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目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工作。
二、 编制原则
因地制宜:各地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河道现状及前期治理完成情况,治理项目、对策、措施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
问题导向:对照河长制六大任务和河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目标和对策措施,治理目标要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
突出重点:针对河道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要优先提出对策措施,列出重点项目工作清单。各地要根据项目难易程度、财力安排、政策保障等,区分轻重缓急,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
操作可行: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具有可量化、可评估、可行性的特点。根据目标任务,提出细化实施的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清单要落实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具体的责任人。
三、 编制范围
编制范围为龙泉市范围内的河道16条和湖库4座。河道为龙泉溪、均溪、紧水滩水库、住溪、横溪、白雁溪、青溪、梅溪、瀑云溪、安仁溪、岩樟溪、宝溪、锦溪、林垟溪、八都溪、大贵溪等16条河道;湖(库)为大白岸水库、瑞垟电站水库、瑞垟二级电站水库、岩樟溪一级电站水库等4座水库。
四、 工作内容
1现状调查
1.1河道现状调查
全面调查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包括河道地理位置、集雨面积、所属流域、河道起止点、河道长度、流经区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1.2污染源调查
包括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河湖内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
1.3涉河(沿河)构筑物调查
包括排污(水)口、取水口、水质监测站、水文站、河道堤防、水闸、泵站、堰坝等。
1.4水环境质量调查
包括监测断面水质类别、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类别及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等。
2问题分析
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分析河道(湖泊)在水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总结与梳理应与目标和任务相结合。
3 治理目标
3.1制订依据
围绕着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六大方面,结合省委、省政府治水重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2021-2024年)》,确定各地水质提升总体目标及分年度目标。
3.2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一般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质监控断面、水功能区达标等)、河湖空间管控目标(新增水域面积、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标准化、涉水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资源保护目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省控断面Ⅲ类水以上比例指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态基流满足程度等)、水生态修复目标(河道整治、生态河道建设、水土保持、河道清淤等)等。
将总体目标按照相关任务的完成情况分解到各年度目标。
4工作任务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六大方面的任务。
4.1水污染防治
4.1.1工业污染治理
在查清各类污染企业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控、重点污染行业废水处理等三方面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水污染防治目标,提出整治任务和治理措施。
4.1.2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围绕加强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建设、改善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加快配套纳污管网建设和旧管更新、推进雨污分流和排污(水)口排查整治、提升污泥处理技术创新水平和无害化利用效率、加大河道两岸地表100米范围内的污染物入河管控措施等方面,因地制宜设立治理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4.1.3农业农村生活污染防治
重点围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四方面问题,提出涉及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整治任务和治理措施。
4.1.4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针对老旧船舶更新、港口污染管控、河道泥浆运输管理等内容,提出涉及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整治任务和治理措施。
4.2水环境治理
4.2.1入河排污(水)口监管
严格实施入河排污(水)口身份证式管理。切实加强入河排污(水)口的日常监管,严格入河排污(水)口审核登记,对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提出限期补办手续要求,对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水)口进行登记,并公布名单信息。同时对排污严重的河段建成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4.2.2水系连通工程
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逐步恢复水体自然连通性,通过增加闸泵配套设施,打通“断头河”,整体推进区域干支流、大小微水体系统治理,增强水体流动性。
4.2.3“清三河”巩固措施
加强对已整治河道的监管,定期开展复查和评估工作。将“清三河”治理范围延伸至支流及小沟、小渠、小溪、小池塘等小微水体。
4.3水资源保护
4.3.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和水质达标考核。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守水功能区纳污红线。
4.3.2饮用水源保护
对不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河道,实施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4.3.3河湖生态流量保障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基流。
4.4岸线管理保护
4.4.1河湖水域空间管控
加强河湖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并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
4.4.2河湖水域岸线保护
统筹水利、环保、国土、规划、港航等各部门的力量,开展省市级河道及城市规划区域重要县级河道的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
4.4.3水利工程标准化
加快推进河湖及沿河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
4.5水生态修复
4.5.1生态河道建设
实施生态河道、闸坝改造、生态堤改造、河道景观绿道建设等工程,有条件的河道积极创建以河湖或水利工程为依托的水利风景区。
4.5.2水土流失治理
针对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提出封育治理、坡耕地治理、沟壑治理以及水土保持林种植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
4.5.3河道清淤工作
制定分年度清淤方案,明确清淤范围、清淤方量、清淤时间、清淤方式、处置方法、处置地点等,实现淤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探索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
4.6监管执法
打击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河违法行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活动;建立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道动态监管。
五、 ▲项目成果要求
1. 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的相关标准。
1.1围绕我省及丽水市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总体要求,结合上一轮一河(湖)一策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根据河(湖)长职责及考核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有所侧重地围绕河(湖)长统筹协调的优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河(湖)长制的六大任务开展方案编制。二是要针对河(湖)长“干什么”、河湖问题解决“谁来干”的问题,根据各级河(湖)长对应的行政职权,明确河(湖)长的统筹协调和部门的行业管理边界,既要满足河(湖)长管理、管控的要求,又要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是要根据河流(湖泊、水库)大小,要体现实施方案尺度性,细化分级控制、分河段管理的要求。四是要重视流域与区域特征,站在流域现状及需求角度,分析河(湖)问题、服务功能,制定符合流域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方案。
1.2为突出成果的质量要求及应用价值,建议在评标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对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的理解、对河(湖)长履职考核的理解、对河(湖)长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的理解及一河(湖)一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相关评分要求。
2.成果构成:成果应充分表达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图纸、文本、专题报告、说明书与相关的文件附件等。
3.提交要求:提交的编制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展板和电子文件除外)。
4.图纸和文本文件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试题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制度量标准。
5.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完整地提供4套最终成果(含电子文档)。若采购人要求对资料的数量进行补充时,中标供应商须予以服从,并按要求补充,补充数量涉及的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中标供应商只能按基本印刷成本收取,不得额外增加其它费用。
6.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7.采购人引用供应商(包含中标及未中标供应商)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8.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采购人均有权利用供应商(包含中标及未中标供应商)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采购人引用供应商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9.保密要求:中标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采购人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与采购人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中标供应商须把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采购人,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一河(湖)一策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河湖治理的指导性方略,涉及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问题的摸排、解决方案的拟定、工作计划的安排、责任主体的明确和治理措施确定等方面。建议:
六、 人员要求
1.中标供应商全面负责项目编制的技术工作,对本次项目负全部的责任。负责前期调研和工作方案制定、技术咨询、项目的推进和成果的提交及汇报。
2.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
3.经采购人确认后参与本项目的管理、调研、编制的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整,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资格证书、经验介绍等。
七、 ▲服务期限
1.2021年3月初向采购人提交送审稿(送审初稿必须通过采购人初审)并配合采购人完成初稿送审、修改工作;2021年3月中旬向采购人提交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正式成果。
八、 ▲付款方式
1.提交正式审查成果并通过相关部门复核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100%。
九、 ▲项目安全事项
1.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为完成本项目所招用的所有人员【劳务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2.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做好安全工作。供应商在实施期间,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十、 其他
1.本项目所涉及的报价,包括本次项目实施所需的物资、就餐住宿费、交通费、专家评审费劳务、管理、保险、利润、税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设计费、综合验收、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上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如不按要求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