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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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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5160001357328 发布时间:2024-05-16 文档页数:80页 所需下载券:10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

主要内容

数量

每户每年

合同周期

采购金额

1

1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下附表

14500户

100元

3年

4350000

备注:1、供应商应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本批采购设有最高限价,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435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3、本次招标服务项目是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每户每年统一价格标准为100元。

4、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每户每年100元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承诺差额部分用于对抵镇级承担的部分保费(或按采购人要求的方式返还)(按每户100元保费计算),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及没有承诺差额部分用于对抵镇级承担的部分保费(或按采购人要求的方式返还)(按每户100元保费计算),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一览表:

一、合同期:

本项目合同签订期为3年。(注:后两年2025、2026年如因政策性原因项目取消或财政预算取消,2025年度、2026年度当年度合同期自动终止。)

二、参保对象

本项目参保对象为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计生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三、缴费标准

1.每份(每户)缴纳保险费100元,由县、乡两级财政各出资50元。

四、保障方案

(一)参保对象:

1.财政投入的投保对象为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计生家庭。投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父母和子女皆为被保险人,年龄75周岁(含7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投保不受年龄限制。

2.个人自主交费的投保对象为年龄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计生户父母和子女。

(二)保费100元/户的保障方案:

序号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共20万元)

1

意外身故、伤残

每户为180000元

(家庭成员个人保额=180000/家庭人口数)

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每户为20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当地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其它途径赔付-免赔额)×100% ]

说明:意外身故含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保障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供应商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供应商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供应商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供应商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供应商在扣除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供应商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4.(1)供应商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供应商对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供应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供应商对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提供已获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医保结算单),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未提供已获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医保结算单),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100%。

四、供应商必须承诺:

承保公司要按照“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不低于70%”的规定,做好年度结算工作。同时承诺在各级计生协会核对年度赔付名单无误后,对赔付率低于70%(含受保户出资部分)的差额部分用于对抵镇级承担的部分保费,或与采购人商定差额部分返还方式。(请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天内交货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计划生育协会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验收合格

6

 

合同支付方式

1、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当年度保费,中标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33%

2、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当年度保费,中标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33%

3、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当年度保费,中标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34%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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