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 |
主要内容 |
数量 |
每户每年 |
合同周期 |
采购金额 |
1 |
1 |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
详见下附表 |
1450000 |
100元 |
3年 |
4350000 |
备注:1、投标人应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本批采购设有最高限价,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435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3、本次招标服务项目是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每户每年统一价格标准为100元。
4、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每户每年100元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承诺注入生育关怀基金账户(按每户100元保费计算),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及没有承诺注入生育关怀基金账户(按每户100元保费计算),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一览表:
一、合同期:
本项目合同签订期为3年。(注:后两年2022、2023年如因政策性原因项目取消或财政预算取消,2022年度、2023年度当年度合同期自动终止。)
二、参保对象
本项目参保对象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计生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三、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分两种:
1. 每份(每户)缴纳保险费120元,其中由县级财政出资100元(或者县、乡两级财政各出资50元),计生家庭按户个人自愿出资20元;
2. 每份(每户)缴纳保险费100元,由县级财政出资100元(或者县、乡两级财政各出资50元)。
四、保障方案
(一)保费120元/户的保障方案:
序号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共22万元) |
1 |
意外身故、伤残 |
每户为200000元(家庭成员个人保额=200000/家庭人口数,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比例给付) |
2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
每户为20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当地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其它途径赔付-免赔额)×100% ] |
(二)保费100元/户的保障方案:
序号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共17.6万元) |
1 |
意外身故、伤残 |
每户为160000元 (家庭成员个人保额=160000/家庭人口数,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比例给付) |
2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
每户为16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当地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其它途径赔付-免赔额)×100% ] |
说明:上述两个方案中意外身故含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保障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投标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投标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投标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投标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投标人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投标人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4.(1)投标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投标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提供已获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医保结算单),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未提供已获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医保结算单),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100%。
四、投标人必须承诺:
1、承保公司要按照中国计生协会提出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不低于70%”的规定,做好年度结算工作。(请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同时承诺在各级计生协会核对年度赔付名单无误后,对赔付率低于70%(含受保户出资部分)的差额部分注入生育关怀基金账户(按年度结算,当年度到期后两个月内结算,返补资金15个工作日内到位)。 (请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计划生育协会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天内交货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
1 |
1、中标人服务完成后,根据需要向用户提交《履约情况记录》并要求验收。 2、用户单位根据招标代理人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进行数量等方面的验收。 3、服务验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3.33 |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当年度保费,中标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 |
2 |
33.33 |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当年度保费,中标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 |
3 |
33.34 |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当年度保费,中标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 |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