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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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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5100000511263 发布时间:2023-05-10 文档页数:68页 所需下载券:10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采购标的清单(投标人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包

采购标的名称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其他未列明行业

(1)本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2)本采购项目以下列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规定详见第四章/二/第7.2条/b.价格扣除的规则)

说明:

1.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的采购标的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作为资格条件时)或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

2.除“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外,其他均为采购标的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采购标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的具体内容详见本章“采购项目清单”

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4.投标人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6.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7.对于集成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仅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材等材料不作为标的物,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8.在以资格条件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在以价格评审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小微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9.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10.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项目概况

1.1、实施背景

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推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10〕65号)、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计生协〔2016〕16号)、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1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区2013年起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深入实施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引入、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1.2、基本情况

1.2.1、服务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均须按中标的保险保障予以赔偿,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采[2023]2号)相关精神,服务期一年届满后,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本项目服务期再延续1年。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投标人须对此进行书面承诺,“若采购人需与其签订下一年度合同,投标人愿按本次项目的中标金额及承保条件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1.2.2、本项目由厦门裕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1.2.3、风险提示:本项目2021、2022年度保费为150元/户/年,保单终止日为2023年6月25日①2021年度计生意外险理赔金额821.22万元,简单赔付率129.99%(不含运营成本及宣传费);②2022年度截至2023.3.31计生意外险理赔金额448.15万元,简单赔付率71.12%(不含运营成本及宣传费)。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采购内容

1.1、项目内容:本项目是同安区计划生育协会为户口登记地在同安区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户所投保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为失独家庭投保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1.2、项目规模:(1)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户中夫妻一方为户口登记地在同安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含计生特殊家庭)、农村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子女(非厦门市户籍不纳入参保),计划生育家庭户户数约为42006户(参考户数),每户保费150元/年(最高控制价);(2)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参保对象为同安区户籍人口,经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父母,保费每人300元/年(最高控制价),约170人(参考人数)。以上二项准确参保数量根据投保时符合投保范围的具体参保户数和人数确定。

2、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招标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人员安排、投保流程、理赔流程、赔偿限额、赔偿计算方式、理赔时限、其他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及在基本服务项目上根据投标人自身实力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如对简易案件、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特殊案件的处理能力和协助区计生协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等。

2.1、承保服务:(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2.1.1、按照商定的承保条件承保符合参保范围的计生家庭户所投保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具体参保户数和人数根据实际符合参保范围的数量确定。

第一部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2.1.2、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下表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备注

意外身故保障

36万元/户

因意外伤害身故,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注:家庭户有未成年人的,每位未成年人保险金额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外残疾保障或意外烧伤保障

9万元/人

因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烧伤的,按被保险人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3万元/户

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80%

最低3万元/户,家庭成员共享

意外伤害住院护理补贴

50元/天/人

等待期0天,每人每天5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补贴金额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付最高365天。

疾病住院护理补贴

20元/天/人

等待期0天,每人每天20元。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补贴金额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付最高365天。

说明

计生家庭为一人户和二人户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障按三人户的人均标准。

第二部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2.1.3、按照商定的承保条件承保户籍在同安区,经区卫健局认定的失独家庭成员(约170人)所投保的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具体参保人数以投保时实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为准。

★2.1.4、投标人针对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表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

2000元/人

等待期0天。首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轻度疾病

600元/人

等待期0天。首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按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住院护理补贴

6万元/人

等待期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或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人每天300元进行赔付,每次住院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赔付最高200天。

备注:(1)承担既往病史责任,即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导致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治疗或确诊重大疾病的,承保公司仍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护理补贴和重大疾病的对应保障标准进行赔付。

(2)本方案内的所有保障均无观察期限制。

(3)以上各保障项目相互独立,分别给付。

(4)根据福建省计生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计生协【2016】16号)中要求“谁被保、谁受益”的原则,承保的失独家庭夫妇之间互为受益人。若失独家庭户为单独一人的,受益人按法定受益顺序享有受益权。

2.1.5、保险责任

计划生育家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部分

1、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承保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承保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承保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承保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承保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承保人对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参加本保险的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人数

计划生育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参考使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被保险人家庭户有未成年人的,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猝死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承保人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承保人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为限。

承保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承保人对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

(4)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承保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根据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上一保单期间届满但仍在持续住院治疗的,承保人按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期间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根据本保单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本保单期间实际住院日数承担给付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为365天。

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部分

(5)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共三十三种疾病,其中三十种为重大疾病(含《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二十八种重度疾病),其余为轻度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如下(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2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3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轻度疾病的名称如下:

31、恶性肿瘤——轻度;3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乙方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单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最高赔付200天。

对被保险人在上一保单期间届满但仍在持续住院治疗的,乙方按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期间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根据本保单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本保单期间实际住院日数承担给付保险金。

(7)特别约定:

