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用车定点维 修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分三个项目包(详见下表):
包号 |
维修地点 |
车辆数量(辆) |
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数量(家) |
01 包 |
东区和长江考场 |
95 |
1 |
02 包 |
东区或开发区 |
56 |
1 |
03 包 |
东升或西区 |
21 |
1 |
供应商可对个别子包或全部子包进行报价,但应对子包内所有的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子包内其 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2.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协议服务商采购其所需货物或服务,但采购人不保证向某 定点服务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数额。供应商必须承诺,在服务期限内,给与采购人享受最优惠待遇,即在合 同期内,若给予其他同类客户更优惠的待遇,应通知采购人同时享受。(注:协议供货资格的取得并不意 味着货物(服务)的售出,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向各中标供应商分别采购的数量)。
3.本次招标的项目及范围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维修(包括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小修和专项修理、轮胎更换、检验工作等等)、保养、配件更换和其他伴随服务。
4.定点维修服务期限为二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派驻人员工资、福利、服装、通信工具、社保、维修器械及完成该 项目所须工具、一切税费等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费用;供应商相应自行增加为完成各项服务所必需但招标 文件没有包含的所有耗材、零部件、物料等一切费用。
6.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中标供应商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7.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
8.合同期为 2 年,采购人每年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采用满意度调查表的形式进行。如考核不合格,中标供应商期限(一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考核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作废合同,并不对此作出 任何赔偿。
二、服务内容:
1.本次招标项目: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服务商。
2.定点维修车量种类:小轿车、中型客车、大型普通客车、大型货车
3.公务车数量:约 172 台
4.服务项目:维修企业资质范围内的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专项修理、免费二十四小时响应拖车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5.车辆的维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6.维修范围: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车辆的维护、维修。
7.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政策性原因,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议、协调后可提前终止合同,采购人不对此作任何赔偿。
三、服务期限:
本项目定点维修服务期限为二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技术要求
1.维修质量要求
1.1维修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新件,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 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经送修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件或旧件,但维修企业必须事先告知送修人且保证修理后车辆可正常行驶,且在材料报价及结算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采用替代件或旧件;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1.2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同一项目,同一部件经维 修,出厂后保修免费保修 15 天。车辆竣工出厂须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0 号)的标准(供应商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1.3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 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1.4维修质量执行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3798—83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3799—83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GB3800—83
《汽车前桥及转向系修理技术条件》GB8823—88
1.5所有车辆维修须遵照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项标准;原车辆制造商的质量标准优于上述标准的, 应当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靠近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是否遵照原制造商标准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并作出承诺);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维修项目,应执行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
1.6汽车维修车间整洁、干净,汽修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能够提供文明、舒适的休息环境。
2.服务要求:
2.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 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2.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可的,企业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 项目明细表,确保送修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2.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取得送修 单位的谅解;
2.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送修单位的意见;
2.5业务员制作估价单后,应详细向送修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 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2.6供应商应优惠报价,维修项目的增加要经采购人同意方可实施,中标供应商需优先对采购人的故障 车辆进行维修。供应商可以提出与本身业务相适应、更安全、快捷的结算方式;
2.7车辆的维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2.8供应商应对采购人作出服务承诺,并在中标后严格执行;
2.9必须接受、配合采购人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2.10维修质量必须符合省级标准;
2.11供应商应具备能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档案,并每季向采购人提供维修技术档案的能力;
2.12供应商应具备给予采购人定期进行车辆维护技术指导的能力;
2.13供应商应具备给予采购人提供免费接送车辆维修服务;
2.14供应商应将每月的车辆维修服务统计表于下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送达;
2.15★供应商承诺: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提供外出抢修、拖车、24 小时服务,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须提供承诺函)
2.16★供应商承诺:提供零配件必须原厂正品,且零配件的更换应该提供同等参数的零配件。(须提供承诺函)
3.中标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包含电子资料),并承诺能随时提供给甲方。中 标供应商承诺的周期应为项目服务周期内。
五、对中标单位的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中标供应商的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做好维修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3.中标供应商应对每次维修做好《维修质量服务评价表》(附表 1-1)方便采购人随时对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采购人每年对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满意度调查表的形式进行。如考核不合格,中标供应商期限(一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考核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作废合同,并不对此作出任何赔偿。
4.中标供应商需无条件接受并配合采购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投标报价方式
1.投标人采用优惠率报价,收费(含税)公式为:[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件价格(市场价)] ×优惠率。工时定额参照相关《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执行。
(注:如中标优惠率为 85%,即当该中标人根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件价格(市场价)]计算得出的某维修费用为 100 元,中标人该项目维修费用实际结算价为 85 元)
2.本项目投标报价,已经包括投标人派驻人员工资、福利、服装、通信工具、社保、维修器械及完成该 项目所须工具、一切税费等;投标人相应自行增加为完成各项服务所必需但招标文件没有包含的所有耗材、 零部件、物料等一切费用。
货币:人民币。