办管理中心经办。
市社保中心按照长护保险经办事项委托第三方参与经办、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将上述经办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经办,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市社保中心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受托方经办事项、经办要求、合作方式、风险分担原则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4、以上长护保险制度和政策详细内容见《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7〕159号)和《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点办法》(甬人社发〔2017〕160号),《试点方案》、《实施细则》和《评估办法》可在宁波市政府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政策法规栏查阅。
四、商务要求
项目 |
要 求 |
▲服务期限 |
本项目总服务期限为二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根据项目合同履行情况、项目资金审批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最多续签一次。 |
服务地点 |
宁波,采购人指定地点。 |
质量要求 |
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从严): 1、具有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2、具有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3、具有其他标准及规范的,按照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
验收标准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及签订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
签订合同时间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具体签约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合同款项支付条件及方式 |
1)合同款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之后15日内支付合同款的95%,剩余5%合同金额作为履约考核款,经采购人组织以经办服务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后与成交供应商进行结算。 2)成交供应商需在甲方付款后10日内提供等额的正规发票。 3)如续签合同,合同金额、付款方法和条件不变。 |
▲其他 |
在采购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