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1实施背景
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推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10〕65号)、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计生协〔2016〕16号)、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1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区深入实施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引入、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1.2基本情况
1.2.1采购内容:本项目是湖里区计划生育协会为父母一方户籍在湖里辖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经区卫健局认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所投保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2.2项目规模
本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年:(1)计划生育家庭户约48400户(参考户数),保费每户100元/年(最高控制价);(2)计生特殊家庭约400户(参考户数),保费每户400元/年(最高控制价)。以上二项准确参保数量根据投保时符合投保范围的具体参保户数和人数确定。
★1.2.3服务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均须按中标的保险保障予以赔偿,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采[2023]2号)相关精神,服务期一年届满后,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本项目服务期再延续1年。保险合同一年一签,保费按年支付。
投标人须对此进行书面承诺,“若采购人需与其签订下一年度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投标人愿按本次项目的中标金额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1.2.4本项目由厦门裕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1.2.5风险提示
2021-2022年度(2021.8.26-2023.8.25)计生意外险保费每户100元/年,特殊家庭保险每户保费400元/年。
各年度赔付情况(截止至2023年8月25日) 单位:万元
投保年度 |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
特殊家庭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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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赔付金额 |
保费 |
赔付金额 |
|
2021年度 |
466.68 |
528.89 |
12 |
39.10 |
2022年度 |
476.87 |
739.01 |
13.16 |
39.37 |
说明:2021年度赔付金额为2021.8.26至2022.8.25结案案件;2022年度赔付金额为2022.8.26至2023.8.25结案案件。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招标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人员安排、投保流程、理赔流程、赔偿限额、赔偿计算方式、理赔时限、其他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及在基本服务项目上根据投标人自身实力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如对简易案件、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特殊案件的处理能力和协助区计生协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等。
1.1、承保服务:(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1.1.1按照商定的承保条件承保符合参保范围的计生家庭户所投保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计生特殊家庭保险;具体参保户数根据实际符合参保范围的数量确定。
第一部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1.2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下表的保险金额,并提供承诺: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备注 |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
42万元/户 |
因意外伤害身故,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注:家庭户有未成年人的,每位未成年人保险金额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意外伤害残疾或烧伤保障 |
因意外伤害残疾,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8万元/户 |
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100%,全家共享保险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以计生家庭户的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50元/人/天 |
等待期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人每天50元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达365天。 |
疾病住院津贴保障 |
25元/人/天 |
等待期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人每天25元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达365天。 |
猝死保障 |
猝死按人均意外伤害身故保额的20%给付。 |
|
注明 |
一人户和二人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障按三人户的人均标准,即一人户和二人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障为14万元/人。 |
第二部分:计生特殊家庭保险
1.1.3按照商定的承保条件承保户籍在湖里区,经区卫健局认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约400户)所投保的计生特殊家庭保险;具体参保户数以投保时实际符合参保条件的户数为准。
★1.1.4投标人针对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表的保险金额,并提供承诺: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赔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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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身故保障 |
42万元/户 |
因意外伤害身故,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注:家庭户有未成年人的,每位未成年人保险金额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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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或烧伤保障 |
因意外伤害残疾,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8万元/户 |
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100%,全家共享保险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以计生家庭户的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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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护理补贴保障 |
300元/人/天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人每天300元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达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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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2万元/人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不含猝死),按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
|
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 |
2万元/人 |
等待期0天。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
轻度疾病 |
0.6万元/人 |
等待期0天。按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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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医疗费用 |
5万元/人 |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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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护理补贴 |
3.6万元/人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每人每天200元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达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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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
一人户和二人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障按三人户的人均标准,即一人户和二人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障为14万元/人。 |
备注:(1)承担既往病史责任,即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导致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治疗或确诊重大疾病的,承保公司仍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护理补贴、疾病身故、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症监护护理补贴和重大疾病的对应保障标准进行赔付。
(2)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猝死的,按照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障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
(3)本方案内的所有保障均无观察期限制。
(4)以上各保障项目相互独立,分别给付。
(5)根据福建省计生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计生协【2016】16号)中要求“谁被保、谁受益”的原则,承保的伤残家庭夫妇及子女之间、失独家庭夫妇之间互为受益人。若失独家庭户为单独一人的,受益人按法定受益顺序享有受益权。
1.1.5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承保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承保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承保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承保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承保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承保人对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计划生育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参考使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被保险人家庭户有未成年人的,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猝死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3、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含既往病史)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承保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根据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无单次最高赔付天数限制。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入院,且本合同满期日后仍持续住院治疗的,承保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取消“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365天。
4、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不含猝死),承保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共三十三种疾病,其中三十种为重大疾病(含《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二十八种重度疾病),其余为轻度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如下(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2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3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轻度疾病的名称如下:
