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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制订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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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4020000147096 发布时间:2021-04-02 文档页数:60页 所需下载券:10
云和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制订服务采购项目

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内容

为适应云和县自然资源价格管理需要,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展云和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及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二、工作范围:云和县行政区范围。

三、工作内容:

3.1完成云和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工作基础调查。

3.2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

3.3做好2021年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工作。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与信息采集、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的编制及标定地价公示信息的整理等。探索建立市区标定地价成果。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开展云和县辖区标定地价成果建立研究。

四、技术要求和成果提交

(一)技术要求

1、工作过程、工作方法、采用的技术路线以及项目成果等必须符合和满足《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标定地价规程》、《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规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成果要求

1.   质量要求

成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并通过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   成果内容

(1)编制项目相配套的成果文档(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专题报告、资料汇编);

(2)编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相配套的图件。

3、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须提交的成果:须提交文字、图件、光盘、系统操作软件等计算机成果(包括源代码)。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云和县辖区实际合理确定。

3.1、文字资料

3.1.1工作报告

3.1.2技术报告

3.1.3成果报告

3.1.4专题报告

3.2图件资料

3.2.1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3.2.2住宅用地(分宅基地和集体住宅用地[不含宅基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3.2.3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3.2.4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3.3表格资料

3.3.1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3.3.2住宅用地(分宅基地和集体住宅用地[不含宅基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3.3.3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3.3.4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 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须提交的成果:须提交文字、图件、光盘、系统操作软件等计算机成果(包括源代码)。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云和县辖区实际合理确定。

4.1文字资料

4.1.1.工作报告

4.1.2技术报告

4.1.3成果报告

4.1.4专题报告

4.2图件资料

4.2.1耕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4.2.2园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4.2.3林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4.2.4其他农用地基准地价图

4.3表格资料

4.3.1耕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3.2园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3.3林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3.4其他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5.采购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组人员要求

1、项目组核心人员不少于4人(如多包投标,企业的人员配备不能重复使用)。应熟悉云和县土地房地产市场,精通地价评估、基准地价评估,具有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科研实力。项目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项目组人员经采购人审核通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擅自更换,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合同款项。

2、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非本地投标人需承诺,项目组成员常驻云和县,直至项目全部完成。

3、项目完成后,成交人仍需向采购人无偿提供相关后续售后服务。

六、验收标准

项目成果需符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标定地价规程》《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规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通过。

七、完成时间:

全部工作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初稿,后续根据采购人进度安排开展工作。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提交初步成果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成果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或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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