①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猝死的,按照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障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猝死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发作后6小时内死亡。猝死的证明材料以公安部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猝死证明材料为准。

②本项目的意外伤害伤残鉴定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但对于提供工伤伤残鉴定进行理赔申请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同时采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付比例为100%、75%、50%、30%、20%、15%、10%、7%、5%、3%;对于提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进行理赔申请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③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若在接报案时发现投保名单有遗漏的,经投保人核实确属于参保对象,由投保人出具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承保人应予以保全增加和理赔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2.1.6、除外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意外除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或住院治疗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本协议适用条款的责任免除中所称“机动车”包含超标电动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非法改装或无法上牌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具体以事故发生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2.2理赔服务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2.2.1、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应附具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2.2.2、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受理接报案。对需要现场查勘的报案,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理赔事宜。

2.2.3、理赔时限

(1)承保人收到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未再提出异议的,视为理赔资料已提供齐全,承保人需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按下表约定的理赔时限结案:

赔偿金额

理赔时限

10000元以下

10个工作日

10000元~50000元

15个工作日

50000元以上

20个工作日

(2)特殊案件(如身故、伤残案件等)需要调查的案件,承保人应在接到理赔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自调查完毕之日起,承保人按约定的理赔时限支付赔款。

(3)承保人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当年度受理的所有理赔案件按以上约定理赔时限的达成率(按照“当年理赔时限内结案数÷(当年结案数+当年已提交未结且超理赔时限案件数)”计算)不得低于90%,若低于90%,承保人需将当年度所有超理赔时限案件应付理赔金的1%根据采购人要求投入到生育关怀等项目当中。

2.2.4、承保人按照商定的理赔处理标准进行理赔。

2.2.5、在政策及业务规范允许范围内,简化理赔服务手续,开通理赔“绿色通道”。

2.2.6、能为本项目提供属地化的保险服务,做到靠前服务,及时便利,快速服务,并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2.2.7、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区计生协及保险经纪公司。

2.3其他服务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服务

2.3.1严格信守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2.3.2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投保及理赔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2.3.3投标人应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和服务内容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统一宣传口径,提供宣传培训所需的各类资料。为了更好地开展计生保险工作,中标人在承保后按不超过采购人实缴意外险保费3%的额度内,投入防灾及健康宣传费,用于计生保险培训、宣传和慰问关怀等。

2.3.4投标人应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投标人须每月两次提取理赔数据,应在每月的15日及1日前后将近两周的理赔情况数据清单提供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保险经纪公司提供年度理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

2.3.5接受投保人的监督和全面配合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

2.3.6中标人应在保费到帐的次月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服务费。

(2)保险经纪服务

2.3.7自觉接受投保人对本项目工作的领导,在投保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各项保险经纪服务工作。

2.3.8成立项目服务小组,主动上门服务,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周到的查询、咨询、投诉、理赔、报案等服务,并指派服务专员进行定期上门服务,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收集理赔资料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3.9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人理赔服务,定期上门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在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进行理赔全程跟踪追办,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

2.3.10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承保公司出现赔付纠纷时,应帮助双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2.3.11定期为投保人制作理赔清单,反馈理赔信息。

2.3.12配合投保人做好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

2.3.13提供不定期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2.3.14配合投保人对本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3)其他服务

2.3.14投标人应确保同安区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合并统计)的赔付率必须达到55%(赔付率=当轮投保时间内所有理赔支出/投保人当轮实缴保费,不含税费、运行和管理成本、准备金等其他费用),若低于上述赔付率,差额部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投入到生育关怀等项目当中。

2.3.15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和沟通,或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三方联席会议。

2.3.16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2、投标要求:

2.1.1、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中的服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要求进行整体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税费、管理费、服务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等,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核算成本报价,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投标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2.1.2、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提供详尽可行的保险综合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服务保障措施;业务流程和具体办法;具体的赔案流程及服务处理方案、阐述理赔方案、简易理赔方案、对除外责任等限制性条款进行明确阐述等。服务响应及承诺(包括时间、质量等方面)等。

2.1.3、投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逐条进行具体承诺。本文所述的服务要求,应视为保证项目投入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投标人必须列出服务要求对照偏离表,无论是否偏离均必须提供详细的偏离表。

2.1.4、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有医学、药学或护理、精算师或准精算师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2.1.5、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2.1.6、投标人应对以上条款逐条进行承诺。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根据本项目招标需求及投标承诺等内容进行验收。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保险责任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按年支付,每个年度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分二次交清,投保时按本年财政预算额度缴交首批保费,并于次年一季度前结算缴交剩余尾款,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其他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合同分3次签订,每次合同期12个月。若因中标人原因解除采购合同的,则不再签定后续合同。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8、投标报价要求

8.1、投标人必须对招标项目的所有的内容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8.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8.3、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中的服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要求进行整体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税费、保险费、服务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等,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核算成本报价,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

8.4、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9、合同签订

9.1中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采购人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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