31、恶性肿瘤——轻度;3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80%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人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7、重症监护护理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进行赔付,无单次最高赔付天数限制,全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达180天。
对被保险人在上一保单期间届满但仍持续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承保人按本保单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本保单期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取消“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6)特别约定:
①猝死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发作后6小时内死亡。猝死的证明材料以公安部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猝死证明材料为准。
②本项目的意外伤害伤残鉴定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但对于提供工伤伤残鉴定进行理赔申请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同时采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付比例为100%、75%、50%、30%、20%、15%、10%、7%、5%、3%。
★③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若在接报案时发现投保名单有遗漏的,经投保人核实确属于参保对象,由投保人出具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承保人应予以保全增加和理赔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④承担既往病史责任,即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导致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治疗、罹患重疾或身故的,保险人仍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补贴、重症监护护理补贴、重大疾病和疾病身故的对应保障标准进行赔付。
⑤本方案内的所有保障项目相互独立,分别给付,且均无观察期限制。
⑥若被保险人同时在厦门市其他行政辖区有投保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性保险保障,可择一进行赔付。
⑦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6除外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流产(意外导致的除外)、分娩;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4)本条第1款(1)至(12)所约定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事项。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或因疾病身故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或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理赔服务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1.2.1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应附具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1.2.2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受理接报案。对需要现场查勘的报案,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理赔事宜。
1.2.3理赔时限
(1)承保人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承保人自收到齐全索赔资料之日起,按下表约定的理赔时限内结案。承保人收到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未再提出异议的,视为理赔资料已提供齐全。
赔偿金额 |
理赔时限 |
10000元以下 |
5个工作日 |
10000元~50000元 |
7个工作日 |
50000元~100000元 |
10个工作日 |
100000元以上 |
15个工作日 |
(2)特殊案件(如身故、伤残案件等)需要调查的案件,承保人应在接到理赔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自调查完毕之日起,承保人按约定的理赔时限支付赔款。
(3)承保人在本服务期限内受理的理赔案件(不区分保单年度),理赔时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0%。若低于90%,承保人需将当年度所有超理赔时限案件应付理赔金的1%根据采购人要求投入到生育关怀等项目当中。
当年理赔时限内结案率=当年理赔时限内结案数÷(当年结案数+当年已提交未结且超理赔时限案件数)
1.2.4承保人按照商定的理赔处理标准进行理赔。
1.2.5在政策及业务规范允许范围内,简化理赔服务手续,开通理赔“绿色通道”。
1.2.6能为本项目提供属地化的保险服务,做到靠前服务,及时便利,快速服务,并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1.2.7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区计生协及保险经纪公司。
1.3其他服务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服务
1.3.1严格信守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1.3.2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投保及理赔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1.3.3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开展计生保险培训和宣传。配合经纪公司对湖里区各街道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为了更好地开展计生保险工作,中标人在承保后按不超过采购人所缴计生家庭意外险保费3%的额度内,投入专项经费,用于防灾、计生保险培训、宣传、健康服务和慰问关怀等。
1.3.4投标人应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投标人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理赔数据提供给保险经纪公司核对,理赔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出险人姓名、身份证号、事故经过、联系电话、赔付日期、赔付金额及收款帐户信息等。保险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保险经纪公司提供年度理赔清单。
1.3.5接受投保人的监督和全面配合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
1.3.6中标人应在保费到帐的次月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服务费。
(2)保险经纪服务
1.3.7自觉接受投保人对本项目工作的领导,在投保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各项保险经纪服务工作。
1.3.8成立项目服务小组,主动上门服务,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周到的查询、咨询、投诉、理赔、报案等服务,并指派服务专员进行定期上门服务,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收集理赔资料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1.3.9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工作处理,配合甲方解决实施过程中突发的各类问题。
1.3.10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在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进行理赔全程跟踪追办,督促承保公司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
1.3.11定期为投保人制作理赔清单,反馈理赔信息。
1.3.12配合投保人做好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
1.3.13提供不定期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1.3.14配合投保人对本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3)其他服务
1.3.14投标人应确保湖里区计生保险业务(计生意外险和特殊家庭保险合并统计)的赔付率(赔付率=当轮投保时间内所有理赔支出/投保人当轮实缴保费,不含税费、运行和管理成本、准备金等其他费用)不低于55%,若低于上述赔付率,差额部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投入到生育关怀等项目当中。
1.3.15建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
1.3.16建立保险信息共享制度。
1.3.17投标人应对投标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保单年度终止前,投保人根据招标需求和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2、投标要求:
2.1.1、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中的服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要求进行整体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税费、管理费、服务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等,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核算成本报价,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投标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2.1.2、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提供详尽可行的保险综合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服务保障措施;业务流程和具体办法;具体的赔案流程及服务处理方案、阐述理赔方案、简易理赔方案、对除外责任等限制性条款进行明确阐述等。服务响应及承诺(包括时间、质量等方面)等。
2.1.3、投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逐条进行具体承诺。本文所述的服务要求,应视为保证项目投入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投标人必须列出服务要求对照偏离表,无论是否偏离均必须提供详细的偏离表。
2.1.4、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有医学、药学或护理、精算师或准精算师以及法学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关资质(或资格)证书。
2.1.5、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2.1.6、投标人应对以上条款逐条进行承诺。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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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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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根据本项目招标需求及投标承诺等内容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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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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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保险责任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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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第一期保费缴交以实际已核定的参保户数确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支付时间以财政审核拨付时间为准)。第二期保费缴交金额以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增加的参保户数确定,于2024年8月25日前予以支付。在诉讼有效期内实际增加的参保户数,保费即时结算。,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7、投标报价要求
7.1、投标人必须对招标项目的所有的内容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7.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7.3、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中的服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要求进行整体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税费、保险费、服务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等,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核算成本报价,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
7.4、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8、合同签订
8.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招标文件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均为合同签订的基础。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代 理机构备案。
8.2中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采购人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