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当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提升服务效能,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我院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专营模式,旨在为老年人群提供更优质、专业的养老服务。
二、实行公建专营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专营化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国有养老机构运营的模式,是现阶段国内养老市场的重要方式。推进公建专营改革,激发社会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以适应养老服务发展需求,解决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功能不全,资源浪费严重等突出问题。公建专营模式运用得好,能做到政府、专营机构、老年人三方多赢局面。
(一)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机构良性发展。实行“公建专营”后,政府变服务提供者为服务监督者,也实现了投资方向的转变。政府只负责基建工程投资,软件运营管理投入均由专营方投入,并且每年专营方还会上交一部分利润,作为机构折旧费和发展基金,不仅可以减轻财政压力,而且有利于积累资金促进福利事业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调动专营企业积极性,提高养老服务水平。采取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可降低社会力量进入养老行业的门槛。由于基础设施已由政府投资建好,专营者的前期投入和运营成本明显减少,能全新全意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与此同时,运营模式的相对独立性,由过去依赖政府转向依靠市场,促使专营者在管理上下狠功夫,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更高的入住率。
(三)有利于提升老人幸福感,享受更高质量的养老资源。性价比高的养老服务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养老需求,良好的居住环境、优质的养老服务和相对低廉的价格,可以有效减轻老年人群及其子女的经济压力,消除中青年人群的后顾之忧,是老人颐养天年的福音。
三、实行“公建专营”模式的基本原则
(一)运营性质不变。实行“公建专营”模式后,湘潭市社会福利院颐和养老中心的公益性质、服务宗旨不变。运营过程中由市民政局与市福利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预留床位为本区域特困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空间。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所有权不变。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所有权不变。在此基础上,由专营方负责养老服务所必须的各类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聘用专业服务人员等的投入,专营期满后合同约定的装修、部分设施设备等归产权人所有。
(三)服务规范不变。实行“公建专营”模式后,专营方必须遵循《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四、合作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颐和养老中心“公建专营”运营项目
(二)项目概况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颐和养老中心是湖南省民生实事项目,于2013年投资新建,2016年底全部完成室内装修及各项配套工程,2017年10月正式接收老人入住。中心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板马路3号,占地面积共13亩,包括一幢建筑面积约7500㎡的六层主体大楼、一幢两层楼的食堂及周围绿化休闲场地,配套有一幢3层楼的门诊楼,总面积约为11000平米,计划容纳床位280张。
目前,养老中心主要面向市福利院孤残老幼、全市特困对象及部分社会老人开放,为非营利性质的政府兜底养老机构,采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运营,由市福利院为责任主体实行监管,招标方行日常照护职责。
(三)招标方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
(四)投标方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3.投标人主营业务为医疗或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具有从事养老或医疗服务行业的运营经验。
4.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方加分项条件
2.拥有居家上门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护机构、大中型养护机构等多业态养老服务体系运营经验。
3.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老类或医养结合类相关荣誉或奖项。(根据数量设置分数阶梯)
(六)合作具体事项
1.首签“公建专营”期限:5年,合同期限到期后,视运营情况运营方获得优先续签权。
2.将颐和养老中心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兜底性护理型示范养老机构。
3.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要求,当年度完成3级养老机构评定验收,五年内完成4级养老机构评定验收。
4.一年内按护理院的标准进行建设打造,由中标方按护理院的建设标准再行投入约 400 万元,申报并通过验收合格,福利院积极申报配合相关项目建设。
5.五年时间运营要实现四个80%目标:入住率达到80%以上(运营第一年入住率要达到40%左右,每年递增10%,于第五年稳定在80%的以上,按年度目标进行运营考核);80%以上床位具备护理能力(一年内完成护理院申报建设工作并通过验收);80%的床位用于优先入住困难对象;社会老人收费水平为同等条件民办养老服务的80%。
6.“公建专营”场地设施使用费:按年度支付费用,使用费参考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费用约为20万元/年。为更好的扶持运营建设,第一年的使用费按年总费用的50%交纳,此后按每年20万元缴纳。每年度达到年度运营目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相应返还。为了提升服务对象居住舒适度,营造一个宜居、温馨的氛围,合作方应做好相应的环境物业维护管理,按运营面积比列来承担有关费用。
7.履约保证金:鉴于养老服务的特殊性,本项目需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30万元,在合同履行结束时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8.收费定价:社会老人按当地同等民办养老机构市场价格的80%收取。福利院服务对象按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全额拨付。
9.提交方案:投标单位必须提交一份显示本单位经营资质、实力的运营管理方案,内容包括运营目标、协议终止时的安置方案、优先安排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等事项的承诺。
(七)双方权责
1.招标方:湘潭市社会福利院
(1)保持公益性原则。实行公建专营改革后,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
(2)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市福利院要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强化监管原则。中标单位要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建立退出、续约、风险防控等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以现有养老机构管理规范等文件为依据,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作用;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和奖励。
2.中标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单位
(1)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经营,从事老年人的医疗、护理、餐饮、文娱、康复保健、心理等服务,不得改变养老服务中心性质,不得超出经民政或市监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2)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与老年人的配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规范、护理服务机构规范等要求进行配置并持证上岗。中标单位必须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保险和支付工资。
(3)在年度养老机构检查工作中,均能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4)对招标方提供的电梯、能源、消防设备、空调、照明、盥洗设备等硬件设施和其他初期配备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和添置,其他不动产如家具、用品等如有损坏或消耗,由中标单位及时投入以保证服务品质。合同期满,中标单位应保证养老服务中心物业设施及其不动产能完好正常使用。
(5)交付时的室外环境投资和绿化树木,中标单位必须负责养护完好。中标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对室内外环境所做的改造必须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中标单位运营期间在养老中心范围内所做的投入(含实物),合同期满即不再享有所有权。
(6)未经招标方同意,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颐和养老中心的建筑建构,中标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将养老中心的建筑和土地转租或挪作他用。
(7)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底前向招标方上报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和明细表。
(8)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60日制定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方案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资料交接。中标单位因自身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退出运营时,应提前30日与招标方进行事前协商并将接收的老人妥善安置,做好善后事宜。因中标单位违约做产生的一切纠纷招标方不予负责。
(八)退出评价机制
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限期退出经营。
1.招标方每半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服务情况综合性调查以及入住老人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满意率在80%以下的。
2.由于中标单位服务质量原因,造成重大事故形成恶劣影响或连续两次导致入住老人或其家属有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的。
3.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为的。
4.因中标单位管理行为不符合管理规定和以上权责条例,经委招标方监督、整改后仍未达到行业规范标准的。
5.在试运营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中标单位未按照约定达到合作既定目标的。
发生上述情况后,招标方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进入退出程序,退出方须保证养老中心的正常运营,并配合新管理方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